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最终版.doc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43973755 上传时间:2024-01-07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债权人撤销权最终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债权人撤销权最终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债权人撤销权最终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债权人撤销权最终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债权人撤销权最终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债权人撤销权最终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债权人撤销权最终版.doc(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债权人撤销权刍议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制度,它与代位权制度一起构成完整的债的保全制度,其立法目的也与债的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相一致。通说认为,债的保全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弥补担保制度和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不足。这一制度的确立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使合同之债的效力在特殊情况下可及于第三人,能够有效地防止债务人实施各种不适当的行为逃避债务。市场交易中,交易安全是利益的基础,交易安全应当是市场交易首要保护的目标。因为,市场交易的价值基础在于诚信,交易人之交易行为,要获得其所期待和信赖的合法性与确定性,其主观上必须处于善意无过失的心理状态。否则,应当受到

2、法律的否定与谴责。而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从宏观来说,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交易安全的风险,以法律手段保障经济和契约信用,而从微观来看,则是为了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市场交易的诚信。但是有论者强调,“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本旨在于保障一般债权人全体的利益,而非各个债权人的个别利益”。笔者以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大陆法系传统下或为如此,在中国则当考虑法律移植的差异性。正如罗伯特C埃里克森所说,“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建构不能脱离中国

3、本土的实际,不能忽视中国社会传统的心理习俗和思维方式。在中国本土社会,诉讼是万不得已才采取的策略,诉讼将使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情感与私人关系几无修复之可能。而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又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当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其中一个债权人花费巨额成本,他所承担的败诉风险将由其独力承担,如果胜诉,其他债权人坐享收益。本土的社会心理习俗也缺乏为法和权利而斗争的传统,因此最后的利益衡量结果一定是每个债权人相互期待他人付出成本,自己收获果实,债务人因此而成功逃债。若法律制度建构之目的沿袭西方的法律思维,债权人撤销权法律制度最终的落脚点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责任财产遵循“入库规则”,使责任财产回归

4、于债务人,再次成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那么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的情况很难出现,权利的现实将与制度设计的初衷悖离。债权具有平等性,并不意味着债权的实现一定也应当具有平等性。债权人如果不积极行使权利,也应受到惩处,因此,笔者以为,躺在权利上的睡眠者应当为其懒惰和侥幸付出代价,法律理应对“隔岸观火,坐收渔翁之利”的不积极行使权利者予以限制,债权人撤销权法律制度的最终落脚点应当是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循此路径,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该制度的效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

5、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

6、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

7、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关于撤销权的性质, 直接决定着债

8、权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形成诉讼抑或给付诉讼) 、诉的被告(债务人、受益人抑或转得人) 、诉的效力(绝对的效力抑或相对的效力)以及判决正文的记载事项(是否在正文中记载对诈害行为的撤销) 等, 学说见解不一。韩世远:债权人撤销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第35页。梅仲协先生认为:此权利只能以诉讼主张之,顾系程序法上之权利,而非实体法上之权利,唯因其为保全债权之一种重要方法,故于民法中规定之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P245。孙森焱先生认为:撤销权之行使,故在保全债务人之责任财产,用以确保债权,对于债权之实现固有帮助,唯撤销权并非强制执行请求权之辅助的权利或其从

9、权利,实系附属于债权之权利,是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力,虽其行使需以“诉”之形式为之,尚非属于诉讼法之权利。中国大陆民法界的通说是认为撤销权为实体上的权利。笔者亦认为,其应属于实体上的权利,虽然法律需要进行起诉,但其发挥的效果却是产生当事人间或当事人与第三人间的权利义务变更,在诉权与实体权利上其性质更偏向于实体权利,只是期相比于普通实体权利,是一种较为特殊需要用“诉”为之的实体权利。关于撤销权为实体上的何种权利,其性质如何,在理论上亦有不同的看法。1、请求权说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返还财产的权利。撤

10、销的效果,仅生债权的请求权,而不发生溯及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至于构成此债权的原因为何,此说又可分为(1)基于法律规定之返还请求权;(2)基于侵权行为之返还请求权(3)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因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依此请求权提起的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2、形成权说此说又称撤销权说或物权说,日本、德国及台湾部分学者持此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原归属受益人的权利自始失其效力,复归于债务人。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

11、权之后如何请求受益人或转得人返还财产与债务人,此说又可分为三种不同观点:(1)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行使撤销权之后,若受益人或转得人仍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人自己对于受益人或转得人不得直接请求返还,而只能基于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此种观点又称为极端的形成权说。(2)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提起撤销之诉时,可以同时提起代位之诉,声明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于债务人或自己。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虽须以撤销权的行使为前提,但却非撤销权行使的当然效力。(3)第三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其形成效果为使受益人获得利益之回复,成为债务人之责任财产状态,而不必由债权人另行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之利

12、益,即得逞行对该利益强制执行。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为撤销权行使后的效果而非撤销权的本体。3、折衷说折衷说为法国民法通说,日本、台湾学者亦多持此说,受此影响,我国大陆学者一般亦采此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且使债务人的财产上地位回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间的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受益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该说认为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如即可达到债务人责任财产回复原状的目的时,债权人仅须诉请撤销,如单纯之撤销不能达此目的时,债权人并得同时诉请财产返还或损害赔偿。本文

13、比较赞同折衷说。债权人的撤销权的目的在于通过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使得因其行为而转移的财产回复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其转移的财产或利益上的地位得到回复。债权人的撤销权因此具有形成权的性质。但其是不能与纯粹的形成权等同的。这是由于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财产回复原状,所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又需对受益人提出返还财产的请求。而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是:“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撤销权撤销的仅是债务人的法律行为,而非行为所处分的财产或利益。返还财产或利益只是行为的撤销所产生的后果。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一

14、项附属权能,是由法律规定的、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由于撤销权是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其具有保全功能。故其与债的请求权也是不能等同的。不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其实施的不当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就可行使撤销权。其与请求权的区别在于:(1)请求权通常是由权利人直接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但撤销权人不能直接债务人提出请求,而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2)请求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权人只能向义务人提出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但是,撤销权的效力却己至第三人。因此,撤销权具有请求权的内容和性质。折衷说全面揭示了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借助诉讼的形式,但因其体现的是债的效

15、力的一项权利,故就其本质而言,应该是实体权利。由于撤销权以债务人行为的撤销为内容,并达到回复债务人在财产上的地位的目的,所以它带有形成权的性质,但它并不仅仅是一种形成权,而是兼含回复原状的请求权。因此,撤销权为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的实体权。四、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是债的效力扩张的结果,它的行使直接发生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被撤销的后果,足以破坏既成之社会秩序,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必须严格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关系,避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破坏正常经济秩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

16、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益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对债务人的无偿行为,仅仅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要件即其行为有害于债权实现;而对债务人的有偿行为,除需要一定的客观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定的主观要件。(一)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从客观要件上说,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才能发生债的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