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间常见40个涉税争议问题与风险规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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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企间常见40个涉税争议问题与风险规避1、新准则“谨慎原则”运用的争议规避方法1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申报纳税,并注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和相关的纳税调整。规避方法2巧妙利用“分期收款方式”应对,将所谓“隐瞒”收入的“偷税”演变成合理合法的“延期纳税”。 温馨提示“分期收款方式”的税务策划应用技巧和案例: 1、延缓收入(利润);2、税务稽查应对。 2、“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些税务干部对于企业某个年度12月31日前没有入账的成本费用,都确认为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该年度扣除了,在以后稽查当中被发现,就认定为未按规定申报或虚列成本费用,

2、处理的方法是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法规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件:“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 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规避方法企业每年度在汇算清缴和年度申报的终结前,一定要认真仔细地核查上年度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情况,一旦发现“遗漏”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温馨提示补帐的具体操作方

3、法:年度申报直接调整,财务报表作补充说明,相关凭证和记录以“以前年度损益科目”入次年帐,并注意不得在次年重复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3、“应付帐款”长期挂帐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一般来说,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帐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帐款;有无将已收回的应收款不进行冲帐,用收回款搞非法的帐外经营或个人占用;有无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另外,对异常的往来单位、金额、以及账龄比较长的情况更要逐笔查清和核对。 规避方法即陈述和申辩。“确

4、实无法偿付”的事实认定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需要具备一定的事实证据证明,而相关的事实就具体的调查来说,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目前税务稽查认定的“事实”多是“长期挂帐”、“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和“企业倒闭或破产”,但这样的认定多数是经不起法律推敲的,如“长期”究竟是多数年?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后,还有没有法定继承人?企业如果倒闭或破产,但其原股东的追偿权在法律上也并未明确否定。而且,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负有举证义务,如此的“调查”确实挺有难度的。 温馨提示如果是“长期挂帐”,最好是要求相关的债权人每年底发来一个“还款计划”。 4、关联交易所得税反避税调整问题 规避方法自行转让定价应符合市场独立交易原则的二个

5、基本条件;或者与税务机关“预约定价”。 温馨提示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5、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号称“避税天堂” -免税特区:开曼、百慕大、巴哈马等地设立“离岸公司”。11、房地产合作建房的纳税争议问题 解决方案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为依据,并结合最新文件规定,请按以下方法操作: A、以资金投资开发项目的情况: (1)合资开发分配开发产品的: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合资开发分配项目利润的: 开发项目的营业

6、利润额应在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行分配;投资方视同取得股息、红利,新法规定享受免税。 温馨提示投资方投资额的相关利息不得在开发项目公司的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 B、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情况: (1)以地换房 (1投资方,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取得的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项目公司,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该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 (2)股权投资 (1投资方,应将其分解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

7、处理,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项目公司,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可按上述投资交易额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并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温馨提示如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如超过50%,可从投资交易发生年度起,按5个纳税年度均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2、房地产“会所”视同销售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一般会建造系列化的“会所”,诸如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如何进行所得税的处理。 解决方案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为依据,并结合最新文件规定,请按以下方法操作:(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

8、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物业管理公司?)(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温馨提示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完工后,出售的,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出租的,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无偿赠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的,按建造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

9、理。(2)由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的纳税争议问题解决方案依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法规,并结合最新文件规定,请按以下方法操作: 原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和外资企业鼓励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税政策,已取消,应停止执行;但居民企业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国产设备的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10%)实行税额抵免政策。 法规依据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温馨提示1

10、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温馨提示2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温馨提示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

11、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4、清算所得弥补亏损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某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5月20日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5月25日通过,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该公司年初1月至5月份盈利8万元。假设该公司6月1日-6月14日的清算期间费用14万元,则公司最后的清算应税所得为-6万元。 纳税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属于清算期间的“纳税年度”费用,不能与公司年初1月至5月份盈利8万元相抵。 争议处理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议再次通过决议把解

12、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则前期清算费用14万元就可与公司年初1月至5月份盈利8万元相抵,公司1月1日-6月14日为正常纳税年度,应税所得为-6万元;清算所得为9万元,需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则公司最后清算所得为3万元。21、职工福利费的纳税争议问题(案例) 22、工会经费的纳税争议问题(案例) 23、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争议问题(案例) 24、各种滞罚(赔偿金)支出的纳税争议问题 25、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争议问题(案例) 26、违法经营中被没收的税款退还的纳税争议问题 27、会议中的伙食费与招待费纳税争议问题 28、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缴处罚的涉税争议问题 关于企业虚报亏损

13、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国

14、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停止执行。 29、个税起征点变化后的纳税争议问题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30、补贴津贴和福利免税的争议问题 纳税争议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和列支的福利费,个人所得税是否全免税? 法规依据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国家规定的税前优惠扣除项目汇集如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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