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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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叙做保理的权利和风险评论:0 条 查看:309 次 ronatona2008 发表于 2010-01-07 23:12定义保理保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 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 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保理(Factoring )又称托收保付。它是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 货款时,出口方为了避免收汇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责任的做法。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3

2、、应收帐款的催收;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国内保理国内保理:是指保理商(通常是银行或银行附属机构)为国内贸易中以赊销的信 用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卖方(国内供应商)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 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 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按是否可以向供应商追索,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又叫应收账款收 购及代购)和无追索权保理(又叫应收账款买断)两种。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 账款到期后买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保理商可向供应商追索的保理;无追索权保 理是指应收账款到期买方

3、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保理商不能向供应商追索的保理。 但买方以商业纠纷为由拒绝付款的,保理商仍可向供应商追索。重要属性1 、期限:保理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含1-6 个月的宽限期)。2 、额度:保理融资金额根据应收账款的质量、结构和期限按一定的预付比 率确定,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净值的 80%3 、利率:应收账款融资按人民银行规定收取融资利息,利率按照同档期贷 款利率含浮动计算。4、费率:办理业务的手续费费率的高低取决于交易性质、金额、融资风险 和服务内容等,一般为应收账款净额的 0.1-1%。国内保理业务的特点:1 、兼容多种操作方式,突破应收账款债务人不配合办理手续的

4、瓶颈,应收 账款一旦形成,即可办理保理业务;2 、支持多种融资方式,便于企业灵活选择合适的融资品种,合理控制财务 成本;3 、融资期限可以突破单笔应收账款的金额和期限,降低企业资金管理的难 度。适用对象:国内保理业务主要适用于赊销结算方式的国内贸易。 申请企业具 有良好信用记录,且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 财务状况良好,所经营的产 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易于保管。国际保理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如以D/A作为 付款方式),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 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

5、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 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 任。若保理商对上述预付款没有追索权,对余款也要担保付款,即称之为无追索权保理,反之则为有追索权保理。常见的还有融资保理及到期保理(到期保理指 出口商将其应收款出售给保理商后,保理商在发票到期日从债务人手中收回债 款,扣除服务费后,把款项付给出口商)。国际保理服务范围主要有:资金服务、 信用保险服务、管理服务、资信调查服务等。国际保理的种类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交易习惯及法律法规的不同,各国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内容以及做法也有不同。根据保理业务的性质、服务内容、付款条件、融 资状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我们可

6、以将保理业务进行以下分类。(1) 根据保理商对出口商提供预付融资与否,分为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2) 根据保理商公开与否,也即销售货款是否直接付给保理商,分为公开型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和隐蔽型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3) 根据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4) 根据其运作机制,是否涉及进出口两地的保理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保理业务品种:1. 出口保理:为出口商的出口赊销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账款催收和坏帐担保等服务。2. 进口保理:为进口商利用赊销方式进口货物向出口商提供信用风险控制和 坏帐担保。3.

7、国内保理:(1)应收账款买断。以买断客户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为客户提 供包括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及坏帐担保 等服务。(2)应收账款收购及代收。以保留追索权的收购客户应收账款为基础, 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等三项服务。国内保理法律基础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 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国内保理的基础).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

8、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 的除外”。(明、暗保理的基础)合同法第81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 利,但该从权利专属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国内保理的本质:通过债券转让而 获得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国内保理业务的主体:参与国内保理民事法律关系,享有一定民事权利 并承担一定民事义务的人。保理商:根据为实现对销售商应收账款的保理而订立的协议,对销售商 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的一方。保理商通常为销售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 预付款、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卖方保理商、买方保理商,存在于双保理中,(可以是两家银行或者一家 银行的两家分支机构)。卖方保理商是指直接与销售商订立保

9、理合同的保理商;买方保理商则指同意收取销售商所开出的发票并受让卖方保理商应收账 款的债权,依据惯例应对该应收账款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风险的一方。买 方保理商通常只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 务。销售商:销售商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指为买方提供货物或服务,并对 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开出发票,其应收账款由卖方保理商保理的一方。在 国内保理业务中,销售商通常扮演着保理申请人的角色。买方:指在买卖合同中,购买销售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并对该项交 易的产生的应收账款承担支付义务的一方。需要指出的是,当且仅当保理 商与销售商之间选择的是公开型国内保理时,买方才能因知晓保理合同且 受合同效力

10、的约束而成为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主体。国内保理业务的客体:应收账款及其产生的金融服务行为国内保理的内容:国内保理主体享有的一定民事权力和应该承担的一定 民事义务。国内保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卖方保理商与销售商的关系,双方签订保理合同,约定信用风险担保、 提供保理预付款、销售分帐户管理等内容,形成直接的债权转让关系。销售商与买方的关系,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货物的销售采赊销的方式进 行,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卖方保理商与买方的关系,双方不订立任何合同,但因卖方保理商或者 销售商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而与卖方保理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卖方保理商与买方保理商的关系,双方签订协作合同,共同完成一项国 内保理业务,双方

11、形成代理和债权再转让关系。国内单保理流程:(1) 销售商发货后将有关货物的提单和发票正本提交买方,发票副本 则提交卖方保理商;(2) 卖方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副本后,持发票副本向买方收取货款;(3) 卖方保理商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将货款拨付给销售商。 国内双保理流程:(1) 销售商发货后将有关货物的提单和发票正本提交买方,发票副本 则提交卖方保理商;(2) 卖方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副本后,将其提交给买方保理商,从而实 现对应收帐款的再转让;(3) 买方保理商持发票副本向买方收取货款后,按照协作合同的约定 将货款拨付给卖方保理商;(4) 卖方保理商按保理合同的约定将货款拨付给销售商。国内保理的法律风险合同

12、风险是国内保理业务整个法律风险构成的核心。法律认可但不利于保理商的有(1)合同风险是国内保理业务整个法律风险构成的核心。合同法的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 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的第83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 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常见的合同风险有(1) 保理商没有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销售商的合同义务,如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交货方式、交货期日、交货地点等不因债权的转让 而转让,从而因债权的转让而承担保理商本身无法承担的合同义务;(2)保理商在客户的选择上没有注意到销售商

13、与买方的买卖合同中是 否约定合同应收账款可以转让的条款,导致买卖合同中的应收账款 在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转让不能;(3)保理商没有要求销售商与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债务转让须经保理商同意的条款,导致买方将债务转让给资信不明的第三人;(4)保理商没有要求销售商与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禁止行使抵消权, 使得买方可用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对销售商的债权 抵消转让的应收账款,导致在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 收益直接遭受损失。对国内保理业务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时, 应区分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和销售商 与保理商之间的保理合同,从不同的角度去评价和把握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国内保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明确保理申

14、请条件,谨慎选择交易客户。(1、申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申请人应在保理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有人民币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且与保理商之间有着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3、申请人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特别是具备成熟的财务管理系统,所处 的行业具有明显的优势与良好的经营效益;4、申请人的保理款项金额应在商业银行授信额度范围内。)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交易识别能力。(商业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应高度重视对销售商与买方之间发生的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 和买卖合同的真实性的查验,并严格审查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有控股、

15、隶 属等关联关系。对于欺诈性交易及买卖双方采用比保理商批准的更为灵活 的方式进行交易销售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商业银行不宜受理销售商的国内 保理业务申请;对于买卖双方之间存有关联关系的,由于关联交易本身特 有的复杂性与隐蔽性,商业银行对于销售商提出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则应 持更为谨慎的受理态度,对于交易的目的基于抽逃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的, 商业银行则坚决不能受理。)综合考虑客户背景,正确适用保理业务类型。(在买卖双方之间,若销售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相对强于买方的,商业银行应当适用有追索权 的国内保理业务类型;反之,在买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相对强于销售 商的情形下,商业银行则应当适用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类型。当然, 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可参照管理经济学上的博奕理论及边际 分析法将动态经济交易的任意一方静止下来,对比分析出哪个交易主体的 履约能力更强或由哪个交易主体履约更具效益性的情况,正确选择和适用 保理业务类型。此外,对于不同背景的客户适用不同的国内保理业务类型 亦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配备专职法律人员,严格合同条款审查。(由于国内保理业务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技术性要求较强的新型短期融资业务,因此,商业银行在 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设立专职的法规岗位,严格合同的条款审查,防 范因合同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涉及到国内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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