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审批项目取消后并非万事大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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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涉税审批项目取消后并非万事大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日前,国务院公布第6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11个涉税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和调整。被取消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主要包括: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审批,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等等。这些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不仅会对纳税人产生影响,也会对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产生影响。机遇与挑战并存,纳税人和涉税中介机构需要认真分析审批项目取消的影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取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影响与应对从涉及面看,取消财

2、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影响最大,但是由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实际上从2011年起已停止执行,纳税人已基本适应了现行的税前扣除管理方式,审批取消的实际影响不会太大。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采取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管理方式,税务机关不再审批。此次国务院明确取消该项审批,进一步理顺了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从两年以来的实践看,取消审批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方便了纳税人。在审批制度下,由于存在审批周期,纳税人在实际税前扣除时会发生当年度申报而无法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情况,有时需要二次申报,手续繁琐,无形中加大了纳税人以及基层

3、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取消审批后,当年度申报扣除从技术操作角度就变得容易实现。而从涉税风险的角度看,操作方便的代价是涉税风险的提高,因为并不是申报结束就万事大吉了。现行申报扣除的管理方式明确了对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要求。比如要求税务机关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因此,取消审批对广大发生资产损失的纳税人而言是一把双刃剑。若企业自身能够熟知和正确理解税法,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准备完整的相关资料,

4、则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没有什么风险。如果企业不能很好地理解税法,相关基础资料准备不齐备,则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如果纳税人自身不能够很好地了解、掌握和运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法规定,实际又发生了资产损失业务,那么从降低自身风险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企业寻求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支持和帮助。根据有关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办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时,应当汇集税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

5、。此项业务也是广大税务师事务所在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普遍承做的一项鉴证业务。取消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核准的影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生产、经营主体因为主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持续经营时,行政主管部门实际无法阻止,相反,一旦经济形势好转或者经营者有条件恢复生产、经营时,自然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购发票等。因为经营者要对外发生业务往来,要开具或者索取发票,这样自然会接受主

6、管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税务机关对停业、复业的核准,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增加了税务机关不必要的工作量。此次取消核准,有利于节约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取消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的影响与应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第八条规定,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废止了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因

7、此,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审批实际已经取消。由于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涉及文件多,要求很严格,纳税人对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应予以高度重视。取消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后,虽然便于纳税人操作,但纳税人若对税法理解不到位,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在审计实务中,笔者发现,很多企业集团在分解技术研发费用时,有合同、分解的标准等要素资料,但是在最初发生研发费用支出时,未能按照税法规定索取合规的票据,导致有关费用不能够加计扣除,甚至该费用也不能税前列支。笔者建议,企业在办理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企业集团集中开发项目,母公司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分摊研发费时,应提供企业研究开

8、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协议或合同。集团最初统一支付研发费时,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分摊时可以没有发票,有相关的合同协议即可。2.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会计上对于研发费的归集在口径上有差异,因此,企业不应单纯按照会计核算上的数据进行简单汇总,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50%加计扣除,这样很容易造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企业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作调整,避免纳税风险。笔者认为,在有关涉税事项的审批取消后,应该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在征纳双方构建一座共建和谐税收的桥梁。站在税务机关角度,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定有资质、信誉度好的税务师事务所从

9、事资产损失、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涉税鉴证业务,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有关税收管理的辅助工作,解决现有税务干部人手不足的现状。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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