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动物致损责任主体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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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理工学院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题 目 流浪动物致损责任主体认定 学生姓名 田原彬 学号 1101034074 所在学院 经济与法学学院 专业班级 法学1102 指导教师 魏桂林 流浪动物致损责任主体认定田原彬(陕理工经济与法学学院 法学1102班,陕西 汉中 723000)指导教师:魏桂林摘要流浪动物是当今世界一个颇受关注的话题,各国的法律均有对流浪动物致损的相关规定,而我国在流浪动物致损这一方面规定甚少,特别是流浪动物致损责任主体规定极少,以至于实际生活中多数流浪动物致损案件的受害人不知道该去找谁赔偿自己的损失。本文通过对流浪动物致损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免责条件等进行分析,探讨我国现

2、有法律在流浪动物致害救济方面的空白,借鉴参考外国先进的法律规定及动物管理办法,试图在研究此类问题的基础上设计出我国有关流浪动物致损的具体条文,从而为立法提供建议。关键词流浪动物 致损 责任主体 构成要件 免责条件 产生原因 解决办法一、流浪动物概述家庭饲养动物指处于人的占有与管制之下的动物,野生动物指处于天然状态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动物。流浪动物正是介于家庭饲养动物与野生动物之间,从学理上来说,流浪动物指没有人喂养及管束,生活没有着落、游走于人类生活环境中的动物;从立法上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流浪动物进行规范释义。大多数学者认为流浪动物指脱离人的占有与管制,但又未回到天然状态的一种特殊种群1。总

3、的来说流浪动物的特点是:有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暂时或长期处于一种无人管束的状态、没有完全回归到天然状态。前两者都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转化成为流浪动物,比如家庭饲养动物在遗失、逃逸或者被人类抛弃而处于一种暂时性或是长期性的无人占有和管制的状态下,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流浪动物产生是此原因,所以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八十二条中的“遗弃、逃逸”的动物应该归于流浪动物。二、流浪动物致损责任的相关分析1流浪动物致损责任的构成要件 (1)流浪动物在流浪动物致损案件中的动物主体必须是流浪动物,即脱离人的占有与管制,或是由自然繁殖而来的、一出生就没有主人,且并未回复到天然状态之下的动物。被遗弃、走失、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

4、逸、走失期间视为流浪动物,直到其又重新回到人的占有与管制之下才脱离流浪动物群体,否则将一直视为流浪动物。近年来野生动物在乡村出没并发生伤人事件,其本质是无人占有与管制且处于天然状态的,所以在人类居住环境下伤人也不属于流浪动物致损案件,但如果是野生动物经过人为驯化之后被遗弃、逃逸或走失再伤人,就属于流浪动物伤人了。生活中最常见的流浪动物就是流浪猫和流浪狗了,大街小巷随处可见,还有一些数量比较少的,比如蛇、蜥蜴、马、牛等。(2)流浪动物的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加害行为必须是流浪动物独立加害于他人的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才会出现流浪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加害

5、行为既可以有物理接触,也可以无物理接触,有物理接触的多数表现为流浪动物以抓伤、咬伤、破坏等方法造成受害人财产、人身、精神受到伤害,无物理接触的最典型的应该是动物从路边冲出来致使过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2,或使人受到惊吓,而致使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3)损害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3。本文中的损害后果指流浪动物的加害行为致使受害人的人身、精神或者财产受到损害,有损害才有责任,没有产生损害,即使有加害行为,也不会产生侵权责任。(4)流浪动物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6、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或者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情形。本文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受害人的人身、精神或财产受到损害是因为流浪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2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采用归责原则二元体系,即我国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体系。我国侵权责任法法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条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第

7、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条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4。3免责事由(1)受害人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同样适用在流浪动物致损案件中,并且只有在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减轻或免除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安全义务保障人的责任,被侵权人仅有一般过失或者轻微过失造成损害的,不得免除或减轻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安全义务保障人的责任。(2)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

8、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安全义务保障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安全义务保障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表面上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安全义务保障人必须承担责任,且不得以第三人过错为由对抗被侵权人,但其实质责任是被免除的,即最终责任是由第三人来买单的。三、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原因分析我国法律虽然对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作了规定,但是不完善,以致于现实应用出现了一些问题,原因如下:1.责任主体认定难在流浪动物致损案件中,一般情况下的责任主体分别是原动物饲养人、原管理人、安全义务保障人,特殊情况下还有受害人和第三人。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所以现

9、有法律中对流浪动物致损责任主体认定在真实案件中应用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2012年初新闻媒体披露了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5。家住北京某小区的乔某定期对小区内的流浪猫投食喂养,小区另一住户肖女士出来遛狗,未栓狗链的家狗与流浪猫发生激战,肖女士爱狗心切便上前一脚踢开流浪猫,流浪猫反击肖女士并将其抓伤。肖女士认为是乔家收养的猫将自己抓伤,于是向乔女士索赔。乔女士承认出于爱心与怜悯喂过小区里的这只流浪猫,两人的经济纠纷经居委会调解无果,肖女士将乔女士诉至法院。一审法官将乔女士认定为流浪猫的饲养人,判定她承担70%的责任。乔女士不服随后进行上诉,二审法官虽然推翻了一审中将乔女士当做饲养人的观点,但依旧

10、判决乔女士承担50%的责任,理由是乔女士的投食喂养行为“是对于公共利益的一种不合理的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影响与肖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乔某应该承担责任”。那么问题出来了,乔女士既然不属于动物侵权责任中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是安全义务保障人,依法乔女士不必承担责任,可见法官的判决与法律出现了冲突。2.责任分配问题不明确侵权责任法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动物逃逸、遗失、

11、遗弃情况下几种责任主体如果并存如何分配责任规定甚少。笔者将针对饲养者、管理人、安全义务保障人几种责任主体并存且没有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和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责任分配进行分析。(1)动物自己逃逸或者遗失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是租赁、借用、委托买卖法律关系时,该动物实际处于管理人的管制之下,所以这三种情况下责任承担主体为管理人。当饲养人和管理人形成保管法律关系时,管理人因保管法律关系取得了动物的实际控制权,此时就要分清有偿还是无偿,若为有偿保管,责任人就是管理人;若为无偿保管则只有管理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其他情形则由饲养人承担责任7。在可以找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况下,由原饲养

12、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安全义务保障人没有尽到安全义务保障责任,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实在找不到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则由安全义务保障人承担责任。(2)被遗弃的动物 饲养人或管理人将动物抛弃,出于自身的厌烦或者动物患有疾病、动物自然繁殖过多等因素。此种放弃行为是无效且极为不负责任的,将会对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诸多危险。是否改给予动物遗弃者加重惩罚;在找不到遗弃者是责任谁承担;流浪动物喂养人或投食者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等等这些问题下文中会有详细分析。四、流浪动物致损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的解决办法1.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法律不完善,现有的法律条文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做了较

13、多规定,但在涉及流浪动物伤人却无完整、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制定一套相关法律,专门解决流浪动物致损案件,以求填补现有法律的空白。尤其应当将流浪动物在街道、道路等特殊公共场合致损的责任主体加以明确规定。就以上文中所举案例来说,二审判决肖女士因未给狗栓狗链而自己承担50%的责任,那到底谁应该为肖女士另外一半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肖女士称流浪猫是乔家收养的,但事实上并不是,乔女士只是出于爱心和怜悯对流浪猫投食喂养过而已,并不是收养,没有对流浪猫的实际占有与管制,二审法官也确认乔女士不是饲养人,所以笔者认为乔女士不用承担责任。住宅小区内也算是公共场所了,那就应该有安全义务保障人。小区内的物业公司是

14、专门从事地上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备、各项设施及相关场地和周围环境的专业化管理,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或工作环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来看,完全符合安全义务保障人的要求,所以在肖女士自己承担一半责任情况下,另一半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理由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流浪动物进入小区公共场所,造成安全隐患,使业主遭受人身损害。综上所述小区物业应该纳入安全义务保障人之列6。小区只是一个较小的公共场所,安全义务保障人也明确,但如果受害人是在大街或者道路上受到伤害的,笔者认为有几个部门可以列入安全义务保障人之中:1.城管,原因在于流浪动物出现在公共场所危害之一影响

15、市容市貌,而城管的职责中有负责城市市容市貌这一规定。2.公安机关,其职责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等,就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这一条来看,公安机关纳入安全义务保障人之中合情合理。3.环境保护部门,流浪动物出现在公共场所,乱翻垃圾、随地大小便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环保部门有责任对流浪动物问题进行管理。4.卫生防疫站,2002年改革后称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浪动物自身携带病菌,进入人群很容易传播,防疫部门作为预防疾病的部门非常有必要对流浪动物进行控制并进行检疫。还有在几种责任主体并存的情况下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也是需要明确规定的。此外,精神损害是否可以列入流浪动物致损责任赔偿之列,学者们意见不一,笔者认为精神损害应当列入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赔偿之中,此时的精神损害必须是严重的,例如动物将小孩子撕咬致死,其近亲就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加强对动物饲养的管理流浪动物大多数是被主人抛弃,所以解决流浪动物主体认定难的根本办法就得从根源做起,那就是加强动物饲养管理。要加强动物饲养管理,应从三类主体加以规定:饲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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