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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小编希望 如何理解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一、如何理解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指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区别。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其地位是平等的。在此基础上,要求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双方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

2、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相关的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或解除合同;(五)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均由当事人自愿决定。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

3、: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体现了一项重要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有:首先,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其地位明显优越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这种情况发生了转变,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样都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机关不再是管理者,不能再像在行政程序中那样指挥命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违法,不能直接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措施,只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其次,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样都是行政诉讼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之

4、分,也没有法外特权,享有同等的机会阐述意见和辨明是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起诉权,行政机关不但没有这项权利。也没有反诉权,相反却受到很多限制,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证人调查取证等,这些限制正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科学地反映了行政诉讼的特殊要求。再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参与行政诉讼的机会,防止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施加压力,同时也应当防止原告滥诉,无理纠缠。最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时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能因人而异。对此,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行政机关虽然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但是在遵守宪法和法律上与一般的公民没有、也不应当有任何区别,行政机关没有从事违法行为的特权。综上所述,合同的签订必然是要求双方都是出于平等的状态上才能至少让双方都能够认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否则不平等的合同不仅当事人会有意见而法律也不会绝对地保护合同的继续履行,所以要求签订过程中必须首先做到当事人不存在任何的地位上的异议。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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