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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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州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州本级政府采购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阿坝州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州财政局是州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州公共资源

2、交易中心是州级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政府采购各相关单位按照其职责,认真做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采购需求论证。政府采购需求论证主要适用于国家、行业未有强制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对于金额小、社会影响小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对于金额较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对于金额重大(1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大、关系国计民生、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

3、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使用者或者受益者、采购配置标准、采购服务标准、采购数量、拟采用的采购方式、拟采用的评审方法、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专家组名单等。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不得单独邀请或者邀请不具有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咨询协商,严禁采购需求为意向性供应商“量身订做”。采购需求论证应当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防止豪华采购、重复采购、无用采购等行为发生。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需求论证资料留存归档。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执行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州财政局要加大对不编制政府

4、采购预算、又以无政府采购预算从而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等的监督检查力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过程中,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进行市场调研、参考近年或者近期类似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编制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从源头控制政府采购价格。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无力开展市场调研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第六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行为,州财政局内设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部门预算项目库内项目是否编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类型是否合法、采购资金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等。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不予批准。州级政府采购除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以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

5、,采购人向州财政局申请采购计划前,由州财政局的主管业务科(室)对其采购资金来源和用途审核同意后,批复采购计划。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七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八条 本规程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第九条 州级政府采购通用货物实行网上竞价

6、和商场直购采购模式。对经常性、产品供应充足、技术参数统一、零星小额采购、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累计单项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通用货物(公务车除外)实行网上竞价,单项(次)采购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选择实行商场直购。 第十条 网上竞价是指,采购单位通过“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采购系统”,在不同品牌、多家供应商之间和一定时间内,通过竞价最终选择产品、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商场直购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拟购产品需求(包括产品品牌、型号和技术参数指标)直接到电子超市或电脑城、商场(城)等卖场下单采购。第十一条 网上竞价的采购流程:1、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2、采购单位进入“阿坝州

7、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采购系统”提交采购需求,报财政部门确认;3、发布竞价公告;4、供应商竞价;5、竞价结果公告;采购单位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采购结果应在竞价采购系统进行公示,并在本单位设置专门公示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内部监督。6、签订合同;7、履约验收;8、资金支付;采购单位凭合同书、验收书、原始发票和采购结果公示资料等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商场直购采购单位应使用公务卡办理资金结算。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采购的具体操作规程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涉农生产资料政府采购受地域、气候、季节、时效等限制有特殊性要求的,包括农业、林业、畜牧等方面的种子、种苗、畜种、禽种、道地中药材、肥料等,在邀请本系统、本

8、部门专家论证其特殊性后(县级报本级政府同意),并报州财政局批准后,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本国货物和服务。采购进口产品的,事先经专家论证,并获得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供应商对公示事项无异议的,经州财政局批准同意后组织采购活动。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一般程序包括:论证和确定采购需求、下达采购计划、批复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签订合同、履约验收、采购资金支付、采购资料归档、以及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等。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

9、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正式公告不得少于二十日(不包括预公告时间)。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及其适用条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

10、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及其适用条件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

11、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前应当获得州财政局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三)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四)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

12、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六)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七)州财政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竞争性谈程序,包括谈判公告、谈判文件制定、组建谈判小组、谈判方式等严格按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询价采购及其适用条件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二)现货货源充足;(三)价格变化幅度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3、的,应当申请获得州财政局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三)变更为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询价程序,包括询价公告、询价文件制定、组建询价小组、询价方式等严格按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及其适用条件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14、,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为了保证单一来源采购的合法性,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公示期满后,供应商对公示事项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方可批准。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第二十条 竞争性

15、磋商及其适用条件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三)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获得州财政局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三)变更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理由;(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负有保密义务,招标限价未公告前不得向潜在供应商泄露标的,确保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采购人应当按采购需求负责制定采购货物技术参数(服务项目提供服务要求)、采购项目特殊要求和特殊项目的评分标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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