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证人录像作证可采性的几种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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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证人录像作证可采性的几种方法在如今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许多证人不愿意当庭作证,即使勉强出庭,面对威严的法官、诉辩双方充满专业术语的频频发问,脆弱的证人心理很容易影响其陈述。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各级法院采取了多种对应措施,其中,让证人以录像方式作证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证人以录像方式作证(下称录像作证)有利也有弊,兴利除弊的关键是在操作过程中尽可能地提高其可采性,即在法庭上播放的证人作证录像带尽可能地与现实庭审效果相一致。从纯技术以及未来发展来看,在庭审时用声音、图像双向传输的方式让证人“当庭”作证,其可采性是最高的。但从目前整个法院系统的技术实现手段及运行费用考虑,普遍使用尚待时日。由此看

2、来,成本低廉、操作简便的录像作证方式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的首选。本文探讨的重点是主审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提高录像作证可采性的几种方法。一、在法官主持下,由诉辩双方共拟询问提纲后实施在正式庭审前,由法官召集诉辩双方,把某个证人在录像作证过程中需回答的问题,按法律规定和案件所涉事实中的逻辑关系共拟询问提纲,经双方协商并使之完善后交法官确认。共拟的询问提纲由法官、诉辩双方各执一份,证人在录像作证时,原则上按提纲所示进行,法庭将录像中的陈述转为笔录后作为证据使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按此方法摄制的录像带,其内容就是一次异地庭审或听证会的再现,其可采性将会大大提高。另外,还可以提高庭审效率。设想一下,一个未经

3、法官了解、掌握、确认的录像作证,内容虽经诉辩单方或双方精心挑选制作完成,但其陈述的事实和要表达的观点与掌握庭审进程且急需了解事实真相的法官之间是很难形成共鸣的,冗长、拖沓、陈述缺乏层次和重点等录像证言中的通病,势必影响庭审的效率(采用录像作证的初衷就有提高审判效率的因素)。前鉴,美国政府诉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政府方面花了三天时间在比尔盖茨那里得到了近20个小时的证人录像,但在主审此案的杰克逊法官看来,所播出的录像如同一场“乏味戏”,其可采性势必降低。上述方法的弊端是,证人在录像中所述的内容是诉辩双方以及法官之间妥协的结果,所反映的内容一般都很原则,对有些敏感问题的回答模棱之处在所难免。如何除弊,

4、关键在于法官。法官在主持诉辩双方共拟询问提纲时,应当提高指导询问的技巧,尽可能地将自己的思想和观点融进询问提纲中,必要时依职权写入。二、法官自拟询问提纲或由一方当事人草拟询问提纲,经法官确认后指派一方或双方各自按提纲完成证人的录像作证此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有:1.诉辩双方就证人录像作证中的询问提纲达不成原则协议的;2.证人对他方人员的介入明确表示拒绝的;3.一方当事人草拟的询问提纲无法满足法官最低要求的。适用此方法拟定的询问提纲,原则上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按诉讼法的规定,在进入询问程序时所必须告知的法律事项和其他注意事项,如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主持询问者的真实身份等;二是引导证人就其知晓

5、案件的有关情况按逻辑顺序有重点地回答询问。此方法的适用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严守中立,防止出现形式上的不公正。这里所说的严守中立,不单是指主审法官,而且包括参与录像作证的其他当事人。因为这种方法的适用是由诉辩双方中的一方参与完成的,无论实施者主观上如何心存公正,但只要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出现一丝偏轴之举,都会使录像作证的可采性大为降低。二是在完成录像作证时,更应考虑和其他证据的衔接与相互印证,防止单方录像的作证内容成为定案的主要证据。三、由法官直接组织、制作证人证言的录像带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证人的“出庭率”,不是录像作证的惟一目标,提高录像作证可采性才是最重要的。但从实际效果看,此方法的可采性是最弱的,因为录像中证人作证的环境与现实庭审环境有本质区别。笔者认为,此方法通常情况下尽可能不用(还不如传证人到法院做一份谈话笔录为好)。如果要用,除了前两种方法的共同注意事项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除非特殊原因,证人必须亲自前往法院以录像方式作证。证人如在异地,可委托所在地法院按询问提纲录制完成;二是录像作证的同时,必须制作书面笔录,如果证人录像作证的内容超出了书面笔录的范围,应以书面笔录为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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