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44049664 上传时间:2022-09-1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3.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首府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新建城区以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授权

2、,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规划、城建、环保、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七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

3、分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处理。第十条

4、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一条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一)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区排污的;(三)铁路沿线两侧建搭房屋、棚亭(围墙)、围垦、设置牌匾、收购点和倾倒垃圾的;(四)占用建筑物退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的;(五)其他妨碍市

5、容市貌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设置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必须定期维修、更新,保护其整洁完好。户外悬挂的国旗,应当符合国旗悬挂规定,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升挂。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拒不更新的强制拆除。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换。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电杆、树木、居民住宅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各种广告、宣传品。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随意散发广告和传单。违

6、反本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违反本条

7、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拒不改建的,可以强制拆除。第十六条 禁止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居民住宅破墙开店;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地域的居民住宅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结构;未经批准已经破墙开店的,必须恢复原状;建筑物进行门面装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和堆放物品。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堆放物品。违反本条规定的,暂扣当事人经营、堆放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

8、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负责责任区的卫生、绿化、美化和管理,并承担扫雪铲冰任务。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城市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调、材料和时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必须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整洁完好。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在户外广告发布期满后一个月内不发布新广告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公益性宣传或拆除。无主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管

9、理部门安排利用或拆除。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机动车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内容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筑需要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

10、或其他设施,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期满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的使用期已满,或者虽然期限未满但由于国家调整用地,要求其退出用地的,应当按期退出。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场所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一)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建建筑物、牵绳挂物,钉、刻、削树木的;(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

11、的;(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或者有踢足球、打羽毛球等行为的;(四)损毁园林建筑和设施的;(五)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破坏绿地的;(六)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违反本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费2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必须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绿地及周围树木、花草、园林绿化设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不得毁坏。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12、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第二十六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单位建设以及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绿地和绿化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其补建或者代建,代建费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并处代建费50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及各类管线、检查井、箱盖和其他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定。缺损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修建、疏通供排水设施产生的垃圾应当日清理。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缺修复、清运,可以并处I00O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广场、桥涵等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掘道路、桥涵、广场、人防工程的;(二)占用道路期满或挖掘道路后不

13、及时修复、清理现场的;(三)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市政设施或者挖掘道路的;(四)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五)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车辆的;(六)焚烧杂物、晾晒、碾打农作物、拌合混凝土的;(七)挪动井盖及其它市政设施的;(八)其他损害、侵占、污损道路、桥涵、广场设施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 市区内商业经营活动,禁止对外使用音响设备;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大音量音响器材或者其他产生噪音的设备。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其音响设备,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

14、款。第三十条 市区内的建筑、装饰施工场地,使用钻桩机、推土机、挖掘机、电锯等产生噪音的设备,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上午7时到12时,下午14时到22时,但抢修、抢险等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其作业工具,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的;(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的;(三)乱扔塑料袋、一次性餐具、饮料罐的;(四)乱丢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的;(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

15、、垃圾的;(七)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装袋放到指定地点,将粪便倒入公共厕所。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将垃圾装袋放到指定地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式围挡、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建设工地车辆出入口应当硬化。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