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旱规划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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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旱规划技术大纲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08年12月2目 录一、总则1(一)导言1(二)基本规定1(三)工作要求3二、基本情况调查与评估5(一)基本要求5(二)干旱基本情况调查评价6(三)抗旱基本情况调查10(四)不同水平年水资源供需分析14(五)抗旱能力评估及形势分析17三、规划布局19四、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22(一)基本要求22(二)城镇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23(三)农村抗旱应急水源工程23(四)生态抗旱应急补水工程24五、旱情监测预警系统25(一)基本要求25(二)旱情监测26(三)旱情分析预测评估28(四)旱情预警30六、抗旱指挥调度系统31(一)基本要求31(二)抗旱会商

2、31(三)调度决策32七、抗旱减灾管理体系33(一)基本要求33(二)组织机构与政策法规33(三)抗旱预案制度33(四)抗旱投入机制与抗旱物资储备34(五)抗旱服务组织建设34(六)抗旱减灾基础研究和新技术应用35(七)抗旱宣传培训35八、投资估算与规划实施意见36(一)基本要求36(二)主要内容36九、规划实施效果及环境影响评价37(一)基本要求37(二)评价内容37十、规划实施保障措施39(一)基本要求39(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392一、总则(一)导言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精神,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与环境安全,逐步提高我国抗

3、旱减灾能力和管理水平,主动应对日益严重的干旱灾害,最大可能减轻旱灾损失,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水利部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开展抗旱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办规计函2008542号),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抗旱规划编制工作,并印发了抗旱规划工作大纲。2、为指导和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抗旱规划编制工作,统一抗旱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依据抗旱规划工作大纲,特制定抗旱规划技术大纲(以下简称技术大纲)。3、编制技术大纲的目的,一是明确各项规划任务开展的技术途径;二是界定规划有关概念与术语的定义和确切内涵;三是明确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技术要求;四是明确对基础资料调查采集、分析评价和有关成果的要求

4、,确保规划的统一性、一致性和可操作性。4、技术大纲包括正文和附件,附件为抗旱规划技术大纲附表式样、附图目录、分析方法。5、各地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与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加强联系,以便及时沟通,协调解决规划中的有关技术问题。(二)基本规定1、规划目标。本次规划的目标是:发生中度干旱时,城乡生活、工业生产用水有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不遭受大的影响;发生严重干旱时,城乡生活用水有保障,工农业生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发生特大干旱时,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有保障,尽量保证重点部门、单位和企业用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目标,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目标和相应的控制指标。为便于干旱灾害的评价

5、,统一三个通用指标:(1)用城乡饮用水保证率衡量城乡居民饮用水的保证程度;(2)用因旱粮食损失率(指因旱粮食损失量占正常年份粮食产量的百分数)衡量农业旱灾损失情况;(3)用旱灾损失率(指干旱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地区生产总值的百分数,干旱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值包括因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影响工业增加值和牧业直接经济损失)衡量经济损失情况。2、规划任务。本次规划任务是:干旱灾害及抗旱基本情况调查与评估、规划布局、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旱情监测预警系统、抗旱指挥调度系统、抗旱减灾管理体系,投资估算与规划实施、规划实施效益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3、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全国31个省

6、(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4、规划水平年。2007年为现状基准年,2020年为规划水平年。5、基本资料统计单元。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统计单元。6、典型干旱年确定。本次规划规定频率75%的年份对应于中度干旱年,频率9095% 的年份对应于严重干旱年,频率大于等于 97% 的年份对应于特大干旱年。各地应尽量利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规划相关成果,充分利用当地资料,通过分析确定三种典型干旱年。对于特大干旱年,也可直接采用1949年以来旱情或旱灾最为严重的干旱年作为典型干旱年。7、为便于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本省范围内明确规定统一的三种典型干

7、旱年(中度、严重和特大)。各统计单元按照统一规定的典型干旱年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计算。由于部分县级行政区实际发生的典型干旱年与统一规定的典型干旱年不对应,可在完成全省规定的三种典型干旱年分析的基础上,增补本地区的典型干旱年,并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计算。 8、旱情和旱灾损失资料系列。本次规划要求收集统计单元19902007年旱情和旱灾损失资料系列;城市要求收集20002007年的干旱缺水资料系列。有条件的应尽可能延长资料系列。9、城市。本规划所指城市是指国家批准的建制市(包括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城区范围,城区范围可根据各城市具体情况自行确定。10、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本规划抗旱应急(备用

8、)水源工程是指在遇到中度、严重或特大干旱时,为解决常规水源工程无法保证受旱地区城乡居民饮水,以及重点工业、农业和生态核心区基本用水而建设的水源工程及配套工程。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分为城镇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农村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生态应急补水工程。城镇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用于保障严重以上干旱期间城镇生活和重要企业用水。农村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又分为农村饮用水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农业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前者用于保障发生严重以上干旱期间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后者用于保障在干旱期间维持必要的农业生产用水。生态应急补水工程用于保障干旱期间生态核心区基本生态用水。11、价格与投资估算水平。投资估算以2007年

9、末的价格水平为准。(三)工作要求1、收集相关规划和成果。与本次规划相关的规划和成果主要有: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流域、区域和城市水资源规划、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灌区节水改造规划、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及农业区划等相关成果。2、做好与相关专业规划的协调衔接。对涉及与抗旱有关的规划成果,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引用,或作适当修正后引用并做出说明;对水资源规划相关成果的引用,要注意基准年不一致存在的差异;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中关于城市饮用水水源工程规划成果可以引用,同时需要评价已有水源地在发生严重以上干旱期间的作用和供水能力,如果现有水源地在

10、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时不能充分保证饮用水需求,就需要在本次抗旱规划中对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进行规划。3、加强对规划基础资料的管理。做好基础资料的调研和核查工作,对所采用的基础性数据要进行认真的复核和分析,保证基本资料的真实性与合理性。4、规划的组织与协调。应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合作,注重规划各个环节之间的协调,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5、确保规划的进度和质量。按照技术大纲的要求开展工作,及时对各阶段成果进行综合分析、检查,保证工作进度,确保成果质量。20二、基本情况调查与评估(一)基本要求1、本次调查以收集和利用现有资料为主,参考采用相关统计年鉴、水资源公报以及相关

11、规划成果。2、旱情和旱灾基础资料收集。收集和整理县级行政区19902007年的农业、牧业和城镇旱情和旱灾损失资料,作为旱情及旱灾规律与特点分析的依据。收集整理19902007年抗旱投入和抗旱效益资料,分析评价抗旱减灾效果。3、城市重点收集20002007年的干旱缺水资料,作为现状城市旱情分析的基础,并对城市备用水源工程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城市应对严重或特大干旱的能力。4、现状旱情及旱灾特征分析。根据旱情和旱灾损失资料系列,结合规划区的地理、气候、水文条件、水资源利用、水利工程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相关数据,分析旱情及旱灾发生特点,编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旱季节分布图和旱灾易发地区分布图。

12、5、经济社会指标现状调查。收集整理县级以上行政区及建制城市2007年的经济数据和供用水情况,为农业和城市旱情及旱灾分析提供背景资料。6、供水基础设施现状调查。调查蓄、引、提、调水工程、地下水源工程、其他水源工程的数量、规模及供水能力,摸清与抗旱密切相关的供水基础设施现状以及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情况和应急供水能力等。7、不同水平年水资源供需状况分析。充分利用水资源规划相关成果,对2007年和2020年在不同典型干旱年(中度干旱年、严重干旱年、特大干旱年)景下的水资源供需状况进行分析。8、抗旱减灾保障体系现状调查。了解与抗旱有关的组织机构、政策法规、服务组织、物资储备、旱情监测和抗旱指挥调度系

13、统等方面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9、抗旱能力评估及存在问题分析。(1)在现状抗旱基本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对抗旱能力进行定性评估;(2)分析现状条件下发生严重以上干旱时,可能出现的干旱缺水形势;(3)分析现有抗旱工程设施和抗旱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10、抗旱形势分析。根据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并考虑气候变暖等因素,分析干旱灾害发展趋势,提出未来抗旱工作的总体要求。(二)干旱灾害基本情况调查评价旱情及旱灾损失调查1、旱情及旱灾损失调查按附件“附表2-1 XX省(自治区、直辖市)19902007年旱情及旱灾损失调查表”所列项目填写。2、附表2-1中“旱情发生时间”按旱情开始至结束的时间

14、填写,如旱情从3月开始至5月结束,同年7月又开始至8月结束,可填写“35”,“78”。“受旱面积”是指因供水不足使作物正常生长受到明显抑制,造成作物长势不良的面积(同一块耕地多季作物受旱,只计一次);“受灾面积”是指农作物产量因受旱而比正常年份减少10%以上的面积;“成灾面积”是指农作物产量因受旱而比正常年份减少30%以上的面积;“绝收面积”是指农作物产量因受旱而比正常年份减少80%以上的面积;“因旱临时饮水困难”是指因干旱造成临时性的人、畜饮用水困难,属于正常饮水困难的不列入统计范围;“因旱粮食损失量”是指当年因旱减收的粮食产量;“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粮食因旱减产值、经济作物减产值和林、渔

15、业、牲畜等经济损失值。“城镇干旱”指由于干旱造成城镇供水水源不足(河流、水库、湖泊来水、蓄水少,地下水位下降等),导致城镇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用水量,城镇正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城镇因旱减少供水量”是指因干旱缺水导致城镇供水低于正常供水量的水量的差值,按受旱时期实际日供水量与正常年同期实际日供水量的差值,正常年实际供水量可近似用前3年同期实际日供水量平均值计算。“城镇年供水量”是指该统计年度内城镇实际供水总量。“城镇影响人口”是指受旱时期内受定时、定量、减压等限水措施影响的人口总数。“影响工业增加值”指受旱时期城镇因干旱缺水造成的工业增加值减少量,可用因旱减少供水量与工业用水定额乘积来测算。 “牧业旱灾损失”按照草场受旱面积、受灾畜牧头数和牧业直接经济损失来统计。“草地受旱面积”指因旱缺水的牧草面积,按干枯和未返青面积分别列出;“受灾畜牧”是指因旱缺水的畜牧数量,按照大牲畜折算,大牲畜包括牛、马、驴、骡和骆驼等;“牧业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所有牧业因旱缺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值。3、根据旱灾损失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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