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交往理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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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不同交往理论美国现代最著名的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Edwin Hardin Sutherland,1883-1950),在他1939年出版的犯罪学原理(第三版)时,首次提出了解释犯罪的“不同交往理论”(theory of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al),在1947年第四版的犯罪学原理中,他对这个理论进行了部分修订,以回应对这一理论的批评。1之后,萨瑟兰试图用这个理论来解释广泛的有关犯罪和越孰行为的原因,这个理论及类似原理还被用以解释不同的刑事司法政策。2针对当时犯罪学理论的研究主要将犯罪原因解释为个体心理和生理特质上的做法,萨瑟兰认为,这种研究路径是不可能成功的。而

2、这种自龙勃罗梭以来,关注于犯罪人的犯罪学研究方法一度在欧洲大陆,之后在美国影响很大。萨瑟兰批评这种生物学的和精神病理学的犯罪学理论,但是他也不赞同那种折衷调和的,将各种因素堆在一起来解释犯罪的理论这是当时芝加哥学派及其他主流社会学解释犯罪原因的方法。然而,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实际上是建立在芝加哥学派的犯罪理论基础之上的,但他并没有停留于那种面面俱到的多因素解释方法这种解释进路实际上等于什么也没有解决他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在这诸多因素背后的一个统一的解释概念,以说明所有犯罪存在的共同原因。萨瑟兰在借鉴了乔治赫伯特米德(GeorgeHerbertMead)的“符号互动机制”(symbolic inte

3、ractionism)理论,3并通过他在职业盗贼(The professional thief)中对职业盗贼生涯的研究以及从肖(Shaw)与麦凯(McKay)对少年犯罪个性成长经历的研究中,找到了一个可以从社会学角度解释犯罪的一般犯罪理论,即“不同交往理论”。具体来说,根据萨瑟兰与他学生克罗斯最新版的犯罪学,不同交往理论可以被概括为以下9个方面的内容:41.犯罪行为是学习得到的。这首先是对那种认为犯罪是遗传或天生的观念的否定,一个人如果不通过学习过程,也不会犯罪。2.犯罪行为是在与其他人交流的互动过程中学会的。这种交流还包括了通过手势等形体动作的方式(gesture)进行的交流。3.学习犯罪行

4、为主要发生在亲密的人群中。这表明了那些间接的,非个人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如电影、报纸等,对犯罪只起到了一种相对不重要的作用。4.在犯罪的学习过程中,包括了学习:一、从事犯罪的技能,这种技能有时很复杂,有时却很简单;二、特定的动机、驱动力、合理化的方式和态度。5.这种犯罪的特定动机和驱动力,是从对法律规范的赞同和不赞同的不同方式中得到的。因为在一些社会中,一个特定的个人也许会处于那种认为法律应当被遵守的环境中,而另一些社会,他可能处于那种认为破坏法律才被赞许的环境中。在美国社会中,这两种文化环境经常同时存在,并相互交织,因此,美国表现出了一种对待法律的相互冲突的文化。6.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所

5、处的环境中赞同违法的观念压倒了赞同遵守法律的观念。这实际上就是“不同交往理论”的基本原理。当一个人成为罪犯时,并不仅仅是因为他与犯罪的榜样(pattems)接触交往过多,也因为他缺乏与赞同守法的榜样接触的机会。任何人不可避免地会模仿他所处的文化要求的行为规范,一个南方美国人不会发“r”的音,是因为其他南方人也不会发这个音。而其他中性交往行为,如学习刷牙对犯罪则没有影响。7.不同交往也许会随着交往的频率、交往的持续时间、优先级(priority)和强度(intensity)的不同而不同。这就是说,在这些方面,赞同违法的与赞同守法的观念在以上几个方面是不同的。频率与持续时间与交往过程显然是相关的,

6、不需要解释;而优先级,是指那种在早期孩童时期就形成的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会在今后一生中比较容易地得到保持;反过来,早期形成的违法行为也比较可能伴随其终身。这种趋势,在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强度主要是指与那些违法或守法榜样的声望有关的因素,这是一种与交往有关的感情上的反应。然而,上述几个方面却难以量化地表达和测量。8.通过交往得到的学习违法犯罪或者守法的榜样的过程,与其他任何学习过程涉及的机制是相同(复杂)的。因此,犯罪不仅仅是一种模仿的过程,例如一个人被诱使在交往过程中学会了犯罪,但是这个过程不能仅仅被看成是模仿。9.虽然犯罪是一种通常意义上的需求和价值的表达,但是我们不能通过这种

7、表达来解释犯罪,因为合法行为也表达了这种通常的需求和价值。盗贼是为了得到金钱而行窃,而诚实的工人也是为了金钱而工作。因此,通过通常的需求,通过对价值或利益的追求,如追求享乐,寻求社会地位,金钱,挫折等为解释犯罪,已经也必将是无效的,因为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都可能是这些动机所引起的。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萨瑟兰的理论基本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因素,二是过程因素。前者是指那些学习的内容,如犯罪的技能、犯罪动机和驱动力,合理化的技术和态度等,而后者包括了交往的过程,即如何在交往过程中得到犯罪的这些技能和动力。仅仅从这里就可以看出,这一理论基本上是放在了个体层面来解释犯罪,它着眼于从事犯罪的人在特定社会

8、环境下,通过人的学习过程这一学习过程被视为是人的自然属性,它与人在其他环境下学会如何生存,如何奋斗而取得成功的机制是相同的最终造就犯罪。但是,与早期强调个体因素的犯罪人类学派不同的是,它不将焦点放在个体先天的特质上,如遗传或返祖的特质,而是放在个体所处的社会环境,即与其有较高亲密关系的人群交往过程中,来看待个体获得的犯罪属性。因此,本质上,犯罪人与其他人在个体特质上是相同的,这一点从以上的第8点中可以看到,而之所以造成特定的个人成为犯罪者,是因为它处于一个使其必然成为犯罪的外部环境中。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不同交往理论”又是强调社会因素的理论。所以,关于这个理论的性质,在美国,后人的评论几乎

9、完全不同,而我国有学者认为,这种社会因素的强调,使不同交往理论体现了它的“宏观涵义”。5二、不同交往理论的积极意义与困境“不同交往理论”被提出以后,得到了高度重视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虽然早期提出它的可检验性的问题,“但之后还是在各种层面得到了经验上的验证。这使得这个理论就本身而言,是符合社会中犯罪现象实际的。此外,这一理论的积极意义还表现在:首先,它否定了传统上犯罪古典学派仅仅讨论抽象的“人”和人类学派仅仅关注个体因素的犯罪成因论的局限,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古典学派的犯罪学,将研究起点建立在一般“人”的“自由意志”的假定上,强调通过惩罚的施加阻止人们犯罪。由于当时科学发展水平的局限,学者们

10、研究犯罪的能力受到了限制,人们无法进一步地深入研究犯罪现象这一复杂的问题,因此,古典学派只能通过探讨刑罚与犯罪的联系作为研究犯罪的主要对象。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人类学派受到当时兴起的进化论的影响,将犯罪人作为研究的对象,试图从科学的角度找到犯罪者与非犯罪者的差异性,然而同样基于当时研究手段和整体科技发展的限制,他们得到的结论也难以令人信服。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首先就抛弃了视犯罪人具有个体特质差异性的预设,将犯罪的形成视为与其他合法行为形成机制一样的过程,即学习过程而得到的,这就将犯罪放在了人的社会交往这个背景下来研究,强调了社会因素对于个体犯罪的影响,将人的社会属性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而正是这一点

11、,使得不同交往理论可以提供我们从社会的角度控制犯罪的线索。其次,这一理论为犯罪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奠基性的贡献。在萨瑟兰之后的诸多犯罪学研究中,许多理论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他的“不同交往理论”。比如沃尔特米勒的下层亚文化理论是基于萨瑟兰的关于“赞同违法”的观念对个人的影响,这种观念正是“不同交往理论”所称犯罪因学习而来的主要内容。马文沃尔夫岗和佛朗哥费拉卡蒂的暴力亚文化理论,只不过对“亚文化”的内容做了调整。而对萨瑟兰理论的直接传承的是伯吉斯(Robert LBurgess)和埃克斯(Ronald LAkers)的不同强化理论。最后,不同交往理论还提供了那种紧张理论(strain theory)、

12、亚文化理论(subculturetheory)、机会理论(oppommity theory)所没有回答的问题,例如,我们如何能够解释有相同机会犯罪的不同的个体,没有都犯罪?为什么都受到了穷困、成就等的压力,但是只有部分人犯罪而其他人则没有犯罪?为什么处于相同犯罪亚文化环境下,有些人犯罪而另一些人没有犯罪?还有,为什么那些已经完全满足了生活需要的中、上层人士,也会犯下诸如贪污、商业欺诈、价格密谋、内幕交易等犯罪?对于所有这些宏观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对于萨瑟兰来说,可以有一个简单而统一的答案:不同交往6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不同交往理论”关注的是与个体最有影响力的群体或个人、个体早

13、期的生活经历、与个体交往密切的群体的强度、持续度,赞同和反对违法的观念的对比等因素的综合,最后决定个体是学习了犯罪还是保持了守法,而以上诸多因素加在一起,即使是处于相同的社会背景下,对特定的个体而言也是不可能雷同的,这就解释了,比如,为什么有相同亚文化背景的个人并不都会犯罪。所以,从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不同交往理论”虽然着眼于社会层面分析,但从“交往过程”来看,本质上又是一种基于个体层面的,通过分析个体在环境影响下的心理过程,形成的犯罪理论。它的局限性体现在仅仅将注意力放在与个体最为接近的一小片社会交往群体中,并在这个群体中交互活动和影响中来说明形成犯罪这一过程。这样,我们看到,它起码忽视

14、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学习是一种内化过程,个体的特质不同对学习内容的接纳程度、效率是不同的。当然,这并不排除接受书本知识迟钝的个体在接受违法技能或观念上也迟钝(就学习能力本身来说),但实际经验观察的结果表现是二者负相关的,即:书本学习能力弱的也许在学习其他技能上,比如接纳违法观念和技能上,或许更强。其二是,决定个体学会犯罪的“交往”的亲密群体是如何形成的。实际上,回答这个问题就回到了犯罪研究的社会层面,即宏观层面。因此,如果说,“不同交往理论”本身提供了一个在接近个体层面比较有说服力的“基于交往对象的学习理论”,这给我们分析犯罪原因提供了一个比较接近“近因”层次的解释;而在宏观上,“那些提

15、供给个体交往的犯罪群体又是如何产生的?”如果答案仍然在“不同交往理论”本身里寻找,就是“其他与之亲近的犯罪群体”,而这里如果继续追问下去,就会形成无穷的链条,最后给人的感觉好象是,社会中只要有一个人犯罪,就会如同传染病一样,通过与其亲密的人群的“不同交往”而传播开来,社会整体的犯罪现象就是这样形成的。显然,这种解释是牵强的。因此,“不同交往理论”自身是不能自足的,在它自身中寻找答案只会形成逻辑上的循环。显然,这一理论本身并没有解决另一个相关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导致个体学习而成为犯罪的社会环境?这些影响个体学习犯罪的交往的对象是如何形成的?回答这一问题,从“不同交往理论”本身,是找不到答案的,萨瑟

16、兰当然也注意到这一点,他首先在1939年版的犯罪学中,以“社会解组”(social disor-ganization)的概念来说明不同交往的过程,这是来自于芝加哥学派的犯罪理论。到了1949年,他用了另一个“不同社会组织”(differential social organization)概念来解释,因为社会中存在不同的群体或组织,他们有不同的目的,当这个组织偏离主流文化时,不可避免地会有赞同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体,这些构成了导致“不同交往”来源的微观的群体或组织环境。7这是对“不同交往理论”本身所没有解决的问题,即决定“交往”的外部过程的一个解释,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他回到了芝加哥学派早期的社会学理论框架内。这个理论虽然得到了经验上以及统计数据上的一定支持,但是,不清楚到底是因为不同的交往而导致了犯罪还是具有犯罪倾向的个体,在选择其交往对象(朋友)时,具有了选择上的倾向性。也即是否是那些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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