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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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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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公司(简称公司)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 采购、使用、操作、检查和维护管理,使其达到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 的要求,保持完整性,保障员工安全健康,保护环境,依据国家有关 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等标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以及Q/SY1002.1-20XX 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第1部分:规范等标准,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承包商和供应商在 某某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与承包或者服务有关的生产活动参照本规定 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设备设施,是指用于生产工作的机械设备、 电器设备等

2、生产装备,以及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基础设施等。本规定所称完整性,是指设备设施的功能和用途、性能符合健康 安全与环境要求的程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主要功能和用途;(二)用于监测、监视的仪器仪表装置;(三)故障报警、中断、连锁控制;(四)对使用及接触人员的防护;(五)应急情况下的控制;(六)操作系统;(七)记录运行和故障的装置;(八)其它涉及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功能和用途、性能。第四条 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坚持“本质安全,源头 控制,设计、建造与运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工 负责、责任到人。第五条 公司和各单位两级部门以及基层站队、员工按以下规定 负责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

3、与环境管理: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生产装备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验 收、使用、操作、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变更等过程中的健康安全 与环境管理。规划计划部门负责编制设备设施的配置规划计划,平衡投资,组 织对引进设备立项前投资论证。工程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检 查、检测检验和维护等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设备设施的资产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设备 设施报废技术鉴定,对设备设施调剂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组织设备采购及到货验收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 理。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员工进行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知识培训。 质量节能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

4、等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检测检验管理。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健康安全与环境专用设备设施的市场准入、 运行监测。质量安全环保监督机构负责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监督。其他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采购、安装、 验收、使用、操作、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等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 境管理。基层站队按管理权限负责本站队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操作、维 护、检查、检验等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员工负责本岗位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运行操作、检查、维护。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 境管理,保持完整性。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准使用存在危及人身 安全、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

5、染事故危险的设备设施,不准违反操作规 程操作设备,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变更设备设施的功能和用途。第二章设计、建造、安装第七条 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满足功能和用途要求;(二)达到职业健康安全、防火防爆、抗自然灾害、环境保护要 求;(三)符合相应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四)适于工作环境和操作技术条件要求。第八条 各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设计、建造、安装设备设 施,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批。设计、建造、安装大型 设备设施和健康安全与环境专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应当报公司主管 部门批准。设计建筑设施应当提交建筑防火审查部门进行审核。第

6、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设施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条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设计应当按公司设计的健 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进行,依据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标准,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筑设施应当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1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油气站库应当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 范、GB5018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办公场所 应当符合JGJ67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勘探开发生产场所应当符合SY5225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 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标准。建筑设施、易燃易爆装备安

7、装的防雷接地设施应当符合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标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安装 的报警仪器应当符合SY650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 GJB1751毒剂报警器通用规范等标准。生产装备、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应当符合GB50350油气集输设 计规范、SY/T0021油气田和管道工程建筑设计规范、GB/T8196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18831机械安全带防护装置的联锁装置设计和选择原则等标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当分别符合GB50273工业锅炉安 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50251输油 (气)管道工

8、程设计规范等标准。起重机械设备设施应当符合GB/T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1375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5027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电器设备设施、供电线路等应当符合GB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 电设计规范、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 电设计规范,以及其它有关供变电、电器设备设施设计、安装、验 收等标准。厂房(车间)通风、采光、照明、保温装置应当符合GB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8175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等标准。第一条 建筑设施的设计或者建造应当根据公司危害因素辨 识、

9、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进行健康安全与环境评价,需要预评 价的应当进行预评价,对于存在健康安全与环境影响的应当在设计时 和建造前采取风险消减和控制措施。第十二条设备设施建造、安装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监督、质量 控制。第十三条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过程中存在与有关健康 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企业标准不符合时,应当组织 进行评审,查找产生不符合的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记录。 发生变更应当按公司变更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控制因变更带 来的风险。第十四条 设备设施建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到动火、动土、高压、 高温等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时,应当按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办理作业许可,落实健康

10、安全与环境措施。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建造、安装完工后由负责建设的部门或者建 设单位组织验收,与建造、安装施工单位交接,并对验收后的工程质 量全面负责。需要进行验收评价的应当按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进行评价。未经验收或者未按规定进行验收评 价、或者验收不合格、或者经评价存在重大危害及影响的不准投用。 第十六条设备设施建造、安装完工验收应当有安全环保监管部门(机构)参加,特殊需要时应当邀请专家参加,验收应当有记录。第三章采购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采购设备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计 划,进行危害因素辨识,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采购。采购健康安全与环 境专用设备和特种设备应当分别经公司安全环

11、保管理部门和负责特种 设备管理的部门审核。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实施采购设备的部门、单位在编制采购计 划和实施采购时,应当充分考虑拟采购设备对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危害 及影响,对提报、采购设备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负责。采购大型设备或 者对健康安全与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设备,采购前应当进行健康安全与 环境评价。不准许采购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禁止采购或者对 存在重大危害及影响的设备。第十九条 采购设备应当按公司承包商和供应商健康安全与环 境管理规定优选供应商,明确供应商应当承担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责 任。第二十条设备采购到货应当按有关规定验收,属健康安全与环 境专业设备和特种设备,应当有安全环保管理和负责特种

12、设备管理的 部门参加,特殊需要时应当邀请专家参加,验收应当有记录。第四章使用、操作、检查、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设备设施应当指定人员使用、操作、检查、维护和 管理。新投用、改造、大修理和长期停用的设备设施,投用前应当按 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 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第二十二条设备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登记,涉及设 备设施的设计、建造、改造、大修理和事故、事件等资料应当按有关 规定保存备查。第二十三条 用于生产的装备、装置、工艺流程等,使用单位应 当按照公司操作规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操作规程、修 保制度,按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作业指导书

13、、作业计划书、检查表、 作业指导卡管理办法编制健康安全与环境作业指导书、检查表、作 业指导卡,并指导和监督执行。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使用、操作、维护和管理设备设施的人员 应当按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能力评估和培训教育管理规定进行能 力评估和教育培训。属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操作、 送变电设备操作、车辆驾驶、井控设备操作、石油专用提升设备操作、 其它关键生产装置操作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 者公司核发的操作作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 设备设施所属单位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应当按有关 规定定期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完整性检查、维护,发现存在不符合应 当按公司不符合辨识、纠正和预防管理

14、规定进行纠正、预防。第二十六条 设备设施的使用、操作等人员,在使用、操作、维 护设备设施前应当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制定落实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卡和其它有关规定 使用、操作、维护设备设施。第二十七条 设备设施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发现设备设施存在 异常应当按以下基本方法处理:(一)已判定存在非严重影响完整性,且属于使用、操作、维护 人员应当能够处理的一般不符合,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及时处 理;(二)不能判定是否严重影响完整性,但仍能维持运行和使用的 不符合,应当加强观察,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并及时报告当班 负责人或者所在单位管理人员;(三)已判定属于

15、严重功能和用途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失效,应当 立即停止运行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应急处置程序处理,同时报告当班 负责人或者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第二十八条 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发现设备设施出现下列异常 之一时,有权立即停止设备设施的运行或者停止使用:(一)已判别功能和用途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失效,严重危及人身 及设备设施安全;(二)不能判别出现的系统失灵或者漏电、过热、严重异响、渗 漏、震动、形变、烟尘等异常;(三)发生事故、灾害,危及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和使用;(四)其它可能造成设备设施功能和用途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失效 的异常。第二十九条设备设施的完整性检查应当采用检查表,按规定的 方式方法进行,对检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发现存在不符合按本规定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执行。第三十条 非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发现设备设施出现异常,应 当及时通知使用、操作、维护人员或者设备设施所属单位的管理人员、 有关部门。第三十一条设备设施检维修和停运、停用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 并记入记录。检维修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及人员进行,采 取上锁挂牌或者制动联锁、设置隔离及警示标识等防护措施。设备设 施停运、停用应当先请示、后实施,并通告相关单位及可能受到影响 的单位(包括站队及重要岗位),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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