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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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方用电方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电 话:电 话: 电 传:电 传:邮 编:邮 编: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工商注册号: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有关规定,经供电方和用电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 用电地址、用

2、电性质和用电容量1.1 临时用电地址: 。1.2 电价分类: 。1.3 临时用电容量 变压器容量为 。 约定用电方最大用电容量为 千瓦。1.3.1 用电方应编制并提供主要用电设备清单,经供电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3.2 用电方应安装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 千乏。1.4 临时用电期限: 。1.5 临时用电用途: 。2 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2.1 供电方式 2.1.1 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 千伏的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2.1.2 供电线路如下(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主供线路 ; 备供线路 ; 保安线路 。2.1.3 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

3、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2.2 供电质量 2.2.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2.2.2 用电方电力设施产生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 GB12326-2000、GBT15543-1995 和 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的要求时,供电方可中止对其供电,由此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2.2.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4、3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3.1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产权分界示意图见附件 1。 3.2 供、用电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供电方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善保护,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3.3 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各自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维护、监管、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更换等工作。用电方受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包括按照国家标准或规定做好受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监管、安全

5、防护工作,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开展用电检查、抄表等工作。3.4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供电方不承担因用电方设备和保护装置不安全所造成的损失。3.5 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整定值由供电方规定。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4 用电计量4.1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

6、降补偿仪等。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4.2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处。若产权分界处不宜装设,经协商供电方可采用 方式计量,另行装设在 。若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对应,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经双方约定线路损耗电量按照计量抄见总用电量的 计算。由用电方承担的线路与变压器损耗每月应按供电方核定的比例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分别计算电费。4.3 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无法分别计量时,经供电方认可同意,可安装总表计量

7、,但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按双方认可的比例分算或定量分算,用电方用电结构发生变化时,用电方应及时向供电企业申请重新核定。按比例分算时,具体比例定为: 。该比例有变化时,双方应重新核定。按定量计算时,具体为: 。4.4 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计量点名称计算倍率供电电压/计量点电压(千伏)计量设备规格准确度等级有功电表无功电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5 电价及电费结算5.1 计价依据与方式5.1.1 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计收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5.1.2 用

8、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 单一制电价 两部制电价,同时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供电方在用电方计量点处装设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用电方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基本电费按: 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为 千伏安。最大需量计算,最大需量合同值为 千瓦。用电方当月实际最大需量值超过最大需量合同值 5以内(含 5)的部分,不另收取基本电费,超过 5部份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电方可根椐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 但用电方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用电方

9、选择的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在 1 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5.2 电费结算方式5.2.1 供电方每月分 次抄表,抄表例日为每月的 、 、 。抄表周期和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5.2.2 用电方应在 前一次结清当期电费,缴付电费的方式为: 。5.2.3 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先交清电费,然后要求供电方复核。经复核确认有误的,供电方应予以纠正,并退补电费。用电方对供电方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5.2.4 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导致少计电量时,有权向用电方补收全部少缴电费,补收电费的数额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

10、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确定。5.2.5 根据需要,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或电费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 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6.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连续向用电方供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或因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方应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除上述因故中止供电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电时(窃电或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除外) ,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6.2 供电方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用电方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

11、终止用电,均应到供电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6.3 用电方有权查阅自己的电价、用电电量及电费等资料,供电方应提供方便。6.4 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供电方。用电方有权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但如果校验合格,则由用电方承担验表费。6.5 用电方自有的用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电力安全、技术标准和电网运行规程。6.6 用电方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6.7 用电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

12、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8 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6.9 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6.10 用电方应当按照不同时期的电力供应情况以及当地政府计划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计划用电和错峰用电。6.11 供、用电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电方的用电设备如需由供电方调度的,双方应另行签订电力调度管理协议。6.12 停电通知的送达方式: 传真(号码: ) 电话(号码: ) 电子邮件(地址: ) 递交联系人: ( ) 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地址: ) 短信息(手机: )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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