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转让合同的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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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孟庆云与公司1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6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孟庆云,男,193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气管炎哮喘医院退休人员,住北京市顺义区66055部队医院。 委托代理人吴风涛,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默0X,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梁2X,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3X,男,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经理,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张4X,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分中寺农工商联合

2、公司二分公司法律顾问,住地址:2。 上诉人孟庆云因与被上诉人公司1(以下简称分中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9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程慧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庆云的委托代理人吴风涛、默0X及被上诉人分中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3X、张4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庆云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8月13日,公司1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分中寺二公司)以“燕竹医院”主管单位的名义与孟庆云签订了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由孟庆云

3、租赁承包“燕竹医院”,双方约定每年承包费为150万元,但合同签订后,分中寺二公司要求孟庆云替原承包人补缴拖欠的30万元租金后方可经营,于是孟庆云在支付了半年承包费75万元后,又额外交付了30万元,共计105万元。孟庆云支付给分中寺二公司相关费用后发现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档案中显示,分中寺二公司并非“燕竹医院”的开办单位,实际开办单位为“北京市丰台区华侬物资公司”。也就是说分中寺二公司对“燕竹医院”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分中寺二公司无权作为其主管单位与孟庆云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更无权借此收取任何费用,但分中寺二公司却隐瞒了该重要情节,明显具有欺诈意图。此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之规定,医院是不允许承包

4、经营的,故无论分中寺二公司对“燕竹医院”是否享有权利,双方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都是无效的,鉴于上述原因,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孟庆云认为分中寺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孟庆云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双方2008年8月13日签订的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无效,分中寺公司返还孟庆云105万元。被告分中寺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孟庆云所述与事实不符,分中寺公司是北京市华侬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华侬物资公司)的开办单位,华侬物资公司是北京燕竹医院(以下简称燕竹医院)的开办单位,分中寺二公司是分中寺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华侬物资公司、燕竹医院的管理单位;2003年7月,分中寺二公司与北京京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奥

5、斯康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合同期10年,规定每年租费150万元。截止到2008年6月底,北京京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指派王鑫管理的燕竹医院欠租费140万元。2008年7月,经分中寺二公司同意,王鑫与孟庆云达成口头协议,将燕竹医院5年经营权及燕竹医院所有财产的使用权以200万元转让给孟庆云,并解除北京京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与分中寺二公司签订的租赁承包协议,同时由分中寺二公司与孟庆云重新签订租赁承包协议。上述口头协议达成后,孟庆云先后以存折方式向王鑫支付29万元定金、以现金方式向王鑫支付40万元,且直接将存有35万元的借记卡交付给分中寺二公司用于支付王鑫所欠燕竹医院承包租赁费用。同时于20

6、08年7月17日按照约定向分中寺二公司交了下半年度6个月的75万元承包租赁费,孟庆云并表示抓紧时间把所剩转让费76万元直接交到分中寺二公司财务室。2008年7月13日,孟庆云到燕竹医院正式办公。8月13日,分中寺二公司与孟庆云签订了承包租赁合同,孟庆云交了30万元并表示将剩余46万元想办法还上。即日起,孟庆云主持燕竹医院全面工作。2008年7月至8月间,分中寺二公司委托周德顺、张景玉与王鑫委托的姜晓丽、张群智、施淑艳和孟庆云、孟庆云指派的陈姝伊等办理了与燕竹医院有关的交接手续。8月14日,为尽快履行完毕三方达成的上述口头协议,进一步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达成了书面协议书,并经王鑫和分中

7、寺二公司等签字后交予孟庆云,待孟庆云签字后进行交换,但孟庆云至今未交换。虽然孟庆云在三方解除协议书中没有签字,但他一直按三方口头协议精神履行着合同。2008年8月30日下午4时左右,孟庆云在未通知分中寺二公司的情况下,在支付全体员工半个月工资后,突然撤离了燕竹医院,致使燕竹医院陷入混乱。为减少孟庆云突然撤离燕竹医院而给分中寺二公司和燕竹医院造成的实际损失,安抚全体医院职工,分中寺二公司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安排燕竹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周德顺进行临时管理。2008年9月3日,丰台区卫生局因燕竹医院混乱给单位下了整改通知书,使燕竹医院名誉上受到了很大损失。同时于2008年9月10日函告孟庆云,要求孟庆云妥

8、善解决燕竹医院的相关事宜,但孟庆云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孟庆云私自撤离燕竹医院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由于孟庆云的违约行为,而给分中寺二公司和燕竹医院及患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孟庆云承担。我们提出反诉要求孟庆云继续履行2008年8月13日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支付46万元欠费,支付自2008年8月16日至今的水费9890.40元,电费25 368元,医护人员工资179 600元,药费21 072.70元,消耗品3万元,社员工资17 400元,汽油油费300元,保安费7500元。 孟庆云针对分中寺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认可,在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本身在法律界定上就很含糊,孟庆云在实际经营过

9、程中需要燕竹医院的相关手续,而且最关键的是合同是违法的,医院是不能承包的,关于细节性的问题很含糊,所以孟庆云认为认定合同无效是合情合理的,孟庆云、分中寺公司、王鑫在谈论医院的经营承包问题时并不是一起谈的,王鑫说以200万元将医院的所有权转让给孟庆云,而分中寺公司却说是承包,分中寺公司突然强调王鑫转让的所有权不可能成为孟庆云个人的,当时没有办法,孟庆云说王鑫的事情先放下,但是分中寺二公司说可以签订协议,孟庆云继续经营,但王鑫还欠一部分债务,孟庆云必须交纳王鑫欠的钱,所以孟庆云共计交纳了105万元;第二项反诉请求支付46万元的房租费,这46万元是孟庆云代替王鑫偿还以前拖欠的费用,首先双方没有书面约

10、定孟庆云有代替王鑫偿还费用的约定,之前的30万元,孟庆云之所以代替王鑫交纳是因为想履行合同;关于水、电费,孟庆云实际进场的时间是8月16日,按照分中寺公司在反诉书中提到的事实,孟庆云是在2008年8月30日退出医院的,实际进驻了14天,即使发生了水、电费孟庆云也只支付这14天的;关于医护人员的工资,孟庆云从8月16日进场,到撤出才14天,所以没有义务承担2个月的工资;医护人员跟孟庆云是劳动合同关系,医护人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的方式主张工资,分中寺公司没有义务替医护人员主张工资;分中寺公司所主张的药费款都是8月31日之后发生的,这显然跟孟庆云没有任何关系;社员工资问题,双方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孟庆云

11、没有义务承担;油费也不应该由孟庆云承担,保安费7500元,合同中没有约定哪方有义务承担保安费;关于分中寺公司提到的200万元的转让费是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转让权,孟庆云不是突然撤离医院的,已经跟分中寺二公司沟通过多次了,说这种模式无法继续经营,所以才在8月30日撤走的,孟庆云撤离后,周德顺又继续接手了,据孟庆云了解分中寺公司又将医院承包给别人了。查明:华侬物资公司是分中寺公司1993年出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燕竹医院是华侬物资公司2003年11月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3年12月,分中寺公司授权分中寺二公司管理燕竹医院和华侬物资公司。 2008年7月17日,孟庆云交付分中寺二公司2张支票,

12、金额分别为5万元、70万元。7月21日,分中寺二公司出具的收据上注明了收到的75万元是租费。 2008年8月13日,分中寺二公司(甲方)与孟庆云(乙方)签订了租赁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乙方租赁承包甲方“燕竹医院”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甲方同意乙方承包该项目继续用作医院经营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为5年,自双方办理财产证件交接之日开始计算。约定于2008年7月31日前由双方派人把该医院所有财产、证照登记造册;每年租金为150万元,支付方式:每年分2期支付,首期租金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乙方付给甲方半年租金75万元,以后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次房租到期前10天支付;水电费

13、:甲方提供医院的正常供水供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水费为3.9元/吨,电费为1.2元/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相应增减;甲方代表工资:甲方派一名代表协助乙方管理并办理经营所需相关手续,该代表工资(不低于3000元/月)由乙方承担;其他税费: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期内,如甲方违约,则需赔偿由此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如乙方违约,则需赔偿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如因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还需承担医疗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乙方未按时交付租金,除补齐应缴租金外,逾期天数应每日按年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缴纳租金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相关

14、约定:在本合同正式履行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但乙方有义务解决善后工作,该类患者用药,乙方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甲方派常驻代表协助并监督乙方经营,保管有关证件、公章,但不干预乙方的合法经营;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法经营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或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原则同意乙方提出变更医院名称,并提供变更医院名称的一切手续,法人不便(变),主要负责人由孟庆云担任,并约定承包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08年8月16日。孟庆云和分中寺二公司经理陈3X分别签字,并加盖了分中寺二公司的公章。 2008年8月13日,孟庆云交款135 000元,8月14日付款165 00

15、0元,分中寺二公司出具的2张收据上注明收到的是欠款。 2008年8月27日,燕竹医院法定代表人周德顺(甲方)与孟庆云(乙方)签订协议书,就股份及法定代表人转让一事双方达成意向如下:一、燕竹医院法定代表人周德顺先生同意将所占股份及法定代表人无偿转让孟庆云先生,并同意燕竹医院更名;二、甲方蓝鸟轿车车牌号为京MM8202同意乙方无偿使用,使用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三、甲方积极配合提供转让股份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所需资料,并积极配合办理转让相关事宜;四、转让后的法定代表人孟庆云先生同意接管经营医院,并承诺当乙方自行放弃经营此医院时,乙方将配合甲方无偿的转让所占股份及法定代表人事宜;五、乙方在担

16、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同意每月支付甲方工资3000元整。乙方在经营期间需要协调各方关系,需要解决疑难问题,甲方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协调各方关系,并帮助乙方解决问题;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双方签字按手印有效。 2008年8月27日,孟庆云收到燕竹医院的医疗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公章等。 2008年8月30日,孟庆云了撤离燕竹医院,在撤离之前向员工发放了工资16 420元。2008年9月10日,分中寺二公司致函孟庆云要求孟庆云在一个星期内协商此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根据分中寺二公司查表记载,8月1日至30日间,燕竹医院用电11 780度,发生电费14 136元;用水1187立方米,发生水费4629.30元。 2008年9月3日,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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