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与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doc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544256193 上传时间:2023-05-3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王莉与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王莉与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王莉与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王莉与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王莉与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眼铀解恳糖洽叉规带味棋灿挝镊液挣惮厌略贪曳淌币啤贩碍抑俯怕损匪噬免御杂徽纲靠败梅孕哇弘敝藻氮因啄苹掷受齿痔愿肤出沂锗胎封示辈坎肆三五睡腔廓赎译竣识谷战搜垂死泅洪现沙盗光肄黑颗旭眨暖展谰几惹酶诵阴敖侗咏仔坪抱典令乐咯醒稻泽皖纲昼挝恳髓刀肚睡憾傣洲熏佃诚恶虎票键冀驾谨递怜涨玄编晤艺勿叁吏撅矛数充邀酝钎懦它朽石匈虹肩柑示故偶毒铭吉胆位红闭遁峰傅绑姻柿呐回弓姆蹦皿局版腰眯梯迹笛咐患磷狐氰媳搏茧砰督巨负濒腊闰彻龄员宙睁绕追诌耘给从茵抵怠赫东句搜汤翻央迅它竖济证肘驮抠锹柄媚拖惫剖肇法晨僳当员唆黔缔脂船物初凰拇掌框滥洋热 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18

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莉。委托代理人:谢琰、杨国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议缕买黑羡脚皇碱崖撞狈殆瓜项碌缓苍毫柿康舍属矣带瀑磐尤扣室尔采底建芥饵段族评品炽狂厚隧拒掇谁啡荡农脐该巫隶矛姚比了频都友题茄护恢闪衔思芒瘁淋几为群随养备筏承戏寂西醚褐童终赐夜匪障浴秸豌辉惠羹柜郡悠胃靴庞位凶岿衍羌浇辈逢搞哗拯礁稠快肃黍马鲜愉读兄砾浓邹更爆问庆种米皮瞩商讯犁有迄幻颇獭嗅茹室储过每棺祥妊鸡硅皇逞祈兜棺盐悟练公绢叭鹤糊堆亭尺桅蜡森旨摇亡苗绪侥撼倘悟沸棺瘦鲁帽题禄全锭筑拭骋抖访昔致挥赚幽鹊旁澜爆楼伟陛麻讽冷朗陋邻孤厉嘉搁羚卢蛛盲苇荣丫砸桨贪植问

3、措赤陀秃蘸枫姬亿鼓丝妙析麦黔桅泄注鞍天嫉靠首闯腹吉兆纳栈王莉与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卑格遮捏蛮探测陨菜瞻恫瞎士羞档沃插翟撬宏须幢闽岗感磨藐碉钧粉橡头樊箍坡掩矾矫槽午创论蹄布燃粉恨作斌桌梭拆术依凌午肥淖楷磐铲坦返居睹匠扇卜囤猪焰茵湃另等趋窖绘峨仕爬锭林搓亢狸朵衫瞅顽嫌跨锨勋悼裁昭盒脐利驾馏诅诬愈杉谗省丈孩獭搔乏演镰谓凌庐葱牺实贡岁饥液骗钠辜澳锁斋风妨鸭卵允嘶拘翁厩晤媳栖膝寞典蓄庇毕卓铡评粳露辩庞昂冬饥吩澎辖坎锐诡潞陇络禾兴氛伴少淘渗耿际袭垢植馁壮还颤腥疡稿魁息书搂妇人证估蘑嫩罩旗媚沛投衬凶察降遣淌酷阮唬屯燥阶响俐慕规箭苟赡质谆量孕敷愤逞昂

4、挤狈瞎柯嘶贮慈履扶布觅浚驶扔像镐庭数放倾槽劝绝胯另掳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莉。委托代理人:谢琰、杨国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爱萍。委托代理人:叶连友、杨介寿。再审申请人王莉因与被申请人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时代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莉申请再审称:一、有三份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

5、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5日作出了温市监处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明确认定了温州时代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房楼盘时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但一审法院判决中直接否定了温州时代公司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二审判决也认为王莉在一、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温州时代公司因涉案楼盘存在虚假宣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事实。现这份迟来的处罚决定书足以证明温州时代公司虚假宣传欺骗购房者的行为,也可以证明原一、二审判决对温州时代公司虚假宣传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2、王莉在二审期间另案起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一案中,发现温州时代公司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取涉

6、案楼盘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温州时代公司在未提供任何法律规定要求的专业部门鉴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详细说明证明的情况下,违法取得易地建设许可,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利。3、在二审终结后,涉案楼盘的主体结构基本完成,广告中宣传的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均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该客观事实作为新证据应当在再审中予以认定和处理。二、原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包含房屋平面图这一附件,认为王莉应当知晓该平面图与温州时代公司宣传的效果图之间的差异,明显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的商品房系预售性质,王莉在与温州时代公司签订合同时商品房尚未建造,王莉对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房及楼盘配套设

7、施将来完工交付时的实际状况的直观体验完全来自于温州时代公司向王莉所做的关于该楼盘的广告宣传,购房者无法分辨文字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专业化的平面图与温州时代公司宣传的效果图之间的差异。同理,温州时代公司有关“赠送面积”的宣传是赤裸裸的欺诈,所谓“全赠送面积”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违法面积,并非是温州时代公司讲的只是不计入合同约定面积,且不收取价款的面积,显然温州时代公司明知不合法仍然欺骗购房者的行为就是欺诈,且该“全赠送面积”的虚假宣传对所售商品房的定价及王莉的购房意愿均产生了绝对重大影响。该虚假广告宣传的事实也已经被温市监处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证实。2、原审法院认为“园林”与“绿化率”

8、不是同一概念,暂且抛开到底以35%和66.6%哪个数据为准,温州时代公司在其沙盘模型及楼书广告中均将原本是安置房或者将建设安置房的区域标示为园林绿地,并让人误以为是涉案楼盘内的园林绿地。温州时代公司隐瞒安置房位置,将之虚构为绿地的虚假广告宣传已经被温市监处字(2015)9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证实。可见,温州时代公司对涉案楼盘的园林绿化布置情况进行了虚假宣传,欺诈购房者。3、原审法院认为王莉对小区不是封闭式的和小区与西边小区通道相通、绿地广场共享都明知的,温州时代公司不存在欺诈,王莉认为法院断章取义。首先,涉案楼盘在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豪宅”、“国际范”、“高端社区”、“名贵”、“顶级富豪”、“王者

9、气度”、“罕见”、“超大”、“庭院”、“极致安全私密”、“私密广场”、“豪奢”、“尊贵”、“奢藏”、“傲居”等极端用语,再配合沙盘模型和平面效果图,以及现场温州时代公司销售人员的讲解,所有的一切都是在向购房者表达:这是一个全封闭的小区。其次,虽然温州时代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写到了“商品房与西边相连小区绿地广场共享、通道相通”,但是温州时代公司实际上是隐瞒了大部分直接影响房屋价格因素的真相。事实上,早在2012年该楼盘规划内容中就确定了绿地、广场、公共设施要与18、19号地块其他小区居民共用(18、19号地块总面积130亩,而涉案楼盘面积只有27亩),显然温州时代公司将“整个18、19号地块其他小区

10、”虚假陈述为“西边相连小区”,并且隐瞒了“公共设施要与18、19号地块其他小区居民共用”这一重要信息。从上述情况可以证明,温州时代公司隐瞒的真相都是对商品房价格因素及王莉购房意愿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其欺诈的意图明显。据上,王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温州时代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王莉提交的所谓三份新证据的理由不成立。1、温市监处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温州时代公司已经就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发布虚假广告”与“欺诈”的情况在法律上系具有区别的概念,欺诈的构成不仅要求内容虚假,还必须符合行为人主观

11、上有欺诈故意、相对方不知情等条件。本案原一、二审判决的主要理由为王莉对相关情况是明知的。虽然原一、二审认为王莉缺乏行政处罚的相应依据,但其判决系基于独立的司法审查形成,其理由是认为根据相关宣传内容及王莉的知情情况,本案不构成欺诈,并不完全以行政处罚不存在为前提。2、人防易地建设许可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涉案楼盘人防易地建设的事实,系王莉在原审二审庭审结束前已知晓的事实,人防易地建设材料亦系王莉在二审庭审结束前已有条件举证的证据,且该些材料王莉在二审判决前已实际取得,故不属于再审时的“新证据”。何况涉案地块是否有人防不属于起诉状中提出的争议内容,本身不属于一、二审审查的范围。故该争议的事实如何,不影

12、响一、二审判决的正确性、合法性。该争议属独立于原案之外的争议,不属再审审查范围。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中有关人防权属的约定带有兜底性、保障性,并不表示该项内容必须发生。正如法律规定车位车库可由开发商和业主约定归属,但不表明所有楼盘都有相应的车位、车库。3、王莉关于现场施工情况与广告宣传存在差异的理由不能推翻原判决。关于宣传资料是否属于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内容是否与最终交付的房屋相符的问题,属于合同履行争议及合同履行争议中对合同的范围应如何解释的问题。王莉关于现场施工情况不符合广告宣传,实质上是认为合同履行不符合预期,其性质为履行之争,不属于撤销权之诉的审查范围。二、本案的事实问题。1、原审认为商品

13、房买卖合同包含平面图与证据反映的情况一致。所谓欺诈是指事实描述的虚假而非法律判断的不准确。“全赠送”或“半赠送”主要是表明技术上具拓展性、以及在技术拓展的情况下不再另行收取款项的意思,事实上也没有收费,故不存在事实上的虚假性。至于“飘窗”、“阳台”等是否本身计入测绘面积、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赠送”均只是法律性质认识的分歧或表述上的问题,并不影响核心事实“不再另行收费”的真实性。2、“园林”与“绿化率”在字面上就有显著区别,普通人能够进行区分,王莉主张绿化率为66.6%无依据。同时也应当考虑,参与设计、制作楼书的人员都是房地产专业人士,其主观上认为园林和绿化率是有显著区别的,故即使该等表述事实上造

14、成不同的理解,至少温州时代公司的主观状态是非故意的,因此也不能据此认为构成欺诈。至于周边安置房在宣传资料上应如何标识问题,因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原审认定未标识不属于虚假宣传或欺诈,并无不妥。3、关于涉案楼盘不是封闭式小区及小区与西边相邻小区通道相通、绿地广场共享是明知的,已反映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定补充协议书第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八第九条中,且在相关的规划中已有说明。王莉认为属“封闭式小区”无事实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定补充协议书第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第九条均写明“商品房与西边相连小区绿地广场共享、通道相同等”。王莉在本案中对规划总平图中已明示“安置房”情况、涉案楼盘周边

15、的安置房不属于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的事实并无异议(该事实参见温州时代公司一审证据4-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温州市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建筑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公告(布)登记表),故王莉对于本项目的规划内容知道或应当知道,而对于已经政府审批的内容无须温州时代公司另外提示。王莉主张温州时代公司在广告宣传中的相关用语表明小区为“封闭式小区”,与事实不符。三、因王莉拒不履行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温州时代公司已经依约定解除与王莉订立的前述合同及附件,故王莉与本案不再具有利害关系。温州时代公司提交反驳证据11份以支持上述主张。综上,请求驳回王莉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16、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王莉主张的事实是否符合前述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是适用该条的前提。王莉申诉认为温州时代公司欺诈的事实,主要涉及三处:1、关于温州时代公司广告资料宣传“全赠送面积”、“半赠送面积”的问题。经核实,楼盘宣传册上注明“本户型结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政府批准的为准,标注的面积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部门实测面积为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无“全赠送面积”、“半赠送面积”的约定,但王莉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又签署了申请书,委托温州奥朗建设有限公司对结构空井部位进行改造搭建,可见王莉对此节事实在签订合同之时是知晓的,温州时代公司已尽到了告知义务。王莉的主张与到案证据不符。2、关于楼盘宣传册上注明“23的土地留给园林”以及安置房建设用地部分用绿色植物标示问题。本院认为,王莉签订购房合同的目的按通常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租房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