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满足五个条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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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满足五个条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了很大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就相关问题作了后续的规定。根据条

2、例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减计收入是一种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例如,企业经营某一项目的收入为1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减按90%即9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而这一项目的对应扣除项目为100万元,则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10万元。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这10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从而不仅相当于对这一项目免税,还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的所得税。与原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94)财税字第001号文

3、所规定的直接减免税相比,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这一间接方式,还将优惠适用对象扩大到外资企业,且没有5年(或1年)的时间限制。条例第九十九条对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进一步明确:本章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据此,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08117号文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税200847号文则对条例规定的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

4、具体条件进行了重申,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是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具有法人资格。因为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公司法人所得税的形式,企业法人资格,这实际上是一个隐含条件,所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这些纳税人就不是企业所得税法所征收管理的对象,也就更谈不上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优惠政策。二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的第一条对特定纳税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

5、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属于特定纳税人的范围。这就意味着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其征收方式不应是核定征收,而应是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得享受。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先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待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再转为查账征收。三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第二个条件可以理解为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财务核算上的一个总体要求,到了具体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问题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要求企业要将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同其他收入分开核算。即企业综合利用有关资源生产有关产品取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同时从事其他

6、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四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这一条件是核心,如果这一条件不能满足,其他条件都具备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反之,如这一条件具备,其他条件暂不具备,企业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来逐步实现其他条件,最终达到符合所有条件。企业只有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产品,同时符合行业的生产标准,才有可能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

7、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企业办理有关税收减免的登记备案手续。纳税人如前面四个条件都满足了,最后还需满足一个手续上的条件,那就是登记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条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

8、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也就是说,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因此,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属于备案类优惠,所以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优惠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从登记备案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如未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减免税。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备案资料主要有:1有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2有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3各项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明细表;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总之,纳税人应一一对照上述这五个条件,积极创造条件、满足条件来享受国家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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