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研胜经—法理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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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研胜经法理学第一章 绪论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产生条件1.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历史发展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有了相当的发展,鸦片战争后,法学领域中开始传入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最早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马克思主义法学鲜明特征:1.以往的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2.以往的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

2、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姐姐利益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3.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消亡。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第一讲 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1)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取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 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3)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具有整体性(4) 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法律有时也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

3、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非马克思主义 神意说;意志说(卢梭)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理性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普芬道夫,孟德斯鸠,卢梭);民族精神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卡尔冯萨维尼);命令说: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约翰奥斯丁);社会控制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罗斯科庞德)。第二讲 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特征法的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特定性、反复适用性。 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的国家强制性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

4、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 普遍平等对待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普遍一致性:法的内容始终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法的程序性法是严格规定程序的行为规范法的可诉性法律具有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可争讼性、可裁判性第三讲 法的分类一、 一般分类分类标准类别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律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根据适用的范围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注意具有相对性!)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二、 特殊分类(一)公法和私法:

5、1、适用范围:民法法系2、划分标准:法律所调整的利益、社会关系的性质3、含义:公法涉及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如行政法; 私法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如民法。(二)普通法和衡平法1、适用范围:普通法法系2、划分标准:历史传统3、含义:普通法英国在11世纪以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衡平法英国在14世纪以后通过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第三章 法的历史第一讲 法的起源一、 法产生的根源(一) 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二) 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三) 社

6、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二、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从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第二讲 演进一、 概述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有史以来的法可以划分为四个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它们分别与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四种社会形态相适应。前三者,由于都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可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根本区别于剥削阶级类型法,它建

7、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反映和维护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导致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或者说一般规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 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 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二、 古代法 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三、 资本主义法(一) 概述 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是在建立了资本主义政权以后才产生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是资产阶级法产生的前提。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法律上层建筑,它首先是资产阶

8、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它首先又是垄断集体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二) 法系1.概念 法系可以理解为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应当注意的是: 第一,法系并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的总称,而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是属于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第二,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所以可以划归到同一类型,是因为从某种标准来说,它们具有一种共性或者具有一种共同的传统。(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

9、同)2.两大法系 在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中,大致呈现出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并立之势。这里所说的两大法系指的就是产生于西方社会的两个重要的法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在当今世界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两个基本的法系。两大法系的影响遍及了整个人类世界。当今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过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的影响,也使得这两大法系变成了当代世界最有代表性的法系。3.两大法系的比较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都属于西方国家,共同:经济基础、阶级本质、重视法治;不同: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的

10、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渊源。在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与私法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在法典编纂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近年来都进行了大规模的编纂活动,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今年来不倾向法典编纂。四、 社会主义法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出现,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础的,是对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在于它的阶级本质,即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体现了它的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它的广泛的人民性、阶级性和人民性是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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