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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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华大学毕业论文 毕 业 论 文题 目: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学院(直属系): 人文学院 年级、专业: 2006级法学1班 学 生 姓 名: 蒋 四 通 学 号: 200617010177 指 导 教 师: 曾 新 明 完 成 时 间: 2010年5月20 日 目 录摘要3引言4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4(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4(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沿革5(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5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与构成要件 6 (一)违法行为7(二)损害事实7(三)因果关系8(四)主观过错8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综述 8四、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建议11(一)离婚损害

2、赔偿主体方面的完善11(二)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方面的完善 12(三)举证责任和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完善13(四)诉讼时效以及适用范围的完善 14结束语16参考文献17总结与体会18致谢辞18摘 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只要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们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而提出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这不仅是婚姻法的一个进步,还为更好的维护了婚姻当事双方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由离婚带来损害赔偿问题。【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无过错方 第三者 侵权Abstrac

3、tThe article 46 revising the queen in 2001 is clear and definite as long as one side having stipulated husband and wife getting divorced having a bigamy , having a spouse to cohabit with them , putting family violence and such behavior as abusing throw-out household member into practice, but suggest

4、ing that , there is no fault Fang You Quan requests that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Th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system form getting divorced with law is managed to establish, this is a progress of marriage law not only , is much better having defended marriage thinking that legal thing both sides be

5、nefit has provided the law basis. Ability achieves thereby in actual judicial practice resolving a reason impartially fair and square getting divorced bringing about th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problem.Key words:Divorce damage compensate system;Non-mistake side;The third; Infringes upon the right 引

6、 言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虐待遗弃、包二奶等现象层出不穷,诸多原因导致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出上升趋势。为了进一步保障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利益,2001年我国婚姻法首次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引入到法律条文中。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一个突破,不仅使婚姻家庭立法进一步完善,也为那些因离婚而受到伤害的一方提供了法律上依据。同时通过比较详细的规定使得那些因为自身行为不端的人不敢离婚,客观上降低了离婚率。本文将主要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含义、法律特征、功能、构成要件以及具体操作等方面做简要的分析,同时也将结合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做简单的阐述,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求该制

7、度更趋于完善。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婚姻关系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涉及物质方面的损害赔偿和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而物质方面的损害赔偿则主要针对财产方面给受害方带来的损失所做的赔偿。该制度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第一,作为一种救济手段,损害赔偿制度着力保护夫妻无过错一方因为离婚造成的精神和物质上的伤害。第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是针对无过错一方,无过错方只能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

8、向有过错方提出,第三人无权行使该权利。第三,无过错方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请求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超出范围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在离婚过程中或者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该制度可以使受害方的权益得到及时救济和恢复,同时也可以对过错方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使得那些行为不端者不敢轻易走上离婚的道路,从而也可以从侧面降低离婚率,促进夫妻之间和睦相处。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沿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兴起于瑞士的民法典,从那以后各国的亲属法中普遍设置了该制度。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如离婚被判为错全属夫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

9、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他方仅得在离婚诉讼之际请求损害赔偿。”日本民法典第157条第2项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才第一次将离婚损害赔偿理念引进到离婚领域,并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这两种制度的设立进一步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使得离婚的当事双方能从法律层面上获得帮助,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了一些说明:第一

10、,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是指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特别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第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第三,无过错方在提起损害赔偿应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此外还特别规定被告在不同意离婚也未按照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虽然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但是还存在一些缺点有待更加完善。例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过分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使得那些请求损害赔偿一方就承担了更多的举证义务,如果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四种情形去要求受

11、害方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对于受害方来说简直是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针对立法中出现的问题,部分学者更加倾向于像西方国家一样取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离婚受害方则可以依靠侵权法获得法律上的保障。(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点。1.法定性,即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和赔偿事由都由法律事先规定。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才有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而有过错一方则无此权利。但是无过错方也只能在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四种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除此之外行使请求权将得不到法院支持。2.救济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是婚姻权利救济制度之一,其中还包括离婚时经济补偿制度,而离婚损害赔

12、偿制度更侧重于维护夫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因离婚而造成来自精神方面和物质方面的损失。通过过错方承担部分民事责任,从而使得无过错方的财产得以赔偿、精神得以平复,间接的救济无过错方的利益。3.惩罚性,这里的离婚损害赔偿并不具有惩罚离婚本身,而是以损害赔偿形式来惩罚离婚的违法行为。让过错方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得到相应的惩罚,以达到法律实践中的公平公正。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与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经常出现在司法实践中,而引起赔偿的主要原因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违约责任说;另一种则认为是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的学者主要基于“婚姻契约说”,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且依法结成以人身、财产为

13、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本法说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夫妻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自男女双方合法取得结婚证开始,夫妻双方便产生了忠实义务、同居义务、相互扶助义务等,无论夫妻哪方不履行自身的义务都可能损害到另外一方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该对由违约责任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这部分学者认为离婚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法律应该基于此对实行行为者惩罚,并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达到对受害方最大的公平。持侵权责任说的学者的理论基础主要建立在“婚姻制度说”和“配偶权”,他们认为婚姻行为不仅是一种私行为,也是一种公行为。并且受法律的调整,只有法律认可下的婚姻行为才是有效的,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离婚行为不仅侵犯着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合法利益,即配偶权,同时也侵犯了由法律调整的婚姻制度。从另外一方面讲,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理应受到来自社会道德乃至伦理方面的调整。而离婚却打破了这种调整,侵犯了另一方的利益。该部分学者认为离婚本身就是一种损害,应当给予赔偿。综上所述,笔者较为赞同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认为是侵权责任的说法。首先,过错方通过离婚在解除现有夫妻关系的同时,也同时侵犯了夫妻一方的配偶权,在这过程中使得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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