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案例(找完了,老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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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4-1 2011年7月,我国天津ST公司按EXW条件与日本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电缆的合同,双方约定8月份交货。ST公司备好货,通知B公司提货时,买方B公司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我方电告对方,由于签约时双方未就包装做出特别规定,而我方的包装完全符合运输的要求;并催促买方尽快提货付款,否则将构成违约,买方无奈,只好按约定来提货,并支付了货款。答: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案例分析4-2:

2、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采用EXW条件,数量为10000公斤,价值为25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货,卖方于10月8日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已付清货款,但买方于10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茶叶搬到一个存放有牛皮的仓库存放。当买方于11月16日提取货物时,发现有1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业销售价值,对此双方发生争议。问:买卖双方各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答:1、买方应承担延期提货的责任。应赔偿卖方因延期提货而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并从11月1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因为在EXW条件下,由买方自理运输并提货,在正常情况下,货物风险随货转移。在本案中,买方依照有关公约与惯例应

3、从约定受领货物的日期或者期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2、茶叶串味是卖方存放不当造成。依据EXW条件,在本案中,卖方有义务在买方提取货物之前保全货物,保全不当应承担责任。案例分析4-3新加坡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1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场地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据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

4、的3天内,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受损,造成10%的脏包,试分析损失由谁负责?答:Incoterms2000重新规定了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公司应负责装货。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案例分析4-4:2011年3月,上海B公司与日本S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8万吨优质型材钢材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采用FCA术语,装运期在4月份。B公司早早备好了货,但到了4

5、月30日,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当天晚上8点,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我方以买方没有及时通知关于承运人的信息为由要求买方赔偿货物损失,遭到买方拒绝。问此项货物应由谁负担? 本案例的关键点在于货物发生损失时是否可以被认为已经实际处于买方的控制之下。1-答:买方承担。买方没按时给出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答:此项损失应由卖方负担。因为,尽管买方未按时接运货物,但卖方有责任保管好货物,直至买方接运。买方仅承担推迟接运货物所造成的仓储费、仓储保险费等费用。案例分析4-5:2010年,我国上海一家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

6、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国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1-答:不能,FCA条件下卖方可以代替买方按通常条件定立运输契约,但费用和风险要由买方承担。2-答:我公司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卖方索偿,应由自己的承担。因为,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FCA条件下,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所以,本案例卖方未租到船的风险要由我公司承担,因此而导致的违约也应由我公司自己承担。案例分析4-6:美国T食品加工公

7、司于3月份与巴西的L公司签订了购买90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布宜诺斯艾利斯每公吨950美元。合同规定,由T公司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40%作为定金,剩余款项由T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汇付给L公司。合同签订后20天内,T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L公司也于5月2日将货物交给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一家运输代理公司,即T公司指定的承运人。L公司交货后,即电告T公司要求其付款。然而5月3日晚,布宜诺斯艾利斯突然遭遇罕见大雨。由于货代公司疏忽,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100公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损坏,T公司以未收到货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巴西的L公司提出起诉。答:根据Incoterms

8、2010规定,在FCA合同中,卖方只要在约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此后货物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巴西L公司己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将货物交付给买方T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支配,即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买方T公司不得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但是他可以在支付款项后,根据其与货代签订的运输合同向货代进行索赔。案例分析4-7:我国秦皇岛一家公司与美国K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大宗木材的合同,合同规定采用FAS术语,且卖方自行选择承运人。双方约定买方预先支付40%的定金,待卖方完成交货后,买方再支付剩余款项。5月12日,卖方完成交货后,我公司收到代理人的传真,告知货物

9、的通关手续还未办理,我方及时终止了对剩余货款的支付,并敦促对方立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并承担相应损失。卖方来电称,美国贸易术语中的FAS出口通关手续是由买方负责办理的,并催促我方尽快支付剩余货款。我方无奈之下,只好支付了剩余货款,费尽周折办好了出口通关手续,蒙受了巨大损失。【在进行贸易时,首先要弄清术语的使用范围以及具体的含义。】案例分析4-8FOB条件下,卖方出口肠衣,分批装运。从仓库到装货港采用铁路运输,然后装船到目的港。但买方收到第一批货后,发现肠衣中带有樟脑丸的气味,经查发现,该批肠衣在卖方仓库里是与马尾鬃同时存放的。而在马尾鬃的包装箱内放有樟脑丸。肠衣发运时,与马尾鬃装同一列火车,在装运

10、港又拼装在同一集装箱内。于是买方认为是由于卖方在备货和装运时的过失导致肠衣被串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二批货到港后却没有发现串味的情况,后得知,第二批肠衣虽然也是与马尾鬃放在同一仓库,装同一列火车,但是装船时没有拼装在同一集装箱内,因而没有导致污染。请问卖方该如何处理?答:本案中,肠衣变味是由偶然因素导致的,要想确定由谁承担这一风险,必须查清串味现象是在何时何地发生的。经过对前后两批货的对照检查,发现肠衣串味并没有发生在仓库或铁路运输过程中,而是出现在和马尾鬃拼装于同一集装箱的情况下。这就是说,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之前,肠衣并未被串味。因此,可以判定卖方对此不负责任。案例4-9买卖双方按照FOB

11、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产品柠檬酸的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收货时搬运工发现袋内结有硬块,后经证实是部分结块,并导致货物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货损的原因在于货物包装没有按合同规定密封好,在运输途中吸收了空气中的水分所致。于是买方提出索赔。但是卖方指出,货物装船前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装上船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该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次争议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答:本案例中,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货物装上船之后,但是货损是由于包装不

12、良造成的,这就说明导致货物损失的原因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不是偶然因素造成的,而是带有了必然性。【INCOTERMS中的风险是指意外事件,如果损失是由合同的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则由责任方承担责任,而不论此时货物是否已经越过船舷。按照INCOTERMS2000,FOB的卖方有提供适当包装的义务。】案例4-10国内某出口商与一台商签订服装出口合同,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中托运人一栏签台商的名称。出口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于是同意照办。实际结汇时,因为信用证下的单据存在不符点,被银行退回给卖方,卖方修改后再次提交,

13、但信用证过期了,结果第二次被拒付。买方此时要求提货。因为托运人一栏写的是台商的名称,承运人于是将货物交给了台商。但台商提货后就销声匿迹了。出口商钱货两空,蒙受了巨大损失。出口商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但被法院驳回,理由是出口商既不是租船订舱人,也不是提单的托运人,因而无诉权。【= = =这个没找到,亲爱的= = =】_案例4-11国外买方与我国卖方签订一笔1000吨食品买卖合同,价格为FOB大连,2011年11月15日前装运,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2011年10月21日,卖方收到买方银行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及买方转来的其与我国某航运公司签订的装运期为2011年11月10日的运输合同

14、副本。卖方随后备妥货物及出口单据,并于11月13日买方指定的船舶抵达大连港时将合同货物装船。14日凌晨2点,货物装载完毕。2点30分左右,载货货舱出现火情,船方随即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后来发现该灭火系统已失灵,只好用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事后,经商检部门鉴定,1000吨食品中已有300吨被烧毁,其余700吨也因严重水湿和污染而丧失原商用价值。卖方立即将情况通报给买方,征询处理意见。次日,买方来电称,鉴于该批货物已丧失其既定商用价值,要求卖方负责将毁损货物卸船,并重新备齐货物装船。否则拒收已毁损货物,并将指示银行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卖方则认为,货物已经装上船,自己的交货义务已经履行,无

15、义务卸货和重新备货并应获得已装船货物的价款。承运人见货物已全部损毁,拒绝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而且要求托运人将毁损货物卸下,并负担船期损失,但遭托运人拒绝。卖方见买方欲拒付货款,因而要求承运人赔偿货款,被承运人以火灾免责为由拒付。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3.谁将最后承担这责任,卖方要如何收回货款?/卖方对损毁货物是否负有责任?答:1、买方无权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根据通则,FOB的风险划分界限为船舷。本案中,卖方事实上已经完成交货,货物均已越过船舷,这样风险已经转而由买方负责,因此损失应有买方负责。货物风险的转移与买方是否已经控制了货物的所有权无关,买方不得以提单

16、仍在卖方手中或无权支配货物为由拒绝接受这种转移。2、买方不可拒付货款。买方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取决于卖方是否有违约行为。根据公约,只要卖方交付货物,买方便丧失宣告无效的权利。在FOB.CFR.CIF合同中,交付货物指装运单据的交付。只要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装上船,取得了提单并连同其他合同规定单据交给买方,就完成了交货(象征性交货)。本案中卖方只要向买方交付单据,买方就必须付款。已装船货物的损失不影响卖方取得货款的权利,同时不解除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3、卖方对损毁不负有责任。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管理疏忽)。【3、那要看失火的真正原因,是否归属”不可抗力“。如果归属的话,由该船投保财产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不归属的话,要由船公司承担。】案例分析4-12:买卖双方签订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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