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判例研究.doc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44005031 上传时间:2024-03-1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法判例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公法判例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公法判例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公法判例研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公法判例研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法判例研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法判例研究.doc(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法判例研究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律硕士学号:2220080114姓名:孙志宁公法判例研究 解读国家赔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可知,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

2、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与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刑事审判权、监狱管理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违法实施侵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民事、行政司法赔偿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

3、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仇惠南请求国家赔偿案仇惠南原系泗阳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1994年6月8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审查。6月10日,实行监视居住(从6月8日起即被关在泗阳县农科所),同年8月1日以挪用公款罪对仇惠南刑事拘留,8月11日转逮捕并公开执行,且录相在泗阳电视台“泗阳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中播放。此后一直被羁押在泗阳县看守所,直至1995年12月28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才向仇惠南宣布泗检(95)刑二免字第10号免予起诉决定书,认定仇惠南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免予起诉并予释放。实际关押569天,并追缴“赃款”18050元。羁押期间,仇惠南还花

4、去医院费590.45元。仇惠南不服,即向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淮阴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4月17日作出淮检控申复决(1996)03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定仇惠南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撤销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对仇惠南的免予起诉决定书。据此,仇惠南于1996年7月3日起,先后向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和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和赔偿复议。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和淮阴市人民检察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依法向赔偿请求人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1996年11月6日,仇惠南向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要求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赔偿:(1)被侵犯人身自由569天的赔偿金和关押期间所花去的医疗费用590.45元;(

5、2)返还在其办案中作为赃款追缴的现金18050元及利息;(3)赔偿因被关押而造成复合肥厂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的损失;(4)由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案件的审理及判决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实行错误拘留和逮捕,并实际关押569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开,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此错案已经淮阴市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泗阳县人民检察院给赔偿请求人仇惠南人身权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给仇惠南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仇惠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办案期间追缴的赃款,侵犯

6、了公民的财产权,应予返还。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间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之规定,于1997年3月25日决定如下: 一、由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赔偿仇惠南因被侵犯人身自由569天而应得的赔偿金计人民币14785元以及其在被关押期间花去的医疗费用590.45元,二项合计人民币15375.45元,限决定生效后一月内一次性以现金支付。二、由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返还办理此案中对仇惠南作为赃款追缴的现金18050元(已予返还)及利息418.03元。三、由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在

7、当时对仇惠南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四、赔偿请求人仇惠南申请要求赔偿的其它间接经济损失,依法不予赔偿。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刑事损害赔偿案件,在处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只能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本案中,仇惠南自1994年6月10日被监视居住,1995年12月28日释放,侵权行为

8、跨越1995年1月1日,即侵权行为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的侵权行为,依法予以赔偿,没有异议,对1995年1月1日以前的侵权行为,应如何处理,意见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第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项的规定,仇惠南被羁押至1995年12月28日,应认为侵权行为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羁押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1995年1月1日以前羁押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故本案中,人民法院对1995年1月1日以前被羁押而造

9、成的损失,考虑到当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参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范围标准,与1995年1月1日以后造成的损失,按同一标准予以赔偿是合理的,也是适当的。这个案件的特殊性也在于此地,案件发生的时间正处于国家赔偿法生效的前后,这种案例也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此种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到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二、关于监视居住的赔偿问题。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住区域,并对其行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没有将这类限制公民人

10、身自由造成损害的,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本案中,仇惠南在泗阳县城有固定的居住所,自1994年6月10日被监视居住,并没有居住在自己的居所内,而是被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住在泗阳县农科所的房间内,没有任何活动自由,实际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这是一种变相羁押行为,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的立法本意,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因而,这种名为监视居住实为羁押的行为,侵害了公民人身自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应按错误拘留由泗阳县人

11、民检察院承担赔偿责任。三、关于赔偿的标准。1.直接损失应予赔偿。本案中,仇惠南因泗阳县人民检察院错误拘留、逮捕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569天的赔偿金,作为“赃款”追缴的现金18050元和被关押期间花去的医疗费590.45元,这三项损失给予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2.间接损失的赔偿问题。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尚未取得但预期可以取得的利益因侵权行为

12、而造成的损害。本案中,仇惠南羁押前系原泗阳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因羁押而无法行使厂长职权,使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该厂处于停产状态,因而,该厂也就无法取得正常经营可取得的利润,此损失,即属间接损失。那么,对这种因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给该厂造成的间接损失是否赔偿,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我认为,对间接损失应该予以赔偿。因为,此损失既然存在,就应当获得其赔偿,由于在仇惠南被压期间,其厂处于停滞状态,这对仇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都造成了损害。国家应对自己的错误给整个厂子带来的损失予以补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它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赔偿”。此规定只确定了直接损失赔偿的原

13、则,对间接损失没有任何规定,这是该法律在此的一个漏洞。3赔偿问题引发的其他思考。除间接损失之外,其实该案还涉及到精神损失费的赔偿,精神赔偿在国家赔偿法中应算是现有的一大缺陷,在与此案相类似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些相同之处。相关案例一:2001年元月8日晚,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警王海涛与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将一家美容美发店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轮流单独讯问,要求麻旦旦承认与某男有过不正当性行为。麻旦旦不承认,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殴打并被铐在篮球杆上。麻旦旦被非法讯问了23小时后,元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麻

14、旦旦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是处女。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康柳毅等人带麻旦旦再次做了处检,证明麻旦旦仍是处女之身后,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此后麻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500万元。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庭一审判决,麻旦旦仅获赔7466元。麻旦旦不服,坚持上诉。7月18日,该案二审开庭,12月1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麻旦旦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麻旦旦提出的精神伤害赔偿被驳回,理由是该诉讼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相关案例二:佘祥林,湖北省京

15、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佘祥林“杀妻”冤案既出,举国震惊。佘父佘树生告诉记者,自从1994年4月儿子蒙冤入狱后,大儿子佘锁林因为弟弟冤案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但已经气若游丝。三个多月后,杨五香含恨而去,时年

16、54岁。据乡亲们介绍,杨五香在入狱前身体健康,长年在田间劳作。据了解,为了给佘祥林申冤,余家欠了一屁股债,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达两万多元。佘树生一人耕种2亩责任田,在贫寒中苦苦煎熬。到2005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为止,佘先生枉坐了3995天牢狱。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初步估算佘的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11年牢狱之灾,将换来22万元国家赔偿,由于这种赔偿没有任何精神层面的意义,难免同样让国人伤感。精神损害赔偿兴起于民事侵权领域,随着20世纪人权与国家理论的发展,保护人格尊严、重视精神损害的赔偿已经成为各国国家赔偿法重要的价值取向。虽然自2001年后中国确立了民事赔偿方面的精神赔偿制度,但是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也应尽快将精神损失的赔偿纳入其中。对国家赔偿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