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设计---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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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近年来,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业务来源,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有关的赔款在保险公司车险赔款中占比不断提高,车险人伤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越来越受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财产保险公司以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和重视。全面考察、深刻分析当前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举措,是司法鉴定部门和财产保险部门共同关心的热点和难点,对于促进司法鉴定公平公正、保险理赔合法合理以及社会关系诚信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司法鉴定 保险理赔 存在问题 规范 对策一、 引言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

2、逐年增长,人身权益法律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机动车辆保险交通事故人伤案件法律纠纷持续增多,与此相关的人伤案件司法鉴定数量也在迅猛增长。据统计,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业务来源,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有关的赔款在保险公司车险赔款中占比不断提高,车险人伤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越来越受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财产保险公司以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和重视。作为司法鉴定的主要业务种类,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既有各类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也有自身领域的个性问题。全面考察、深刻分析当前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3、举措,是司法鉴定部门和财产保险部门共同关心的热点和难点,对于促进司法鉴定公平公正、保险理赔合法合理以及社会关系诚信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浙江省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现状近年来,随着法律环境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变化,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人身伤害赔偿金额不断增长,成为车险赔款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部分不准确甚至错误的人身伤残司法鉴定结论已经成为推动人身伤害赔偿金额非正常增长的主要因素。为了掌握近年来浙江省车险人伤赔偿案件司法鉴定工作基本情况,我们在全省(宁波除外)范围内开展了调研。由于部分公司统计上的不足,导致我们难以对全省的数据进行准确分析,而选取一家中型、统计质量较高的财产保险公司为分析

4、样本(详见下表,其中2010年为上半年数据),希望达到分析目的。某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近年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情况年度车险人伤案件赔款车险赔款占比()司法鉴定涉案赔款涉案赔款占比()司法鉴定件数重新鉴定件数推翻件数挽回损失金额200733,343,788.2414.127,055,638.2921.16219000.002008100,499,910.0129.2520,686,576.1820.58587000.002009111,029,557.2736.9629,043,473.0026.167172013185,334.00201058,222,715.24 37.3215,273,

5、276.8326.232991814349,010.51不难看出,该公司车险人伤案件赔款呈逐年增长态势,从2007年的3334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11103万元,在整个车险赔款中的占比不断提高,从2007年的14.12提高到2010年上半年的37.32;与此同时,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涉案赔款亦呈逐年增长态势,从2007年的706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2904万元,涉案赔款占比从2007年的21.16提高到2010年上半年的26.23;从当前的政策法律和社会环境看,还有继续提高的空间。从车险人伤案件的司法鉴定情况看,也是逐年增长,从2007年的219件增加到2009年的717件;财产保险公司申

6、请重新鉴定的件数从无到有逐步增加,重新鉴定推翻原鉴定结论的比例较高,从2009年的65到2010年上半年的78,挽回经济损失从2009年的18.5万元增加到2010年上半年的34.9万元。据该公司介绍,2009年以前,由于相信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没有对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开展积极跟踪,也没有对可疑案件及时采取申请重新鉴定等应对措施。2008年底,该公司对当年的587件车险人伤司法鉴定案件进行了评估,发现其中高达2030%的案件存在评残时机过早、低残高评等评残不合理情况,且人伤赔款占比、涉残案件占比逐渐增高,因此,从2009年开始该公司加强了对涉残案件的跟踪管理,2010年开始全面建立对涉残

7、案件的审批制度。通过跟踪管理,对每起涉残案件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结论合理性以及涉案金额等指标建立台帐,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从该公司近年来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当前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的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车险人伤案件赔款不断增长,逐步成为车险赔款的主要组成部分,且有继续增长的空间;而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涉残赔款与车险人伤案件赔款保持了同步增长,且占比逐年提高。二是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数量快速增长,财产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重新鉴定的数量也在增长,且大部分重新鉴定推翻了原鉴定结论,挽回的损失金额也在逐步提高。三是部分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结论明显不合理,存在评残时机过早、

8、低残高评的现象,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车险人伤案件赔款、诉讼不合理增长的重要原因,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改进。三、浙江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现状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指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目前,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处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问题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而司法鉴定自身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裁判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以及社会的诚信与和谐。2005年全国

9、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配套规章制度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司法鉴定事业改革发展取得明显进展:一是司法鉴定机构稳步发展,鉴定类别较为齐全。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54家,遍布11个地市,执业类别涉及法医临床等8个类别。二是司法鉴定人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稳步提高。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司法鉴定人589名,其中高级职称385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92名,司法鉴定人助理150名。三是司法鉴定业务不断增加,机构实力明显增强。2009年,全省当年完成鉴定业务49797件,基本满足了诉讼和社会需求,执业活动逐步规范,鉴定质量稳步提高,综合实力明显

10、增强。然而,由于我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缺乏政府支持,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缺乏信心和决心,以及大部分拥有丰富司法鉴定资源的公、检、法鉴定人才、设备未能转入社会鉴定机构等历史和现实因素,多数司法鉴定机构是自负盈亏的实体,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欠帐较多,硬件和软件严重不足,也就不可避免的给司法鉴定事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一是司法鉴定机构规模偏小。全省54家司法鉴定机构中,5名司法鉴定人以下的司法鉴定机构达23家,仅有一项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达41家,缺乏综合实力强、规模大的鉴定机构。二是鉴定人队伍结构不合理。个别鉴定人是从执业医师转岗,部分鉴定人是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虽然具备医学知识,但

11、是鉴定业务和法律知识不足;部分鉴定人是从公、检、法退休的技术人员,年龄偏大,后备力量比较缺乏。三是司法鉴定基础条件较差。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办公设施简陋,鉴定仪器设备陈旧,与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要求存在差距,与司法鉴定机构应有的社会形象不符。我省司法鉴定事业的改革发展为保险理赔活动,特别是机动车辆保险交通事故的理赔提供了不可替代的技术支持,对于科学确定保险事故原因,合理评估保险事故损失范围及内容,依法确定保险理赔种类及金额具有重要意义。四、当前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活动存在问题分析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配套规章制度明确将司法鉴定机构独

12、立于司法机关之外,目的在于保证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并接受统一的监管。但司法鉴定社会化后,鉴定机构的营利追求和鉴定市场竞争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与此同时,一些鉴定技术标准存在较大的主观判断空间,表现为鉴定尺寸把握不严、分析推理不够严谨,从而出现了较多的重复鉴定推翻原鉴定结论的现象,加之“黄牛”等不良中介的非法参与,严重损害了司法鉴定机构应有的公正、严谨形象,使得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价值诉求在广大社会公众及有关利益方中受到一定质疑。司法鉴定对于车险人伤案件的处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财产保险公司往往是司法鉴定结论的最终承受者。全面收集、深入研究当前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

13、活动存在的各种问题,无论对于司法鉴定事业的改革发展,还是对于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受到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以及鉴定人员责任心、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实务经验等软件因素影响,司法鉴定活动中难免出现误差甚至错误,即“过失放水”。二是部分鉴定机构存在通过医疗机构、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仲裁机构、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推荐业务,并给予提供人一定经济报酬的情况,扰乱了正常的司法鉴定市场秩序。三是部分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受利益驱使,承诺给予被鉴定人高于正常级别的司法鉴定结论,特别是在保险索赔中介、司法鉴定“黄牛”等社会力量

14、非法参与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活动必然发生各种误差或者错误,即“故意放水”。四是部分被鉴定者受利益驱动不积极配合鉴定,而鉴定结论受到各种身体客观条件影响较大,如肢体损伤、六大关节活动度、精神损伤、智力障碍等人身损害方面的鉴定需要被鉴定者的如实反映,否则鉴定结论失准不可避免。五是目前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相对薄弱,或者不尽科学合理,或者可操作性不强,甚至出现“打架”或者“冲突”,对于伤残鉴定时间、三期认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方面的规定弹性较大,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六是保险行业自身对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工作不够重视,医疗审核工作投入不够、专业不强、经验不足,部分医疗审核人员工作不细、分析

15、不深,在没有充分调查取证缺乏有力证据或理由的情况下,简单提出重新鉴定要求,引起了法院、鉴定机构及利害关系人对保险公司的误解。七是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良莠不齐,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亟待加强,急需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的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行政管理人员相对不足,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经历的管理人员比较缺乏,对司法鉴定业务进行精细化管理存在较大困难。 八是对于重新鉴定,大部分法院仍选择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实施二次鉴定,因是同行,且属同一地区,二次鉴定一般不愿意推翻当地同行的鉴定结论,导致重新鉴定推翻原鉴定结果的机会很少。鉴定结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材料,是确定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合理性、必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加之人民法院对专业事实的判断只能借助和依赖专业鉴定结论,因此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部门和相应的监管措施,但是由于司法鉴定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技术活动,对其结果的判断和监督同样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其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的力量略显不足,因此难以开展全面、深入和有效的监管。五、规范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工作的几点对策在转变发展方式成为保险工作时代主旋律的今天,财产保险公司或者行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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