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固定资产折旧的会税差异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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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固定资产折旧的会税差异协调从2014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的政策,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说,在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做好会计核算,并通过相应的处理来实现会计和税法间的协调。1.一般情况下的会税协调正常情况下,会计中的折旧方法除了年限平均法外,还包括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而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是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同时,税法对每类固定资产的

2、最低折旧年限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进行账务处理时,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采用直线法进行计提,这样可以不用进行会税差异的纳税调整。在实务中,如果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的折旧年限,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如果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的折旧年限,则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举例来说,某电力企业,由于其厂房处于强腐蚀的环境下,根据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对其厂房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的批复为允许对其厂房按税法折旧年限的60%确定折旧年限。该企业厂房的实际折旧年

3、限确定为10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即在折旧期间的第1-10年,对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增,而在第11-12年,则对已进行纳税调增的部分再进行纳税调减。某天然气销售企业,其主要固定资产为天然气输送中压管道。根据管道预计可使用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其折旧年限为30年。根据固定资产的分类代码,该管道的税法折旧年限为10年。因为税法中的规定为,机械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该规定并不意味着机械设备必须按10年进行折旧,而是说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如果短于10年,则需要作纳税调整。如果长于10年,则不需要作纳税调整。其理论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的2012年第15号公告。根据该公

4、告,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经确认的支出,如果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可按实际确认的支出在税前扣除。2.加速折旧政策下的会税协调2015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扩大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2015年加速折旧政策中的四大行业为轻工、纺织、机械、汽车,而2014年的六大行业为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

5、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4年的6大领域基本上属于高大上行业,能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企业并不会太多;而2015年的4大领域则是就业人口众多、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行业,尤其是轻工、纺织行业。因此,2015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惠及的企业面会更加广。令人关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在68号公告中特别说明:税务上的加速折旧是会产生税会差异的。这个说明,明确了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会产生会计差异。也就是说,税法的优惠政策并不能改变会计的核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6、以下简称64号公告)中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个规定发布后,很多企业将账上尚未提完折旧的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一次计入损益,其实是不合理的。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已经确实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不得轻易改变。企业只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直接作纳税调整即可。68号公告规定,企业可以采用的加速折旧方法有:缩短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

7、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一次性全额扣除法。不管采用哪种方法,企业都要对其产生的会税差异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3.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及研发费用扣除的会税协调根据6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可以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根据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加计扣除的问题上是不允许采用通过计算加速折旧方式来加计扣除的。对于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如果在汇算清缴时采用了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而会计上采用的

8、是平均年限法,且折旧年限未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是以会计上的折旧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的。如某纺织行业的价值在90万元以下的一台研发设备,2015年会计上计提折旧15万元,而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按照90万的金额作税前扣除,由此产生75万元的会税差异,应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予以纳税调减。同时,由于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只能以会计折旧为加计扣除的依据,故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5万元。对100万元以上的专门研发设备,如果会计上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则不能以会计折旧额来计算加计扣除额。如某企业的价值为120万元的设备,会计折旧年限定为4年,税法规定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进行加速折旧,一般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根据税法规定可以将折旧年限定为最低折旧年限的60%。在不考虑残值的情况下,会计年折旧额为30万元,税法年折旧额为12万元。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2万元。因为其会计折旧年限已经短于税收优惠后的折旧年限,不仅需要对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作纳税调整,同时也只能按照税法折旧年限确定的折旧额来计算加计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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