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假期及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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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假期及请销假制度(1) 探亲假。 凡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 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 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望父母的 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方探亲假-次,假期为30天。未 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者四年 给假一次。如果因工作必须要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父母 不在一地的,可任选一方为探亲对象。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给予路程假。 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寒、暑假少于探亲 假天数给予补足。 职工在规定假期和路程

2、假期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职工配偶 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予以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 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本 人自理,超过部分予以报销。归侨、侨眷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按侨政会字(1982)第 001号文件执行。(2) 产假。 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 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 及法定假日。 女职工有生育指标,怀孕不满七个月流产或已生-胎采用带环 避孕失败,又怀孕而做入工流产时,可依据医师看法,给30天以内 假期;七个月以上早产或引产按正常产假待遇。病假长休期间、分娩

3、产假期后仍持续休病假者,按病休假处理。 执行晚婚晚育又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和哺乳假不超过6个月。 子女在-周岁以内,每工作日给女职工喂奶时间一小时,双 胎增加一倍。 妊娠不满七个月的,工作上一般不予照顾,妊娠满七个月后, 原则上不安排夜班。(3 )节育假。 放置节育环者,自手术日起休息两天。在带环后一周内不做重 体力劳作。取节育环者,当日休息一天。 结扎输精管者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者,休息21天。 人工流产者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环者,休息16 天,同时做结扎手术者休息30天。 妊娠中期引产者休息30天,同时结扎输卵管者,休息51天。 产后结扎输卵管者,产假外另加21天。 女方做

4、输卵管结扎手术,给男方护理假7天。 享受节育手术假者必须有医生证实。(4) 婚假。 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在本市的,婚假3天。双方均已过晚婚年龄 结婚的初婚青年可给假两周。如一方在外地工作,并在外地结婚者, 可享受当年探望配偶假待遇。 婚假不得串用。(5)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子女) 死亡,职工处理丧事在本市的假期三日,在外地者,可加往返路程时 间。(6) 病假。 职工因病休假,必须有本院预防保健科诊断病休证实或其他医 疗单位急诊病休证实。 长期病休职工,必须每月将诊断书交给本科室。预防保健科应对 长期病休职工定期进行疾病复查。病休6个月以上,要求恢复工作者, 必

5、须经预防保健科提出可恢复工作的健康诊断书,经批准后方可上班。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发原标准工资;半8病 假半日工作者则两天合并为一天计算;病假在两个月以上,从第三个 月起,按其工作年限长短发给;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发给本人标 准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10年者,标准工资照发。凡连续休病假 和断续休病假在12个月内累计满6个月者,从第七个月,发给本人 标准工资的80%。 病假期间工资低于生活标准的,按生活费标准发给。 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享受本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奖金待遇 按奖金发放规定执行。工作津贴、误餐费、绩效工资以及保健费等按 病休实际状况扣发。 全年累计病假-一个月以上

6、的职工,将不得晋升下一-年的薪级 工资。(7) 事假。 职工本人因有重要事宜或特别状况必须在工作期间处理的可 请事假。 职工申请事假3天以内,由科室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科室 领导签署看法后报人事科批准,副科级干部由主管院领导批准,科室 负责人由院长批准。 职工因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患病必须请假护理者,应提供医师 诊断书,并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全年事假累计在14天以内,标准工资照发,超过15天者,将 不得晋升下一年的薪级工资。(8) 公假。 职工子女参军、到外地.上学或职工的配偶、子女出国必须要准 备物品或送行可给公假-天。 职工子女所在学校、幼儿园召开家长会,凭学校、幼

7、儿园通知 可给公假半天。 因国家统建拆迁或调整住房搬家,凭调整住房单位证实,可给 公假。 房管部门修房必须职工在家料理的,凭房管部门证实,可依据实 际状况给假半天或-天。超过公假者,按事假处理。(9 )寒暑假。 医院系大学教学单位,教职员工享有学校规定的寒暑假待遇。 医院可针对实际状况作调整性安排。 以下人员不享受寒假或暑假待遇:来院工作(含分配来院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含校内调动的 职工)不满半年者;.上半年或下半年病假累计超过45天者、事假超过 20天者、半日工作已达半年以上者;寒假或暑假期间因病正在住院治 疗或休养已超过三周者。上半年或下半年休产假、哺乳假和已经休完哺乳假工作不满三个

8、月者。上半年或下半年出国学习、工作、脱产学习超过两个月者。利用寒暑假探亲的,不再另给探亲假,寒暑假期内结婚的,不再 另给婚假。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寒暑假待遇。外单位来院的进修人员及实习医师不享受寒暑假。(10)请、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探亲假由本人申请按职工管理权限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案并 办理手续。 婚假、产假、哺乳假由科室领导审核,报院计划生育办公室批 准后到人事科备案。 病假由本人重患者可由他人代办向所在科室提交预防保健 科诊断书急诊例外。按规定应扣发工资的,由科室上报考勤后人事 科执行。 事假三日以内者,由科室领导审批,三日以上者由科室签署意 见后报人事科审批。 丧假由科室

9、领导批准,报人事科备案。 副科级以上党政干部、讲师含相当职称以上业务干部请假一 周;副处级或副教授含相当职称以上业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者,均 必须经主管党政领导审批,人事科备案。出国、脱产学习、进修、公出 人员经领导签批后到主管职能科室及人事科备案。 凡履行请假手续的职工各种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向审批部门销 假,如必须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之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以上规定 办理。 对请病假已减发工资的职工,在正常恢复工作后,报请人事科 恢复工资,但病休6个月以上者,必须试用一个月。病愈恢复工作的3 个月内又休病假者,休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未按本制度办理请、销假手续,擅离职守或请假逾期不归,均 按旷工处理。除扣发旷工工资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或除名处理。上述假期,均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各科室考勤员及主管领导,如不认真执行本制度,依据具体情 况,适当扣发奖金,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12本制度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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