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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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段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建立由学校领导、行政干部、普通教师相结合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师会的作用,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涉及学校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等重大事务,应由校务会研究提议,经学校教师会讨论决定。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5、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中小学校财务、财产、勤工俭学项目(国家统一拨款以外的其他财务项目)等所有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室统一管理和实施,由民主理财小组及全体教师监督。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预算编制:(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

6、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合理测算编制。(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行性合理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的前提下,坚持学校硬件设施添置及维护优先的原则,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单项金额大于500元(中学大于1000元)的支出必须经中心学校校长或财务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各学期期初由校长组织,报账员和教师代表为骨干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后,上报中心学校校长审核批复后执行。对不进行预算编制的学校将冻结财政补助收入以及危改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或停止账务核算;同时扣该校常规管理分0.5-1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

7、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一)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集中支付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该项收入按上级单位的对应补助项目做专项管理和使用。(三)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寄宿学生依法缴纳的寄宿费;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学校门面租赁费;学校商店和食堂等公用设施租赁承包费等。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含食堂和服务部经营收入)、利息收入等。第九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分学期及时将上级补助收入、事

8、业收入、其他收入等上解非税局;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保留小金库及设置帐外帐。第十条 学校报账员有责任向校长提出将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上解非税局的书面或口头报告,由校长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收入进行审查后再由报账员上解非税局;对不依法依章组织收入、设置账外账、保留小金库的学校,主管部门将对该校未入行政账的收入进行清查审计并上报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同时每次每项扣该校常规管理分0.5-1分。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一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

9、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小额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二)资本性支出,主要反映学校为满足基本办学条件需开支的专门指定用途的公用支出: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信息网络购建费、大型修缮等。(三)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使用危改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新建、改扩建学校设施发生的专项支出。第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学校教学及其辅助活动的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合理开支,严禁奢侈浪费;严禁“公款私用”;严格控制租车费(该项开支的金额不得超过全期总支出数的5%)和招待费(该项开支金额不得超过

10、全期总支出数的5%),此两项开支要求有经办人和在场证明人共同签字,要求对每次开支进行明细记录;超过 1000元(含1000元,如有同时同点同一事项的多张发票以累计数为准!)的商品购置要上报中心学校分片领导或中心学校财务室并报送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和大型修缮专项资金,应当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对不合理、操作不规范的开支,中心学校不予以受理,并酌情扣常规管理分0.5-1分。第十三条 集中核算要求(一)要求各校的现金支出和报账等业务严格按下述的工作流程进行:(1)经办人在原始票据上签字,签字内容包括经济业务

11、详细内容,姓名,时间,三项缺一不可;(2)报账员签署意见;(3)校长签署审批意见;(4)报账员凭原始票据付款并记好“现金日记账”; (5)报账员按不同科目把原始票据分类存放(科目的分类必须准确,不能混淆!)。(6)每月月底把票据分类汇总并连同汇总报表(清算表)交理财小组清算、签署意见并在原始票据上加盖“审核”章。(7)中心学校会计按财务规定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由各学校报账员将中心学校会计审核后的票据交中心学校校长审核签字;(8)报账。上述(1)至(8)中所有签署的姓名要用全称,不得简化!(二)账务核算的时效性:要求及时对各类票据进行集中核算(报账),每一学期的票据原则上不能

12、延缓到下期核算;因特殊原因造成的遗留票据必须在下期开学后的20天内核算完。不依章操作的违规业务,中心学校不予受理或退还重新处理, 同时酌情扣该校常规管理分 0.5-1分;如果理财小组审核后不加盖“审核”章,将按违规次数冻结该校公用经费200元。如果开支项目不合理且金额较大,经中心学校校长批准后可以组织调查审计或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流动资产的管理目录。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

13、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物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购入要及时入账。(二)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中小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分类制订各类固定资产的台帐。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合同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租赁费计入事业收入。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加强对固定资产的

14、管理,中小学校应当安排专人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期初期末学校人事调整时应当进行相应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其中仪器和图书要有借用(阅)登记。因个人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流失或损坏,学校应对责任人做相应的处分;如果情节严重将上报职能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第七章负债管理第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代管款项等。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十九条 各中小学校原则上不得增加新的债务,如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需要借款,必须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如

15、有校长、财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未经批准私自借款,学校财务将不予偿还,责任由款项借入人员个人承担。第二十条 各中小学校出纳原则上不得把公款外借个人。因办理学校业务而需领取的暂借款,各校必须按下述程序操作相关业务:金额2000元至10000元(小学的金额范围:1000元至4000元)的暂借款经校长批准后出纳方可凭条付款,并要求经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凭正式支出票据来财务室结算;金额在10000元以上(小学的金额范围:4000元以上)的暂借款先经校长批准,再由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至少2人)签字证明,然后出纳方可凭条付款,并要求经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凭正式支出票据来财务室结算;如果经办人无故逾期不办理暂借款的结算,出纳有催促经办人结算或还款的义务,如经办人在借款1个月后尚未结算或还款,出纳必须按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第八章财务职责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校长统一领导该校所有财务活动,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审批权并承担领导责任和组织义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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