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网上支付法律规制探析(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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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制度研究摘要自2005年阿里巴巴CEO马云提出“第三方支付”这个概念以来,中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迅速扩张。由于支付瓶颈的突破,中国电子商务也随即迈入了高速发展阶段,深刻地改变着中国人的购物方式。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在制度层面上还存在着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其发展的过程同时伴随着金融界、法律界的诸多质疑。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引发了人们对于金融创新监管的重新审视。客观地说,过去的十年中,金融创新对经济、社会和人类进步的发展贡献是巨大的,其中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支付创新更是扮演了电子商务助推器的角色。中国则超过美国,一跃成为全球第一大第三

2、方支付市场。因此,虽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在世界尤其在中国呈现出必然的发展趋势,但其所面临的合法性质疑也不容忽视。如何在鼓励创新的同时突破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面临的法学理论瓶颈,为其稳健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成为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的视角,结合中国市场现状,借鉴国际先进模式,就法律风险监管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除引言和结论部分,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概述。本章从概念界定和模式分析两个角度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进行介绍,从而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章: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的必要性。本章首先从实证角度论述了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的重要意义,

3、即通过对第三方支付的市场规模和竞争现状进行分析,揭示其发展现状;然后着重从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出发,说明对其进行监管的必要性。第三章: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点的理论分析。针对第二章提出的法律风险,本章从法学理论角度对相关问题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主要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及参与主体间法律关系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探讨。第四章: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本章l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制度研究着重介绍了监管制度较为成熟的两个国家和地区(美国和欧盟),涉及监管立法、监管体制、监管机构及对关键法律问题的规定等内容,通过与中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现

4、状进行比较,意图寻找到适合中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监管制度。第五章:中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制度框架的构建。本章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中国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制度应遵循的理念与立法步骤,然后从主体法律制度、经营风险防控制度和协作监管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制度框架构建的建议。关键词: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银行网关型第三方支付信用担保目录引言.一、选题背景.二、研究现状三、本文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一章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概述.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概念界定 (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概念界定的不同维度(二)支付工具(支付终端)与支付方式(支付渠道) (三)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5、 (四)本文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概念界定.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模式. 6(一)银行网关型第三方支付与信用担保型第三方支付6(二)支付通道型第三方支付与平台账户型第三方支付 (三)独立型第三方支付与非独立型第三方支付. 9第二章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的必要性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 (一)市场规模. (二)竞争现状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主体定位遭受质疑 (二)经营范围欠缺合法性 (三)参与主体法律关系混乱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五)非法交易活动监控机制缺失15第三章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的理论分析.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地位分析. (一)商

6、业银行说.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说. (三)仅支付清算组织说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经营范围的法律分析. (一)沉淀资金及孽息的法律分析. (二)代理收付款项和提供担保业务的法律分析.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一巫迥赛泣丝鱼塾矍鳄塾塑匹三、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参与主体法律关系分析. (一)买方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关系 (二)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关系6(三)卖方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关系7第四章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制度比较研究一、美国 (一)监管立法. (二)监管体制和监管机构.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 (五)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二、欧

7、盟. (一)监管立法 (二)监管体制和监管机构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三、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 1四、中国. (一)监管立法 (二)监管体制. (三)监管机构.第五章中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制度框架的构建.一、监管理念与立法步骤的选择. (一)监管理念的选择. (二)立法步骤的选择.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制度框架构建. (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主体法律制度 (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经营风险防控制度38(三)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协作监管制度结论.参考文献.附录: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习一、选题背景2009年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8、(2009)第7号公告,要求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并申明登记的结果仅作为制定有关政策的参考依据,不应视为或解释为中国人民银行对特定非金融机构从事的支付清算业务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这一公告被看作是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法律规制的前奏。事实上早在2005年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发布之时,关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地位问题就成为焦点,并且据起草负责人透露,正在起草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将主要针对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进行规定。第7号公告发布后,有关第三方支付牌照即将发放的传闻再度流传。2009年12月3日,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在2009年中国

9、网上银行年会上公开表示,央行将给快速发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放通行证,虽然他并没有透露具体时间表和门槛等细节,但希望银行尽快做好准备,并表示:“央行给第三方支付发放牌照,主要对电子支付的从业资格和经营范围进行规范,其本意在于把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融入金融体系,和银行等金融支付体系协同发展。”但是,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05年公布以来,迟迟没有形成统一意见,而2009年7月31日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完成登记后,央行也始终没有出台任何措施对第三方支付进行规制,法律与政策出台的困境反映了第三方支付监管基础理论研究的不成熟,这使得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的监管处于空白状

10、态。二、研究现状在国内,目前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电子商务、金融学及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在这些学科领域的专著、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较多,主要从电子商务模式、金融风险控制、计算机技术发展等角度进行的探讨,其中也有文章从监管角度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研究,但多数将法律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混为一谈,对于法律问题的界定不清,提出的解决方案笼统且不具有法“央行酝酿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或促行业洗牌”,httP洲场,n从.c川new创2009一12一 15/496687.shtlnl登录时间:加09年3月18日。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制度研究律专业性。对第三方支付的

11、法学研究自2007年开始增多,笔者从中国期刊网上搜索到了14篇期刊论文,8篇硕士论文,从中国政法大学硕博论文网上搜索到1篇硕士论文,这些论文对第三方支付的研究分析主要集中在法律地位问题、与各方的法律关系问题、法律责任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但尚未形成比较成熟、权威的理论成果和制度设计。至于专著,就笔者检索范围而言,目前国内尚无关于第三方支付的法学专著。在一些电子商务、金融学专著介绍支付方式的部分,少量书籍提到了第三方支付的概念、类型及问题,但多数没有展开论述。另外,权威咨询机构艾瑞咨询每年会推出关于第三方支付的调查报告,对于第三方支付进行数据方面的分析,将作为本文研究资料的重要

12、来源。在国外,就目前搜索到的资料而言,缺乏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理论研究,仅在少量期刊文献中有针对PayPal(美国典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案例实证研究。但在美国、欧盟及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展了一些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的有益实践,这部分将作为本文中国制度构建部分的重要借鉴。三、本文研究方法和创新点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定量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制度做出探讨。本文的创新点有两个,第一,将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风险监管单独作为研究对象,但由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特殊的法律地位,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的界定又区别于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第二,对第三方支付的分析采用分类讨论的方法,

13、区分不同模式,综合运用金融学、法学方面的理论知识,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定位为非金融机构,仅为支付清算组织。第一章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概述第一章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概述目前,“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并非这一经济现象的统一称谓,在学术论文及新闻、期刊等处,有着类似的多种称谓,如“网络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方式”、“网上支付付款中间人”、“基于可信第三方的网上支付”。事实上,称谓不统一,一方面是由于权威界定的缺乏,包括法律规定和权威研究的缺失,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研究对象界定的角度、研究侧重点的不同。本章试图从多角度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进行细致的界定,从而明确本文的研究重点所在。一、互联网第三方

14、支付的概念界定(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概念界定的不同维度第三方支付的概念由阿里巴巴CEO马云于2005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来,其英文为 thethirdpartypayment。有人提出,在电子商务层面上,从不同维度来理解“第三方支付”,有着不同的含义。从主体角度而言,即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指基于互联网,提供线上(互联网)和线下(电话及手机)支付渠道,完成从网络用户到网络商户的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功能的非银行机构;从内容角度而言,即第三方支付服务,指具备一定实力和荣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为实现资金转移和网上支付结算而提供的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从客体角度而言,

15、即第三方支付平台,指平台提供商通过通信、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在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起链接,实现消费者到金融机构、商家的资金转移、结算安排等交易支持工具与功能载体。上述不同维度的概念界定中,关于第三方支付主体性质是否为非银行机构、其内容是否仅限于提供接口与通道服务、其是否仅限于基于互联网的支付等问题,有待于下文的进一步讨论。其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维度来定义第三方支付的思路,是值得肯定的,可以为下文的讨论提供观察视角上的支撑。(二)支付工具(支付终端)与支付方式(支付渠道)本文将研究对象界定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是与“支付工具”、“支付终端,、“支付方式”、“支付渠道”这四个概念的区分相关的。目前

16、对第三方支付的研究中,往往把这四个概念混同,导致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体系发生混乱,这也是目前2陈金磊:网络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及其法律规范,2007年湖南大学经济法硕士学位论文。3杯学硕士铆诊文一一一-巫迥赛泣处鱼暨些鳄塾塾选第三方支付法学研究出现诸多分歧的原因之一。1、支付工具(支付终端)“支付工具”是传达收付款人支付指令,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和货币资金转移的载体,可以分为传统支付工具和电子支付工具,传统支付工具包括现金、票据(支票、汇票、本票)等,而电子支付工具包括由商业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由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储值卡以及电子商务公司发行的虚拟卡,3以及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等网上支付中的创新工具。在载体的意义上,“支付终端”与“支付工具”同义。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尚未广泛使用电子现金和电子支票,而以银行卡为主,因此,本文主要讨论以银行卡为支付工具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2、支付方式(支付渠道)“支付方式”指提供包含若干种操作的一个环境,通过在此环境上进行某种操作来完成支付清算活动,因此,可将其看作一个通道,通过某接口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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