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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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xx学院章程等规章制度和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XXXX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决策咨询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学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

2、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学术委员会主要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的正、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同时根据需要吸纳一定比例不同学科、专业的优秀青年教师(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全体委员应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学术造诣较高,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原则上各教学单位、教学相关行政处室负责人均为委员候选人,其他候选人由各教学单位从符合上述条件的全院教师中推荐,经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人选,由院长聘任。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其他常务委

3、员若干名,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教务处。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人选由院长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调整;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常务委员,每两年换届一次,任期最长为4年;新的常务委员由院长从现任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所有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o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由秘书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另选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

4、会讨论,须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新任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含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评审或专题组等),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除邀请特邀委员外,还可邀请其他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第三章职责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5、;(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院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学院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三)教学科研成果

6、、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五)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其章程;(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十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定:(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各级别“突出贡献技师”、“市技术能手”等技能类荣誉称号的推荐选拔;(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

7、选拔培养计划、教师培训人选;(四)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联合办学,或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

8、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第四章运行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受主任委员委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担任常务委员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

9、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向上级教科研管理部门和校外学术机构限额推荐有关后备人选、项目或奖励时,按得票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第十五条涉及学院重要或重大的学术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再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或直接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二)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商业秘密;(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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