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简化备案-备查不简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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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简化备案,备查不简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专门针对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行简化。一、简化的主要要点1.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均在首次办理简易计税方法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次性备案。把握要点:备案时间:第一次按照规定需要办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申报之前,即必须先备案,才能申报简易计税。备案频率:只需要备案一次就可以,以后不需要再备案。笔者认为,这与税局征管系统有关,系统内对于简易计税方法只需要做一次备案即可,不存在分次备案功能。对于之前已经备案的,不需要再重复备案。也就

2、是说可以看成:一次备案,终身受益。2.对于符合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规定的,无需向服务发生地备案。异地按规定预缴时,不需要进行简易计税方法的备案,直接申报即可。二、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和备案资料的种类到目前为止,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有三种: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建筑服务(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对于这一点,之前有提出异议

3、的观点,个别地方还明确也可以选择,但是从这次公告“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的表述,笔者认为不存在选择性。因此,简化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有四种情形:1.建筑工程老项目;2.甲供工程项目;3.清包工项目;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建筑服务项目。办理备案手续时需要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项目;清包工项目三种情形下,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但注意,建筑工程老项目也可以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备案。对于第四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公告没有提及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交的资料,笔

4、者认为,需要备案时,这属于特殊的甲供工程情形,可以参照甲供工程,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进行备案。三、备查资料仍然必须完整保存备查虽然在向税局按照规定备案后,不再重复备案。但是,对于之后无论是直接适用还是选择适用,凡是最后采用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项目,都必须按照备案中列举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备查。对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建筑服务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当也需要备查,不要遗忘。但是在备查资料中没有列举,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甲供工程,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进行备案。未按照规定完整

5、保存备查资料的,税局一旦查到,将改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追缴少缴税款,按征管法处理。笔者认为,至少需要加收滞纳金。因此,建议纳税人养成良好习惯,尽可能取得进项凭证,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否抵扣均认证或选择确认,按规定不抵扣的,可以再选择“不抵扣”。如此操作,主要是假如以后税局检查时,不符合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可以有回旋余地。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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