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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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05年 重 庆目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第三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第一章 总 则1.0.1 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2、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2.0.5.2 千人指标的计算应将居住区周边在规定的服务半径内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计算在内,避免例如旧区改建和城市中

4、心地区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复建设。2.0.5.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其居住人口规模对应的千人总指标。2.0.5.4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或居住区和居住社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加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附表2.0.5-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新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建 标 准类别项 目 名 称一般规模(m2 /处)服务规模(万人)服务半径(米)服务内容配建分级备注旧 城 区 公 共服 务 设

5、施配 建 标 准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教育1幼儿园6班160018001300学龄前儿童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9班240027001.518班4800540022小学18班5300113001.55006-12周岁儿童入学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根据地方情况可适当归并调整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24班700015000230班8800189002.536班105002260033初级中学18班7200135003100012-15周岁青少年入学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

6、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24班960018000430班120002250064普通高中18班76501620031500职业高中按普通高中规模设置,在居住区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一种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24班1020021600430班1280027000536班153003240065完全 中学18班76501620031500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根据地方情况可适当归并调整。若单独设置初中、高中就可不设完全中学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24班1020021600430班1280027000536班1530032

7、4006医疗卫生56医院200床12000220006.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70%500床300005500012800床4800088000127门诊所15006500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如门诊、出诊、保健、临时病床、妇幼保健室等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同新区标准相同8卫生服务站602300医疗、保健、体检、日常护理、计划生育、卫生宣传等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同新区标准相同文化9综合文化活动中心30006000122000小型图书馆、 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电影院、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

8、房等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可结合中心绿地布置,可不单独占地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但是可不单独占地910 文化活动站 (会所)10006300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 、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居住人口不到1万人也应设一处,面积可适当减少,但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并建议几个相临居住小区共同设置文化活动站同新区标准相同体育11居民运动场馆1000027000122000游泳馆、足球场、网球馆、篮球馆等专业场馆,项目具体设置也可参照表2.0.9-A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不做强制性要求12居民健身设施50010000.5

9、300室外:羽毛球 、乒乓球、篮球、排球、网球、门球、等小型球类场地及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和游泳池室内:健身房、台球、乒乓球网球、壁球、棋牌等场地项目设置可参照表9-A同新区标准相同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150035001300070002商业服务13餐 饮修配300餐饮、修配餐饮、修配等设施在住宅底层设置受到限制;建议按千人指标计算建筑面积为415-535平方米,用地面积75-575平方米不做强制性要求14农贸市场1000-30005006500蔬菜、肉禽蛋、水产、果品和修补应独立地段设置,与住宅间应有隔离措施同新区标准相同与住宅间的隔离距离不受限制超市15物质回收站80010006500宜独立占地,并应设置在与周围的建筑物间隔不小于50米的隐蔽地段不做强制性要求16物质 回收点502300宜与垃圾回收站或基层环卫管理机构结合设置,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米不做强制性要求邮电17邮电支局1500122000邮电综合业务及电话等相关业务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做强制性要求18邮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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