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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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矿区事业部关于防范油田外部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人力资源部:农民工工资归口管理部门,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农民工工资方面投诉,检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项目建设主体单位:负责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

2、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对所属项目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分包管理中的欺骗隐瞒;在项目作业区内工程建设显眼位置公布了清欠举报电话:-,-;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生产运行部:监督农民工保证金的缴纳和返还,施工单位未缴纳农民工保证金,不得办理项目开工手续。每月组织人事、财务、项目主体单位等部门,对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监督分包队伍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对务工的农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分包队伍管理者拖欠情况进行检查。计划经营部:负责收取和返还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拨付工程进度款

3、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凭据,并将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及工资报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监督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工程竣工后,依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清算表,核实清楚后有欠款的,利用最后结算款或农民工保证金进行支付,返还剩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企业管理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返还监督,在合同签订时,要将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作为必须条款予以明确规定,并要求施工企业做出承诺,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方面对挂靠借用资质、恶意低价中标等行为进行限制,选择长期在油田施工、素质好、实力强,履约能力强的队伍,从源头上做好防范工作。 第三条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4、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第四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第七条用工

5、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报人力资源部备查。 第八条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项目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

6、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一条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用工单位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一2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公司举报: 一、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五、用工单位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六、用工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七、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拖欠农民工工资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公司所有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第 1 页 共 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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