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3劳动防护用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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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海化化工厂 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帐(领取人个人签字)定期校验防护器材,并有记录现场设置气防柜(各车间)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劳动法,加强防护用品管理,使劳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在册正式职工、合同工。第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种 预防性辅助措施,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发放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三条 凡发放标志服人员如公安、消防、人武等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发放,不属于劳保护品范畴,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安全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

2、。安全部负责护品费用指标和发放标准的制定;监督、检查防护用品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费用指标的合理开支。第五条 安全部按照规定的发放标准,负责制订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计划,控制护品品种、价格和费用指标,协调和监督供应部门按照规定采购,审查供应护品的生产、经营公司资格,检查、验收护品质量,负责护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供销部应根据安全部下达的计划和确定的品种、式样、价格、经营公司及质量标准、所规定时间来进行采购,安全部按照经营单位所提供的样品质量、价格验收。护品发票必须由安全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登记簿,按各单位的工种人数,护品品种、发放时间

3、、库存余额和实际需要量,在每月的18日前编制下月计划,报安全部审定。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详见附表),实行一人一卡,凭卡发放,职工个人在领取时应在卡片上签字。本厂内部调动的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卡应随人转移,调动时,个人护品已统计尺码而未发放者,由原统计单位发放,并记入个人护品登记卡片。第九条 各生产岗位所需防毒口罩、防毒面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专用手套及其它专用及特殊护品必须到指定的专营公司购买,凡未经国家法定机构鉴定,无护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对因购置和使用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专用劳保护品而发生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

4、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十条 特殊劳保护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并按规定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凡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护品的日常管理,所有工种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等护品护具,凡不按规定着装的,按腈纶厂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给予处罚。第十二条 职工脱产学习或因事假、病假、产假等脱离工作岗位的停发小护品。如护品已发放,出勤不满1个月者,可在下季度扣发一半的护品,中间来上班的职工出勤满1个月者,可在下季度补发一半的护品,出勤满1个半月者,可在下季度补发全部护品。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因保管不善,丢失或损坏需按照新护品交款后,方可重新领取。第十四条 新

5、进厂的职工须经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按所从事的岗位配发劳保护品。职工调出本单位所用护品期限不足一半时按原价折半缴款,销毁卡片。第十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学习、实习人员及进入特殊装置工作,必须符合厂内着装规定,服从安全管理,否则不得进入生产装置界区。第十六条 自付费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给职工配发防护用品,凡因不按规定发放护品或导致事故者,视情节给予处理。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帐(厂发给车间)序号用品名称规格型号领用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领用时间备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帐(车间发给班组)序号用品名称规格型号领用数量领用班组领用人领用时间备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帐(班组发给个人)序号用品名称规格型号领用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备注 淄博市良乡工业园5号路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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