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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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1全部土地都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2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 3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简称为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4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简称集体土地。农民集体的范围有下列3种:(1)村农民集体;(2)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3)乡(镇)农民集体。 5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市里所说的城市不包括城市郊区。 6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

2、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7建制镇既不属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所说的城市范畴,也不属于其所说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范畴。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除了国家核准的划拨土地以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进行市场交易等,均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国家实行保护耕地的制度。二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属于国有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使

3、用证;属于集体土地的,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使用集体土地的,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四 1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含征用集体土地)取得。 2通过国家出让方式取得。 3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如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4通过土地或房地产租赁方式取得。征用和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制度、政策与相应规定。五 1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基础,具有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中国耕地具有四个明显的特点: (1)人均占有耕地少; (2)耕地总体质量差; (3)生产水平低; (4)退化严重,后备资源不足

4、。 2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妥善安置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要给被征地单位妥善安排生产用地; (2)要妥善安置征地范围内的拆迁户; (3)对征用的土地要适当补偿; (4)对因征地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助; (5)对征地造成的剩余农民劳动力要适当安排。 4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有偿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有偿使用土地有多种形式,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5依法征地的原则。六 1征用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2征用农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3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

5、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4其他用地和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和标准 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少、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

6、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城市郊区菜地,是指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糖。 4临时用地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同农村集体经济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但临时用地逐年累计的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按征用该土地标准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 5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八 征用集体土地的工作程序是: 1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需提交的相

7、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2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财政部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3审批用地。 4征地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征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 5签发用地证书。 6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7颁发土地

8、使用证。 8建立征用土地档案。九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上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的含义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也称批租或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只有使用权,在使用土地期限内对土地拥有使用、占有、收益、处分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3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国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4集体土地不经征用(成为国有土地)不得出让; 5土地

9、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关于权力义务的经济关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偿、有限期的特点。十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根据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国有土地总面积方案,并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面积、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十一 出让条例规定了出让最高年限如下: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

10、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十二 1土地使用权届满的收回。 2国家有权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但在收回时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程度、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情况:一是未如期支付地价款的,在签约时应缴地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定金,60日内应支付全部地价款,逾期未全部支付地价款的,出让方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不退定金;二是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

11、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人采取的无条件取消其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形式。 4司法机关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十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地价款并更换土地权属证件。十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正本、副本。主要内容有:签约双方当事人;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界线等自然情况;地价款数额、定金、支付方式和期限;土地使用期限;动工及开发期限;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2土地使

12、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主要内容有:地块四至平面图、界桩定点、土地利用要求、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建设要求、建筑面积、限高、绿化率、建筑比例等。 3补充合同。主要内容有:双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格式合同中尚未包括的未尽事宜,合同文本需要变换的事项等。十五 1用地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开发使用土地,超过开工满一年未动工的,按地价款的20%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书迟延的除外。 2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地价款。

13、十六 下列建设用地可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十七 1房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2用地单位因发生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等不适办理土地出让的,可实行租赁。 3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办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年限。十八

14、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划拨土地。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予以处置。 下列情况应采取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处置: 1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下列情况经批准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有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除外。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企业的。 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 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以上2、3、4项保留划拨土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十九 经法定手续,已征用、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也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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