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浙江国地税依法为破产企业欠税核销和注销清扫障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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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浙江国地税依法为破产企业欠税核销和注销清扫障碍拿到这份新鲜出炉的文件关于印发<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浙并购办发20169号)。该文件为破产企业欠税核销和注销依法清扫障碍,体现了浙江税务人的勇气和担当。笔者作为亲历者,现对有关涉税内容简要介绍:完善企业破产审判税收政策税务部门按税收征管法、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受偿税收债权,对债权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可凭人民法院裁定书予以核销。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重组如符合相关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

2、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债权转股业务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破产重整企业在引进战略投资人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的,可凭人民法院裁定或有关文书予以变更。(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破产企业的欠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核销,别看上面的表述字数不多,但信息量很大,它解决了两大难题:第一,破产清算情况下,如果存在未受偿的欠税、滞纳金和罚款,能不能核销?第二,破产重整情况下,从破产受理之日起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日之间的滞纳金和未执行罚款,如何处理?关于第一个问题,目前有关欠税核销的税法依据只有欠缴税

3、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其表述为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这里的表述颇为值得玩味:它指的是法人已经消亡情况下,凭借法院判决书或者法定清算报告核销。我们知道,实践中是先税务注销后工商注销的,税务必须首先作出回应;另外,法院的文书是裁定书而非判决书。如果不去咬文嚼字,根据193号文件的精神,应该是想表达破产清算情况下,凭法院文书可以办理核销。浙并购办发20169号文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罚款不属于破产债

4、权的规定,对于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一并明确,打消基层税务机关的顾虑。关于第二个问题,由于193号文件于2000年印发,而新破产法于2006年出台,新破产法增加了破产重整程序,这是193号文无法预料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破产之日起,滞纳金停止计算、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假如企业重整成功后,从破产受理之日起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日之间的滞纳金和未执行罚款,如何处理?这是目前的税法无法解答的。浙江税务机关经过反复论证,认可企业破产法和法院裁定,勇敢地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便利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登记地方法院要加强与税务机关工作联动,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后,税收债权未获全额清偿但已经过法院裁定终

5、结破产程序,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法院裁定书办理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予以认可。税务机关应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破产管理人出具税务注销文书或清税证明,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破产企业税务注销进度。(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高院)关于这条规定的起草过程,税务部门与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分歧比较大。其他部门希望取消工商注销的税务注销前置程序。但基于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省级税务部门无权作出这种承诺,想把步子迈得大一点,还是需要中央的顶层设计。其实,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同意注销,浙江税务已经在合法范围内尽了最大努力。但同意注销有个前提: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经过法定清偿程序仍然无法受偿的,才同意注销。我们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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