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穆拉比王法典〔古巴比伦〕汉穆拉比 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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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穆拉比王法典古巴比伦汉穆拉比著 目录 汉穆拉比王法典 汉穆拉比王法典 安努那克之王,至大之安努,与决定国运之天地主宰恩利尔,授与埃亚之长子马都克以统治全人类之权,表彰之于伊极极之中,以其庄严之名为巴比伦之名,使之成为万方之最强大者,并在其中建立一个其根基与天地共始终的不朽王国当这时候,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穆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消马什,昭临黔首,光耀大地.我,汉穆拉比,恩利尔所任命的牧者,繁荣和丰产富足的促成者,为尼普尔完成一切,使天地交泰,且成为埃. 库尔光荣的保护者;我,常胜之王,使埃里都复兴,并使埃. 阿布苏的祀典归

2、于纯正.我,四方的庇护者(?) ,表扬巴比伦之名,使吾主马都克衷心喜悦,并常日参拜埃. 沙吉刺;我,王者之贵胄,新之所立,曾使乌尔富足,且为忠顺之祈祷者,使埃. 奇什尔格尔丰饶;我,忠于沙马什的强有力的合法之王,曾巩固西巴尔之- 4 汉穆拉比王法典 根基,使爱伊墓上复盖绿草,并兴建埃. 马拉神庙,使之有如天宫;我,饶恕拉尔沙之战士,曾为自己同盟者沙马什而兴修埃. 巴巴尔;我,赋予乌鲁克生命并授与其人民以充足水源之君主,曾兴建埃. 安努,并为安努与伊丝塔积聚财富;我,国境之天盖,曾结集伊新离散的人民,使埃. 格尔马赫神庙更加丰裕;我,众王之统治者,萨巴巴之堂兄弟,曾保卫基什城之住宅,修饰埃. 米

3、特乌尔沙格,使之灿烂辉煌,并确立伊丝塔大典,关怀呼沙格卡拉马神庙这座御敌的堡垒(?) ;我,其愿望有其友伊拉为之执行,曾使库塔城巩固,并为米斯兰增强一切;我,冲击敌人的勇猛的金牛,图图之钟受者,曾使波尔西帕愉悦激动,且时常关怀埃. 斯达;我,众王之神,聪明睿智,曾扩大第尔巴特耕地,并使强大的乌拉什的谷仓充盈;我,握有智慧女神妈妈为之装饰的王笏及王冠,曾确立克什奥皮斯? 的疆界,并使宁都所需的食品美丽而洁净;我,睿智无伦,曾确定拉格什及吉尔苏的牧场及饮水场,掌握埃. 宁努的大量祭品;我,俘获敌人,为至高的喜爱者,曾实行哈拉布神谕的预言,使伊丝塔衷心喜悦;我,明哲之君主,其祈祷为阿达得所知,曾使彼

4、特. 卡尔卡尔? 城战士阿达得之心平息,并使埃. 乌格尔格尔的- 5 汉穆拉比王法典 一切均有其应有的秩序;我,赋予阿达布以生命之王,为埃. 马赫庙之庇护者;我,众王之君主,无敌之战士,曾赋予马什堪. 沙布里穆城以生命,使埃. 米斯兰有丰足之饮水;我,实行一切计划的贤明的统者;曾庇护灾难之中的马尔恭人,使他们有足够的住所,且对于提高我的王权的埃亚与达穆格尔伦都,则规定永远进献纯洁的祭品;我,众王之首,曾凭其创造者达干之力征服幼发拉底诸城镇,保护米拉及图图尔的人民;我,荣耀的君主,使伊丝塔容光焕发,曾为宁那苏规定其所需的洁净食品,在兴难之际曾援助过自己的臣民? ,使其在巴比伦能安居乐业.我,人民

5、的牧者,其事业为伊丝塔之所喜悦,曾把丝塔安置在通卫亚克得中央的埃. 乌尔马什;我,使公道发扬,以正值的办法管理各部落,曾恢复亚述城的仁慈的庇护女神;我,扑灭(?)尼尼微的埃. 米什米什火焰(?)之君主,使伊丝塔的名字增辉.我,荣耀者,忠于诸大神,苏穆. 拉. 伊鲁之后嗣,新。穆巴里特之强有力的继承人,不朽之王族,强大之君主,巴比伦之太阳,光明照耀苏美尔及亚克得全境,四方咸服之王,伊丝塔之喜爱者.当马都克命我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 自今而后:第一条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 6 汉穆拉比王法典 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第二条倘自由

6、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第三条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述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则应处死.第四条倘所提之证据属于谷或银的条件,则应处以本案应处罚之刑.第五条倘法官审理讼案,作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第六条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第七条自由民从自由

7、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驴,或不论何物,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窃贼,应处死.第八条自由民窃取牛,或羊,或驴,或猪,或船舶,倘此为神之所有物或宫廷之所有物,则彼应科以三十倍之罚金,倘此为穆什钦努所有,则应科以十倍之罚金;倘窃贼无物以为偿,则应处死.第九条自由民遗失某物而发现其失物在另一自由民之手,倘占有此失物者云:“此物由一卖者售与我,我在证人之前买得” ,而失物之主亦云:“我能提出知道此为我物之证- 7 汉穆拉比王法典 人“ ,则买者应领到售此物之卖者及购买时为之见证之证人;而失物之主人亦应提出知此为其失物之证人. 法官应审理他们的案件,而交付买

8、价时为之见证之证人及知此失物之证人,皆须就其所知,声明于神之前. 卖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失物,买者应从卖者之家收回其所付之银.第十条倘买者不能领到出售与彼之卖者及买时作证之证人,而仅失物之主提出知其失物之证人,则买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所失之物.第十一条倘失物之主不能领到知其失物之证人,则彼为说谎者,犯诬告罪,应处死.第十二条倘卖者已死,则买者可从卖者之家取得本案起诉之五倍的赔偿费.第十三条倘此自由民所提之证人不在近处,法官可予以六个月以内的期限. 倘在六个月中不能领到证人时,则彼为说谎者,应受本案应得之刑罚.第十四条自由民盗窃自由民之幼年之子者,应处死.第十五条自由

9、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之奴或婢,带出城门外者,应处死.第十六条自由民藏匿宫廷所有或穆什钦努所有之逃奴于其家,而不依传令者之命令将其交出者,此家家主应处死.第十七条自由民于原野捕到逃亡之奴婢而交还其主人者,奴主应以银二舍客勒酬之.第十八条倘此奴隶不说其主人之名,则应带至宫廷,然后调查其情形,将其交还原主.第十九条倘藏匿此奴隶于其家而后来奴隶被破获,则- 8 汉穆拉比王法典 此自由民应处死.第二十条倘奴隶从拘捕者之手逃脱,则此自由民应对奴主指神为誓,不负责任.第二十一条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第二十二条自由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应处死.第二十三条如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

10、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劫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第二十四条倘生命被害时,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亲族银一名那.第二十五条任何房屋失火,前来救火自由民觊觎屋主之财产而取其任何财物者,此人应投于该处火中.第二十六条里都或巴衣鲁奉王命出征而不行,或雇人以自代,此里都或巴衣鲁应处死;代之者得其房屋.第二十七条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 ,此后其田园交与其他代服军役之人,倘彼归返其乡里,则应归还其田园,由彼自行担负军役.第二十八条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 ,而其子能服军股者,应以田园予之,由其代父服役.第二十九条倘其子年幼,不能代父服役,则应以田园之三分之一交与其母

11、,由其母养育之.第三十条里都或巴衣鲁因其义务繁重,离弃其田园房屋,其后他人取其田园房屋而代之服役,已届三年,倘彼归而要求其田园房屋时,不得交还之. 取其田园房屋而代其服- 9 汉穆拉比王法典 役者应担负军役.第三十一条倘彼离去仅一年即归,则应交还其田园房屋,由其自服军役.第三十二条里都或巴衣鲁于王命远征时被捕为俘? ,塔木卡为之赎还并送至其居地,倘其家有物可以取赎,应自取赎;倘其家无物可以取赎,应由其地之神庙为之取赎. 倘其地之神庙无物为之取赎,则应由宫廷取赎之. 其田园及房屋不得作为赎金.第三十三条倘德苦或卢布图取得“强制征募的兵士” 或在王命出征时使用代人服役的雇佣兵而派遣之,此德苦或卢布

12、图应处死.第三十四条德苦或卢布图占取里都之所有物,伤害里都,以里都为雇佣,在法庭审判中将里都交付更有力之人,或占有国王赐予里都之物者,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第三十五条自由民从里都购得国王所赐予之牛或羊者,应丧失其银.第三十六条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第三十七条徜自由民购买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则应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价银. 田园房屋应归还原主.第三十八条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不得以其与所负义务有关的田园房屋遗赠其妻女,亦不得以之抵偿债务.第三十九条如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亦得以之抵偿债务.- 10 汉穆拉比王法典 第四十条神妻、塔木卡或负有其他义

13、务之人,得出售其田园房屋. 买者应担负与其所买田园房屋有关之义务.第四十一条自由民以自由的财产换取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且加付价额时,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仍可以回到自己的田园房屋,并可以收取其所加付的价额.第四十二条自由民佃田以耕,而田不生谷,则彼应以未尽力耕耘论,应依邻人之例,以谷物交付田主.第四十三条倘不耕耘而任田荒芜,则彼应依邻人之例交付田主以谷物,并应将其所荒芜之田犁翻耙平,交还田主.第四十四条自由民租处女地三年,以资恳殖,但怠惰不耕,则至第四年时应将田犁翻、掘松、耙平,交还田主,并应按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以谷物交付田主.第四十五条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的佃

14、金,而后阿达得淹其田或洪水毁水毁去其收获物,则损失仅应归之农人.第四十六条倘彼非收取佃金,而系按收成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出租田地,则田中之谷物应由农人与田主按约定比例(?)分之.第四十七条倘农人于第一年劳动未曾获利,而云? “我将为自己耕田” ,则田主不得违反其意;其田只应由此农人耕作,至收获时依契约收取谷物.第四十八条倘自由民负有有利息的债务,而阿达得淹没其田,或洪水毁其收获物,或因旱灾,田不长谷,则彼在此年得不付谷与债主,而洗去其文约;此年利息亦得不付.第四十九条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取银,而给塔木卡以适- 11 汉穆拉比王法典 于耕种之谷田或芝麻田,而告之云:“田由君种之,田之所生谷或芝麻,务

15、收割而自取之;,倘塔木卡之农人于田植谷或芝麻,则收获之时,田中所生之谷及芝麻,应仅由田主取之,而以谷付塔木卡,以偿向彼借取之借银之利息,以及塔木卡所付耕田之费用.第五十条倘彼所交付以还债者为已种之谷田或已种之芝麻田,则田中所生之谷或芝麻,仅应由田主取之,而以银偿还塔木卡本息.第五十一条倘彼无银偿还,则可以谷或芝麻,依王家规定之比价交与塔木卡,以还向彼所借之银及其利息.第五十二条倘塔木卡之农人不于田中生殖谷物或芝麻,其契约亦不得变更.第五十三条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而因此堤堰破裂,水淹公社之耕地,则堤堰发生破裂的自由民应赔偿其所毁损之谷物.第五十四条倘彼不能赔偿谷物,则应将彼本人及其动产交出以售银,此银应分与公社耕地之谷物为水所毁损之人.第五十五条自由民开启其渠,不慎而使水淹其邻人之田,则彼应按照邻区之例,以谷为偿.第五十六条自由民放水,水淹其邻人业已播种之田,则彼应按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第五十七条倘牧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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