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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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一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难题;特别是近年来,工资薪金在发放标准、模式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可能有些老会计无法准确地了解并操作。整理了纳税人关注度比较高的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焦点问题。1、接受外部劳务派遣支出应分情况税前扣除南京丽海船务有限公司是六合区一家从事船员劳务服务的企业,先后与青岛远洋、中通海运、南京油运等公司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2014年丽海船务公司接受劳务派遣人员26人,企业米会计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公司2014年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米会计对这部分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存在疑问,于

2、是向六合区税务机关咨询。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按照工资薪金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2、如何区分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根

3、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符合条件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那么,哪些属于福利性补贴呢?很多纳税人表示困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三方面: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

5、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3、预提未发放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近期(8月18日),鼓楼地税局在进行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复审时发现,某企业12月末有“应付职工薪酬”贷方

6、余额100万元,未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对此进行调整。财务人员表示很疑惑:“我们提取工资后由于资金紧张所以才没有实际发放,为什么要调整企业所得税啊?”税务机关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只有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该企业2014年12月末有“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100万元,如果该企业在2015年5月31日前已经发放,则该项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可以在2014年

7、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列支;如果该企业在2015年5月31日还没有发放,则该项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需要在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4、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培训费如何处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生存发展的根本在于技术革新和发展运用,而技术的根本在于人。如何引进高科技人才,如何持续强化人才培训满足技术需要,是每个高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问题。江苏软件园内某高新技术企业的王总说:“我们鼓励员工不断强化学习和技术更新,鼓励他们参加技术培训,同时也对技术研修成果给予奖励。这样一来,我们每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远远超出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所以我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超出的部分不知何时能够结转扣除完?”税务人员在对王总的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复审时,作出了耐心的解释:从2015年开始,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税务人员提醒广大纳税人,上述政策规定只适用于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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