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安全论关联交易与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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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关联交易与贷款安全贷款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资产业务,也是企业流动资金及扩大再生产投资的主要来源,可以说,企业的债务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金融机构的债权问题。金融机构与企业具有唇齿相依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顺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竞争力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企业功能的完成不再由单一企业进行,而是由不同形式的企业联合共同完成,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卫星体系”。然而,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体,或称之为关联企业、关系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逃废贷款债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对贷款安全已显露出威胁。本文力图揭示关联交易对贷款安全的危害,在分析法律根源的基础上,探讨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途径。一

2、、关联交易性质的透视1、 关联交易的特征关联交易,亦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人之间的有关移转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1.概括地讲,关联交易就是指关联人(企业)之间的交易。我们先来认识一下关联交易的主体。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2.关于关联企业这一关联交易主体,台湾公司法谓之关系企业,该法第369条将其定义为是“独立存在而相互间具有下列关系之企业:有控制与从属关系之公司;相互投资公司”。据此,关联企业具有以下一些特性:第一、 关联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

3、平等的单个企业之间的联合体。换言之,关联企业的成员企业在法律上保持着独立的法人地位,各自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是构成关联企业的前提条件。第二、 关联企业本身没有法律人格,不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实在体。联合体的意志非有各企业共同决策形成,而是来自支配控制企业。关联企业的财产也并不表现为企业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享有财产权,而是表现为各成员企业各自的独立财产。第三、 关联企业的联合方式是由一个核心的控制公司,通过控股、参股等资产联系、合同维系或其他诸如人事联锁等联系手段,在各从属成员企业之间建立起生产、经营、销售或其他关系。第四、 关联企业的联合动机是通过一企业来支配控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以

4、达到提高竞争力、垄断市场、避免经营风险等各种目的。综上,关联企业的特征可概括为其内部存在着“控制”、“统一管理”关系。在关联企业中,虽然各企业在法律上仍表现为“独立人格”,但从属公司经济地位已发生倾斜,有可能丧失独立性,形成事实上不平等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以致沦为听命于控制公司,为联合体利益服务的工具。2、关联交易的控制形式现代生产力集中到一定程度或达到一定规模,才能产生成本低、效益好的效果。适应这种规模经济要求而产生的企业集团,可以说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实行灵活性组织形态,既有集中,又有分散。关联企业的控制类型主要有资本控制、合同控制两种,派生出的其他控制形式还有人事控制等

5、。(1)、资本控制。资本参与是形成关联企业的主要方式,许多国家的关联企业就是主要通过资本参与和外部兼并来完成。当一企业投资开办下属企业或占有他企业多数股份资本时,两企业就形成了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如母子控股公司。(2)、合同控制。企业之间通过合同方式建立起关联企业,一企业将经营的指挥权、支配权交于另一企业。此时,控制企业获取的不仅是从属企业的支配权,而且包括利润和资产移转的便利。如松散性的合同型联营、特定企业之间的企业承包合同、企业租赁合同、委托经营合同等。(3)、其他控制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控制,控制企业在上述两种控制方式下,采用人事联锁等手段,向被控企业派出董事、经理、顾问,或一人同时担任两

6、个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从而取得被控企业的决策权,达到控制目的。通过上述形式集合而成的关联企业,在统一管理、控制的目的指导下,所进行的交易势必只为整个联合体利益服务,而不考虑成员企业的单个利益。于是,实践中极易产生如下情形:(1)、母公司剥离优良资产投资成立子公司,母公司则成为空壳企业;(2)、设立“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公司,相互之间资产重叠,利润移转;(3)、利用合同进行不对价交易,转移企业资产。(4)、关联企业互相提供担保,规避法律,从债权人处获取不正当利益。(5)、股权低价转让,降低企业偿债能力。这些情形已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关联企业虽有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积极一面,但也破坏了单一企

7、业体制下的利益平衡,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等法律问题。二、关联交易对贷款安全防范机制的冲击在市场经济中,维系企业营运的资金大部分依赖贷款,故而作为企业最大债权人的金融机构,显然是关联企业首当其冲的受害者。由于贷款是资源配置的动态活动过程,从贷款发放到收回的整个期间,贷前审查、贷款监管的每个环节都涉及到贷款安全,某个环节的纰漏都会产生借款人偿付不能,甚至贷款欺诈的风险。下面我们就从贷款的整个过程来考察以下关联交易对贷款安全的冲击。1、 对贷前审查制度的挑战贷前审查制度关系到借款人资信的审查了解,是贷款安全发放的首要环节。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

8、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该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还就资产负债比例等,作出了贷前审查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但是,关联企业的集团光环往往掩盖了成员企业的真实资信状况,以致银行审查偏差。这具体可反映在以下方面:(1) 资信审查失控。目前,金融机构审查企业的贷款申请仅包括借款用途、资产和负债总额、还款来源及措施、担保人情况等内容。但是,在控制企业支配操纵下,这一贷前审查范围显得过于狭窄,虚假投资、不正当合同交易往往遮掩了被控企业(借款人)的真实经营状况,易使金融机构受蒙蔽,轻信借款人的资信而发放贷款。(2) 贷款集中失控。贷款集中是指贷款发放集中于

9、某企业,贷款风险极大。商业银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比例不得超过10%”。然而,关联企业成员往往串通其他成员,隐名获取贷款,规避法律,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3) 、担保制度失控。担保制度可使债权的效力扩及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转移债权人债的风险,为贷款债权提供安全屏障。可是,一些企业在关联企业掩护下,通过由成员企业提供担保或与其他成员企业互相提供信用保证的手段,获取实际并无保证信用的贷款。2、 对贷款监管的挑战贷款发放后,金融机构面临着贷款能否按期正常收回的风险。为此,贷款通则第31条就贷后检查作了规定,“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

10、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同时,贷款通则还就贷款监管中发现的违反贷款使用规定的某些情形,作出了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和加速贷款到期的规定。因此,贷款项目监控工作的落实,能减少金融机构损失。然而,在关联交易情形下,贷款风险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而得到控制。借款用途监控是金融机构测算贷款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内容。贷款通则专门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现实中,一些控制企业为追求更大效益,扩大企业规模,开办子公司,在投资不足的情况下,违反公司法第12条“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改变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将贷款用于投资。而关联交易的隐秘性,使得金融机构

11、很难及时发现这类问题和采取措施,增加了金融机构对贷款项目监控的困难和贷款回收风险。3、 对收贷工作的挑战收贷工作是贷款及时而完整回收的最后一环,包括自行收贷和诉讼收贷两项内容。在关联交易情形下,法人制度问题直接影响到诉讼收贷。这是因为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随着关联交易现象的出现,前述法人制度中的抽逃资金、剥离资产、悬空债务、转移财产等道德异化行为,使得金融机构面临这样一种困境:碍于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无法向转移资产的幕后关联企业直索还款责任。于是,大量的贷款无法得到有效回收,金融机构蒙受极大损失。现在,一些国家已对关联交易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如美国为保护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在处理关联企业的法律关系时,法院通常运用这样的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和深石原则。依据前一项原则,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揭开子公司“面纱”,即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子公司和母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由母公司向子公司的债权人负责;依据后一项原则,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在子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加分配,或分配顺序次于其他债权人。这样,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便能获得较好的保障。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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