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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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海事局关于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52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海事局拟定的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计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南京海事局2003年11月)1.总则1.1编制目的和原则(1)保护长江南京段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来自码头、船舶、设施和相关油类作业造成的溢油污染损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正常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2)充分考虑长江南京段辖区内地理环境和应急反应能力,建立本辖区溢油应急反应系统,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可对溢油事故作出最快速、最有效的处理,控制和清除溢油,

2、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3)实施国家制定的防污染法律、法规,履行我国缔结和参与的船舶溢油应急有关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4)本计划中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均持有有效的本计划文本,以便于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长江南京段发生的船舶溢油污染事故。1.2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90)、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

3、责任公约(CLC92)等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3)中国21世纪议程第四部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4)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1.3管理部门(1)南京市人民政府对本计划实施协调管理。本计划纳入中国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体系,其层次框架图为(2)本计划的实施充分依赖于南京长江水上搜救中心。(3)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本计划的实施,当其行政区域内水域或岸线受到溢油污染或溢油威胁时,必须按照本计划的要求组织消除或减轻污染损害。1.4义务1.4.1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水面溢油或有水上溢油危险时,均有义务尽快向本计划指定的部门报告。1.4.2有关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下参与溢油应急反应行动。1.4.3船舶、码头及其它油类作业设施发生溢油事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轻油类的溢出和污染,及时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1.5制定与发布1.5.1本计划由南京海事局组织制定,并报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江苏省环境保护局备案。1.5.2长江南京段辖区内从事油类作业的码头、装卸站、点等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必须依法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南京海事局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1.6适用范围1.6.1本计划适用于长江南京段所属水域内的一切船舶溢油应急组织指挥和反应行动。上界: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下界:新河口过河标与仪征十二圩测

5、点连线1.6.2长江南京段与周边地区的船舶溢油污染的应急反应合作。1.6.3以上范围之外、造成或可能造成本辖区内船舶溢油污染的应急反应组织和溢油应急行动。1.7定义本计划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船舶:油轮和燃油船舶及其他任何可能造成水域油类污染的船舶。港口:由船舶停靠、航行及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航道、停泊点等组成一定范围的区域(水域)。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石油,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应急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溢油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溢油源:主要指船舶和码头、装卸设施等,同时考虑可能存在对水域造成溢油污染的陆源设施。溢油危险:指有可能引起水域溢油事故的各种情况

6、,主要包括各类船舶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如触礁、搁浅、碰撞、严重横倾、翻船、爆炸、等。2.组织管理2.1溢油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建立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组织指挥系统,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溢油事故应急反应。(见附图)2.1.1溢油应急指挥部组成2.1.1.1溢油应急指挥部在南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南京长江水上搜救中心等溢油应急事故相关部门组成溢油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南京海事局,负责溢油应急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指挥部成员为溢油应急相关部门的领导,指挥部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与水上搜救中心办事机构合署办公。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由溢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指挥部成员:总

7、指挥:南京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南京长江水上搜救中心领导兼任。常务副总指挥:南京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南京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南京海事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市口岸、交通、环保、海事、水利、渔业、港管、航运、公安、消防、卫生、气象、通信、保险等部门主管领导。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市口岸委、海事、环保、港管、航运等部门主管领导。图2.2溢油应急指挥部组成2.1.1.2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设立于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溢油事故的现场或溢油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地点,承担栖霞、大厂、仪征、新生圩以及大桥以上5个片区发生的船舶溢油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为

8、非常设性机构,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临时设置。现场指挥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负责现场落实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反馈现场处置信息至溢油应急指挥部,做好溢油应急反应行动的全过程的现场指挥工作。2.1.1.3溢油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溢油应急反应指挥部下设的包括海事、环保、溢油防治、救捞、消防、航运、船检、水文、气象、保险、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组成与分工见下表溢油应急咨询专家组对溢油应急反应行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对溢油事故处理总结提供参考意见,对未来的海上溢油应急行动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案。2.1.1.4溢油应急反应组由海事、环保、溢油防治、救捞、消防、航运、水文、气象等成员单位组成。

9、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后根据溢油应急反应指挥部的决策,具体组织溢油应急反应行动。2.1.1.5溢油应急后勤保障组由海事、环保、港口、交通、卫生等成员单位组成。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后根据溢油应急反应指挥部的要求,安排好溢油行动的车船服务、物资供应、医疗救助、住宿、膳食供应、通信等事项。2.1.1.6水域环境监测组由海事、环保、水文、气象等成员单位组成。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后根据溢油应急反应指挥部的要求,对溢油进行监测、监视。2.1.2应急指挥部门职责2.1.2.1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指挥部(1)组织实施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计划,组织计划的修订。(2)接收并组织执行上级指挥部的指令。(3)溢油事故发生后迅速组成溢油

10、应急反应现场指挥部,对溢油应急进行现场指挥。(4)制定应急反应对策,并组织指挥实施。(5)组织溢油应急培训和应急反应演习。(6)负责组成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建设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后勤保障支持系统。(7)批准本辖区溢油应急经费预算,并多渠道筹集所需资金。2.1.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2)编制本辖区溢油应急经费预算。(3)接受溢油事故报告,迅速作出评估,发布报警和通报,按程序启动应急反应预案。(4)负责编制溢油应急反应年度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并组织应急演习。(5)检查辖区溢油应急反应防治队伍的设置、设备的配备,

11、指导应急反应设备库和专业清污队伍的管理。(6)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授权,负责长江南京段水上溢油事故的新闻发布。2.1.2.3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职责(1)接受来自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反馈溢油事故现场有关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2)调动现场的应急力量,采取对抗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3)依据客观情况对溢油事故作出初始评估和进一步评估。(4)依据客观情况,请求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提供人力、应急物资援助和专家咨询组的技术支持。2.1.2.3溢油应急指挥部成员的职责(1)市人民政府督促溢油应急各成员单位按本计划履行相应的职责。统一协调溢油应急反应过程中的重大问题。(2)海事部门审批从事油类作业的港

12、口、码头、装卸站等部门的溢油应急反应计划(方案)。对溢油区域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溢油专家咨询小组的工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原因的调查以及污染损害的调查取证。完成溢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务。(3)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水域、岸线的污染监测工作,提出有关清理和预防建议,如取水口的关闭等,供应急指挥部参考。负责岸线清污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动员社会力量对岸线等到油污的清除工作;对已清除油污岸线的恢复以及对回收的油污和油污废弃物的处置提出意见。完成溢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务。(4)港口集团或航运公司组织自有的专职或兼职清污队伍参加清污作业。协助调用作业船舶、防污器材、设备,指定专用泊位,

13、运输施救队伍及救援物资。确认油污水接收设施及废水处理设备随时运转良好。协助后勤服务、设备维修。协助核实港口、码头清污和油污损害情况。(5)消防部门承担对船舶、设施、码头的火灾预防与扑灭工作。营救受伤人员。(6)卫生部门组织快速侦察检测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测定溢油对人员危害的程度。组织对受害人员的医疗救护。(7)公安部门承担安全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的安全治安秩序、现场保护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护及转移事故中可能发生的伤亡人员。(8)农业及水产部门协助通知可能受油污损害的水产养殖区、农作物区,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协助对水产养殖区、农作物区油污损害的清除工作。协助核实清污和油污损害情况。(9)旅游部门

14、协助通知可能受油污损害的旅游区域,作好预防措施。提出旅游区域应急处理建议,协助做好抗溢油工作。安排好旅游线路,避开油污区域。核实旅游区的油污损害情况。(10)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及近期气象预报趋势。(11)通信部门根据溢油应急工作的需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12)航道、水利部门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和溢油可能漂移水域的航道、水文气象情况。(13)其他有关部门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当时情况对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帮助。2.1.3应急指挥人员2.1.3.1应急等级与指挥人员安排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油污的溢出量、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所需要的应急反应的规模,确定事故应急等级(见

15、表2-2),安排适当的应急指挥人员(见表2-1),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对策。如果溢油事故及其污染损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时,由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指定。2.1.3.2应急指挥人员职责应急总指挥(1)根据事故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具体情况确定和宣布溢油应急反应等级。(2)全面指挥本地区溢油应急反应行动。(3)在溢油事故难以控制时,请求上一级溢油应急(搜救)中心调用本地区以外的资源和应急力量。(4)通知明显受到污染威胁的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必要时采取联合行动(包括及时通知其他各有关部门)。(5)确保政府有关部门作好溢油围控、重点环境敏感区防护和溢油清污所需的物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的准备。应急副总指挥(1)负责向总指挥提供所掌握的溢油应急反应各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溢油风险(目前损失情况、污染发展趋势、可能的污染程度等)已经和拟采取的应急反应对策、行动方案。可以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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