有关修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说明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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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修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说明非机动车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经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修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据立法法的要求,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并就修改的相关问题作以下说明:一、修改的必须性及过程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本市的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通畅,发挥了主要作用。条例实施后,伴随经济社会发展,道路交通情况发生了很大改变,非机动车管理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规立即作出修改,关键有以下两方面:(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2、施后,国家和省制订了对应的配套实施措施,如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措施对非机动车的登记、上道路行驶及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要求,省人民政府也取消了相关非机动车申领操作证的要求,条例的部分要求和其不一致,需作对应修改;(二)多年来,为了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明安全、友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市人民政府前后开展了一系列道路交通整改活动,出台了包含严禁燃油助力自行车在市区通行、市区人力三轮车减量通行、结束残疾人专用车运行过渡期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进行置换等政策和规范性文件,需要法规立即对相关问题作出对应调整。2021年9月27日,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3、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修正案草案。会后,在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修改稿,提交11月下旬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依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深入修改后,形成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经过。二、对决定关键内容的说明(一)有关“非机动车”的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的涵义和范围作了明确要求,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对非机动车的认定也有详细标准。从实际情况来看,因为电动自行车的普及,燃油助动车在使用中已基础处于自然淘汰情况,所以决定第一条将“非机动车”的界定修改为:“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和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相关

4、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包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它经国家、省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机动车并许可上道路行驶的车辆。”(二)有关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多年来,因为很多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的设计车速、车重、制动等强制性指标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所以加强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的“源头”管理是很必须的。决定第二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非机动车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和执法部门应该推行的相关义务作了详细要求。(三)有关非机动车申领牌证。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措施的要求,决定第三条第二款要求自行车不实施登记制度。鉴于国家和省对电动自行车、

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技术标准已经有明确要求,决定第四条删去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有关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领牌证的详细条件和标准的要求,决定第六条要求:“申领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应该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四)有关人力三轮车总量控制。为了改进道路交通环境,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划定了市区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的区域,同时考虑到市政公用、环卫、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确实存在使用人力三轮车的需要,对这些特定用途车辆的使用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作了必须保留。决定第七条对此作了要求。(五)有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尤其要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于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且含有专员专

6、用的特征,为了确保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正当使用,决定第五条对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该出具的证实材料作了详细要求,决定第九条对相关严禁性义务作了要求。(六)有关非机动车操作证的取消。依据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非机动车不再申领操作证。所以,决定第十一条删去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七)有关法律责任。决定第十三条对私自改变市政公用、环卫、再生资源回收等特定用途人力三轮车的车厢外观、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设置了处罚。因为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要求和国家和省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不一致,决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作了对应删除。以上说明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修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决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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