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医医疗广告审查程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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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西医医疗广告审查程序细则浙医会20071号各相关单位: 根据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6365号)的精神,浙江省卫生厅委托省医学会开展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 为更好地完成该项工作,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6365号)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制定浙江省西医医疗广告审查程序细则,现予公布如下: 一、医疗机构申请发布西医医疗广告,首先根据管辖权限向所在地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直接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医学会。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向省医学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审

2、查报送材料包括:(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的字样;(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四)其他浙江省医学会认为在审查时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上述第(一)、(三)、(四)项书面材料均以A4纸报送一式五份,第(二)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A4纸报送一份,报送地点为杭州市武林广场8号,浙江省科协大楼十楼1010-1室(310003)。联系人:徐颂道、张人杰,联系 :0571-87567830、87567828。 三、一份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3、只得申请一则成品广告,经审查合格后不得再进行修改、增加、删减。 四、平面广告如为彩版的,须提供彩版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等音像类广告须提供能用replay格式播放的成品样件。 五、电视、广播广告先提供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再制作成成品广告进行正式审查。 六、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中必须含有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设计,文号中的数字先用代替。 七、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6365号)的相关规定,广告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意见并由省卫生厅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对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的广告,将请

4、相关医学专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时间延长10个工作日。 八、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其中一份留省医学会存档,一份报送省工商局备案。其余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以挂号形式寄回管辖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抄送一份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剩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交申请广告的医疗机构。 九、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审查合格的西医医疗广告通过浙江卫生信息网及浙江医学会网、生活与健康报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2006年已取得西医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需按要求重新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到省医学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审查后换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原西医医疗广告证明开始日期至2006年12月31日加新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共一年。2006年已提交广告认证申请但尚未取得西医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按要求重新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到省医学会办理审查手续,审查合格者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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