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企业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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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隧道工程施工平安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隧道工程施工平安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作业人员平安与健康,减少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工程施工平安技术规程?JTJ07695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隧道施工工程。第二章 总体规定第三条 管理规定(一)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特点,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与手段,制定隧道工程施工平安技术方案,对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二)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发生紧急情况时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整的应

2、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三) 工程经理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平安责任,设置专门的平安组织机构,配置足够的平安器材。提供专项平安资金,并用好用足,不得挪用。(四) 工程经理部必须实行隧道工程施工平安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平安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五) 工程经理为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隧道施工的平安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平安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六) 进入隧道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均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平安知识培训教育。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件。(七) 隧道施工人员作业要接受平安技术交

3、底。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对相关人员要进行平安技术培训。(八) 隧道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备必须的平安装置和设施,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九) 隧道施工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将涉及施工平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执行情况。第四条 技术规定(一) 施工场地应作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地质稳定、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正式掘进前完成。(二) 掘进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做好洞口边坡和仰坡的稳定及天沟、边沟等排水

4、设施,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施工平安。(三) 在软弱围岩地段施工时,应按照短进尺、弱爆破、早喷锚、勤量测、紧封闭的原那么稳步前进。假设遇不良地质情况,必须进行超前地质预报,探明情况,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四) 隧道掘进过程中必须坚持勤监测,以保证隧道施工平安。第三章 开 挖第五条 人工开挖及凿孔(一) 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平安状态,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去除或进行支护。(二) 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操作平安距离。(三) 机械凿岩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四) 站在碴堆上作业

5、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五) 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修理或更换。(六) 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撤除钻杆。(七) 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及电缆防脱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操作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八) 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九)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十) 钻孔

6、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平安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第六条 爆破(一) 爆破前要进行钻爆设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二) 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三) 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平安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平安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四)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及使用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五)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

7、离现场,其平安距离为:(1) 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2) 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 m;(3) 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 m;(4) 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 m时,不少于500 m。(六) 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七) 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缺乏,流砂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八)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九) 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

8、明。(十) 点炮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平安地点。爆破员实行“一爆三检制度,放爆员最后离场,班组长清点人数,发出警告信号5秒前方可引爆。(十一) 爆破后必须经过15 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剩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施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十二) 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十三) 两工作面接近贯穿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 m软岩为20 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平安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

9、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穿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穿的平安距离,届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平安地点。贯穿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第七条 爆破器材的管理隧道工程爆破器材的使用及保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并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严格执行。第八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一) 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

10、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二) 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三) 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里加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四) 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座,其他人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五) 在竖井内运送爆破器

11、材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必须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联络人员;2、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乘坐;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只准堆放一层,且不得滑动。运送其它炸药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并不高于;4、用罐笼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炸药不得超过4m/s,用吊桶运送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1m/s;5、司机在操纵卷扬机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振动;6、运送电雷管时应装入绝缘箱内,切断洞内所有电源,并检查钢丝绳是否带电;7、严禁爆破器材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巷道内停放;8、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六

12、)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第四章 洞内运输第九条 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平安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运输时严禁人料混载。第十条 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第十一条 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第十二条 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第十三条 装卸碴(一) 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

13、通过。(二) 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平安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半径内不得有人通过。(三) 卸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人站在斗车内扒碴。第十四条 运碴(一) 有轨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1、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2、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 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 m;3、单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5 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4、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5、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

14、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6、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二) 无轨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作业地段单车10 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 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 km/h,有牵引车时15 km/h,会车时10 km/h;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6、洞内车辆相

15、遇及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8、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处设置档木。第五章 支护第十五条 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第十七条 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外,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前方可撤除。第十八条 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第十九条 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第二十条 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第二十一条 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杉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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