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终端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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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动执法手机终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充分发挥移动执法手机终端在日常数字化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做好食品安全责任监督网格化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确保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提升全县管理水平,按照个人“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和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原则,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电池、充电器、4G数据卡等原装配件、中国联通配发的专用号段SIM卡及号码资源均为政府资产,使用人员对终端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工作岗位调整,离开我局工作岗位的必须将手机终端、电池、充电器、4G数据线等原装配件、中国联通配发的专用号段SIN卡及号码

2、及时上交单位办公室。第二条 单位办公室负责对执法手机终端使用提供培训及技术方面的统一支持。第三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由中心按工作需要分配给我局执法人员使用,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使用规定,不得外借,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丢失,谁赔偿。第四条 我局按照工作计划、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食品安全责任监督数据录入工作。在巡查工作中,必须携带移动执法终端,如实记录执法过程。同时,做好监督检查登记存档,切实加强对餐饮企业食品安全实时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第五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由朔州市联通公司免费发放,统一使用联通公司配发的专用号码。采用联通3G套餐,含每月300M数据流量和240分钟通话时长,

3、月租金96元。第六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超出包月套餐的一切费用由该号码使用人自行承担,费用超出套餐费用后,该号码使用人应主动及时自行缴费,如因欠费造成移动执法手机终端停机影响工作的,除扣除所欠费用外,同时给予纪律处分。第七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使用人员要认真阅读终端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电池等配件,按要求给电池及时充电,确保移动执法手机终端随时正常使用,并保证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工作时间GPS状态开通,非工作时间GPS状态关闭)。第八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我局办公室并将移动执法手机终端送交办公室,严禁私自拆卸、修理。第九条 严禁私自乱拆、乱

4、调、抛扔、敲打等对移动执法手机终端造成损坏的恶意行为。因人为原因造成移动执法手机终端损坏的,修理或换机费用由使用人个人承担,如确属执法工作中遭遇暴力抗法等事件造成移动执法手机终端损坏的,由该设备使用人所在单位领导书面证明并批准后方可送交单位办公室进行修理或换发。第十条 朔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网使用的是朔州联通WCDMA3G无线数据网络,由于该网络为标准传输格式的开放式公共网络,因此我局移动执法手机终端仅限传输与我局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等有关的文字、图像及音频文件资料,不得用于传输秘密(含秘密级)等级以上一切涉密的文字、图像、音视频文件资料,违反本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第十一条 移动执法手机终端配发数据卡提供的GPRS流量仅限传输与我局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等有关的文字、图像及音视频文件资料,不得在工作时间操作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严格禁止利用移动执法手机终端浏览黄色、封建迷信等邪教及反动的网站内容,违反本条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收回移动执法手机终端使用权,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相应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怀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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