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厂商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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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合作银行厂商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合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 争力,推动并规范全行厂商银业务的发展,根据XX农村合作 银行企业评级授信管理办法、XX农村合作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厂商银业务是指生产厂家 (卖方)、经销 商(买方)与合行签订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进行合作,由合 行为经销商向生产厂家购买货物提供授信支持,合行根据经销商 提前还款或补存提货保证金的状况, 通知生产厂家按 购销合同 约定的货物数量、品种、规格向经销商释放相应金额货物的一种 金融服务。第二章 业务办理条件第三条 授信申请人除满足合行评级

2、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经营生产厂家产品的资格或资质;(二)与生产企业之间至少已建立一年以上正常业务往来, 或虽未满一年,但其控股股东控股的其它经销商已与该生产企业 建立一年以上正常业务往来;(三)净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年销售额 5000 万元以上, 且非生产厂家的关联企业;(四)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低于90天;(五)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赢利,在各家金融机 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合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生产厂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产品在全国或区域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二)对销售网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三)根据行业特征、市场环

3、境的成熟度,对汽车、钢铁等 部分行业可适当放宽;(四)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在各家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五)愿意配合合行进行厂商银业务的相关风险控制;(六)合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物流监管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从事运输及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专业从事运输及仓储业务三年以上;(一)与授信申请人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第六条 交易商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质量稳定,易于仓储、保管,不易变质、毁损,有形及无形损耗均能合理预测;(二)规格明确,数量便于计量,质量便于检验;(三)有成熟交

4、易市场,有通畅销售渠道,市场价格易于确 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第三章业务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经销商向合行提出厂商银业务申请时,根据XX 农村合作银行企业评级授信管理办法,除需向合行提供一般授信 业务申请时所需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与生产厂家贸易往来 2年内(成立未满两年的,需提 供自成立以来)的历史资料,例如商品购销合同、发票等;(二)上一年度经营的相关商品的销售明细表;(三)合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受理授信申请单位的业务申请, 并负责调查授信申请单位、生产厂家的经营、管理、财务、资信 等方面的情况,收集和核实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在此基础上, 对授

5、信申请单位的业务申请进行充分评估,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授信期限、等要素,撰写授信调查报告。第九条 授信额度必须与授信申请单位的实际经营规模和经 营活动资金需求相匹配。第十条 授信期限必须与授信申请单位实际经营活动和贸易 周期相匹配,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一条 业务管理部门对公司业务部门提交的授信申请进 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一)业务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理条件;(二)信贷资金的用途;(三)授信申请单位的经营、管理、财务、资信情况和偿债 能力;(四)生产厂家的经营、管理、财务、资信等情况;(五)授信额度、期限设定的合理性。第十二条 厂商银业务,承办单位可在综合授信审批权限内 审批,超过授权的

6、,逐级上报合行审批。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后,承办单位需与授信申请单位、生 产厂家共同签订 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 ,就此项业务的具体操作 流程及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第十四条 厂商银业务须要求生产厂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 务:(一)按照经销商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货 物规格、品种、数量按时按质按量供货;(二)生产厂家未能按购销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供货 时,生产厂家需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 厂商银业务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和毁损、灭失的风 险必须自生产厂家移交货物时或之后转移给经销商。第四章 授信发放第十七条 公司业务部门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受理 经销商的授信使用申请。第十

7、八条 承办行与经销商、生产厂家签订相关协议、合同 后办理业务。第二十一条 信贷业务专柜对公司业务部门提交的放款资料 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完成对经销商的业务发放。第二十二条 合行发放的贷款须由合行受托支付汇划给生产 厂家;签发的银票或其他支付凭证须由合行直接交付给生产厂家, 并由生产厂家签发收款确认书 。5 第五章 货物的交接第二十三条 生产厂家完成经销商所购买货物的生产,以书 面形式告知合行拟提货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第二十四条 货物交付后, 由于交付的货物与 出质通知书 不符或出现商品纠纷造成经销商在合行办理的厂商银业务存在违 约风险或逾期,承办行应按照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和相关借 款、担保

8、合同的约定,要求生产厂家、经销商相应责任人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第六章 提货手续的办理第二十七条 经销商向合行提前还款或补存提货保证金,即 日由合行向生产厂家出具 提货通知书,并以电子扫描件或传真 形式送达生产厂家,同时电话确认;次日将提货通知书原件 送达生产厂家。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建立专户台账对厂商银三方协 议方式下的授信业务进行管理,台账应记录每一笔授信业务项下 的以下事项:(一)授信业务办理日期、金额;(二)授信业务项下货物金额、数量、品种、规格;(三)生产厂家签发收款确认书的日期;(四)提前还款或保证金入账日期、金额;(五)合行已释放货物金额、数量、品种、规格;(

9、六)经销商尚未提取的货物金额、数量、品种、规格; 第三十三条 承办行应根据XX农村合作银行流动资金贷 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经销商的贷后监控。承办行应 加强与生产厂家的信息沟通,定期从生产厂家了解经销商的销售 及财务等相关情况。第三十四条 承办行应定期了解收集生产厂家的生产、 经营、 财务情况,对生产厂家进行贷后监控。第三十五条 如果经销商、 生产厂家其中任何一方出现财务、 经营上的重大不利变化,或出现行业政策变化等可能影响授信业 务到期偿付的异常情况,或出现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 违约事项时,承办行应立即停止经销商在交行的授信业务,积极 落实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和相关借款、担保合同约定

10、的风险 防范措施及风险保障措施。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开办此项业务的分行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 具体实施操作细则,并报备总行公司业务部。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业务部负责修订并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商银业务贷后管理台账客户名称:授信业务办理情况序号业务编号也务 品种金额!办理 I日期生产厂家 签收日期出质通知书 签发日期出质通知书冋执/质物 清单回复日期货物品 种数量物流监管 公司备注11 13授信业务彳攵回情况(静态质押模式序号对应业务编号提前还款或 保证金入账日期提货通知书签 发金额日期提货M书回执回复日期已提货物 品种数量剩余货物数量备注12授信业务收回情况(滚动质押模式)序号对应业务編号提前还款或 保证金入账F!期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 整通知签发日期回执回复日期调整后的最低 价值金额调整后的 货物品种谓整后 的单价备注1213制表人;复核:制表日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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