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复习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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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答题1、简述福费廷业务特点。 答:(1)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2)债权凭证的购买无追索权(3)融资金额一般较大(4)债权凭证须经担保(5)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出具债权凭证(6)主要以美元、欧元以及英镑作为计价货币(7)业务项下的商品交易主要是资本性商品交易(8)绝大多数包买票据业务的债务以各种汇票或本票形式出现3、 简述托收项下出口押汇与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区别。 答:托收项下出口押汇与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有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属于银行信用;而前者没有银行信用保证,付款与否完全取决于付款人(即进口商),书商业信用。4、 简述远期D/P和D/A异同点。相同点:两者均需要开具远期汇

2、票,先予承兑,在汇票到期日付款,都属于远期托收业务。不同点:两者交单条件不同,D/P远期中进口商只有在汇票到期付款后才能得到单据,D/A只要承兑后即可得到单据,提取货物。5、 简述国际保理业务及应用。 国际保理指银行作为保理商为国际贸易O/A销售中在规定额度内为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并担保付款及出口贸易融资等新型综合性服务。 银行利用自身咨讯和渠道优势,通过事先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来控制风险。出口商在核定额度内销售可以获得付款保证和安全收汇,必要时可以获得融资支持。适合分散、多客户批量销售的出口赊销贸易。6、 假远期信用证及应用。 假远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开证/付款行将

3、即期付款,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贴现费用(利息和费用)由进口商负担。也就是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原规定为即期付款,但来证要求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对出口商来说仍属于即期收款的信用证,但进口商的实际付款在远期。用于出口商要求即期收款,但进口商希望远期付款的交易。7、 汇票的抬头是指什么?有几种填写方法? 汇票的抬头指汇票的收款人。(1分) 有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持票人或来人抬头三种写法。8、 A公司出口一笔货物,提单日期为5月21日通过中国银行办理D/A30daysaftersight支付方式的托收手续。6月1日单到国外代收行,代收行当天即向付款人提示汇票。付款人应于何日付款?何日取得单

4、据(不计优惠期)?答:7月1日付款。6月1日见票、承兑后即取得单据。9、 简述票据的特性。(1)流通性;(2)无因性;(3)要式性;(4)提示性;(5)返还性。10、信用证是什么?它有哪些作用答: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具体讲,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作用:(1)对于进口商,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部开证金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2)对于出口商,他只要收到资信较好银行的有效信用证后,就可以向他的往来银行申请打包放款,

5、或其他装船前贷款; (3)对开证行来说,它开出的信用证是贷给进口商信用,而不是资金,不占用其自身资金,还有开证手续费收入,贷出的信用是有保证金或担保的,不是无条件的; (4)对出口地银行来说,因有开证行的保证,只要出口商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即可垫款叙做押汇,收取手续费和贴息,然后向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索偿。12、备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异同。(一)备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相同点 两者的性质和作用相同,都是开证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自己的信誉对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担保。而且债务人末按合同履约时,受益人可凭所规定的单据等得到开证人的赔付。 两者的开立目的相同,都只是为了担保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给受益

6、人提供银行信用以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并不是为了支付(直接付款备用证除外)。 两者对单据的处理相同,都只对单据表面真实性负责,而对单据的伪造、遗失、延误概不负责。且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对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纠纷并不参与。 两者均没有货物保证基础,因此一般都不可以作为融资的抵押品,也不由第三家银行办理议付。(二)备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区别: 两者适用的惯例和规则不同。备用证适用于ISP98,而保函则适用于各国有关的担保法律,以及国际商会针对保函制定的相应规则。除非保函明确声明依据ISP98开立。 在实务中,银行可能开立见索即付保函,使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也可能在保函中加列一些条件,使银行承担

7、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即只在申请人被法律强制执行而仍无力履约时,受益人才可凭保函向银行索赔。但备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就得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两者所要求的单据不同。备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及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声明。而保函则并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通常,担保行仅凭受益人提交的书面索偿及证明申请人违约声明付款。 备用证一般是不可撤销的,但也不排除特别声明可撤销的情况。但保函都是不可撤销的,因为可撤销的保函是不能起到担保作用的。综合案例分析题1、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做成指示抬头

8、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8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注明按照UCP6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依附,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付,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点:(1)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为投保金额不足。问: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1)不成立。UCP600中规定,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商业发票可以不需要手签。(2) 不成立。UCP600中规

9、定,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凡是全套正本提单以一份或以上构成均可。(3)成立。UCP600中规定,保险单上保险金额应该至少为CIF或发票金额的110%。2、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 卸货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信用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明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修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为什么?答案:(1) 该条款(证书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并且签字由开证行检验)不能接受,属

10、于由开证一方单方面控制的软条款(受益人应要求修改信用证,撤销该条款)。(2)该条款同样是一种软条款,不能接受。由开证一方指定船只不符合有关惯例要求;由开证行加押电文通知装运及提交加押电文议付也是一个由开证一方单方面控制的条款,影响信用证的生效。3、 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04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04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4年5月29日。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请问(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

11、怎样风险?答案:(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内。现在该公司于5月29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2)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更正,该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该进出口公司的风险是: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4、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

12、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投保中国保险条款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时,将低了湿度标准,使得产品的湿度增大,然后将产品装入集装箱。货物到港后,检验结果表明,产品全部霉变,损失达八万美元。调查后发现,该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属于正常运输。问(1)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 进口商是否该支付货款?为什么?答案:(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根据中国保险条款,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这批皮手套的霉变,是由于工厂降低了湿度标准后,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致的,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

13、负责赔偿的。既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卖方理应负责赔偿(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即是交货。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银行必须付款。6、 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轻纺织品,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立即转交给了我进出口公司。我进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有关条款与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将信用证修改书直接寄交我公司。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答案: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因开证银行

14、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单证一致而安全收汇;我方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可能会货款两空。(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修改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到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开证银行将信用证修改送达通知银行,通知银行审核修改的真伪性后将修改送达受益人。7、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8年1月3日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2008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

15、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此案例中,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未理睬,按原证发货,请问开证行能否拒付?为什么?答案:开证银行不可以拒付。UCP600关于信用证修改的原则是信用证的修改必须获得受益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实际业务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可以与修改之前或者修改之后的信用证的条款相一致。如果他提交的单据与修改之后的信用证相一致则表示接受该修改;相反如果提交与原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单据即表示不接受该修改。这一点是从保护受益人的角度出发,以及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性质所规定的。8、A公司对英国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信用证中对发票只规定:“CommercialInvoiceinduplicate.”。A公司交单后被拒付,理由是商业发票上的受益人漏签字盖章。A公司经检查发现的确漏签字盖章,立即补寄签字完整的发票。但此时信用证已过期,故又遭拒付。A公司与买方再三交涉,最后以降件处理才收回货款。本案中的拒付有无理由?为什么?本案中A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答案:拒付无理由。根据UCP600,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商业发票不需签署。A公司处理不妥,应根据UCP600向对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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