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谜题的再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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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谜题的再解读近年来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学术观点综述严小龙2011年11月07日北京日报本栏目刊发学术研究综述类文章,目的是为理论工作者、广大读者提供研究资讯,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的深化。欢迎来稿。编者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四种代表性观点马克思在不同文本中都提到:资本主义以后的未来社会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命题在资本论中阐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论述得最为详细。马克思写道:“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

2、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同时代的杜林曾攻击说:“这种新的个人所有制在马克思先生那里同时也称为社会所有制马克思先生安于他那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却叫他的信徒们自己去解这个深奥的辩证法之谜。”为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进行了反驳。对于这个历史命题,我国学界在改革前曾有过共识,但改革以来又出现了多种解释,近年来讨论尤其热烈,以致有“马克思之谜”、“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等说法。如果把这些观点归结起来,有“3种说”,也有“8种说”,等等,但都难以窥其全貌。笔者

3、通过对大量文献进行分析整理,发现对此的解读至少有15种之多,其中有代表性的可以列出以下4种观点:观点一:它是指“重建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这是改革前曾达成的共识。主要依据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解释:“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持这种观点的人强调,恩格斯的这个解释是得到马克思首肯的。而且马克思本人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明确指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

4、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此外,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一文中批评米海洛夫斯基时,也引证恩格斯的解释,认为这是指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观点二:它是指“重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这是改革后针对前者出现的另一种理解。理由是:马克思在论述“个人所有制”时,都明确讲的是生产资料,是与在协作基础上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联系在一起的。况且,也只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才能构成生产关系整个体系的基础。因此,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是同一概念。但这种所有制不能被认为就是我们曾经实践过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它并不能使社会每个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他就是生产资料

5、的所有者。观点三:它是指重建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理由是:马克思在不同文本中都充分地肯定了一种财产占有方式,即劳动者自己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并据此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不幸的是,这种财产占有方式在资本主义的资本积累过程中被无情地消灭了。然而,在资本集中的过程中又出现了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否定形式,即“劳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所以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须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因此,实现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在更高层次上的回归,应是马克思“重新建立个

6、人所有制”的本意。观点四:它是指“重建人人有份的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持这种观点的论者认为:不论马克思对这个命题的文本表述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给生产者个人以财产(权)”,还是“重建个人所有制”,就其所有制形式而言,说的都是人人有份的和联合起来的社会的或公共的财产占有方式或财产制度。论者强调,公有制是从整体上着眼的,而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是从构成整体的各个个体来看公有制的,因而公有制和社会的个人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硬币的两面,其正面是公有制,其背面是社会的个人所有制,即组成为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有份的所有制。此外,解读马克思“个人所有制”思想的观点还有:一是指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个人

7、所有制;二是指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三是指劳动力私人所有制;四是指作为社会主义补充形式的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五是指原始所有制下的个人所有制;六是认为共产主义无所有制;七是指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及其产品的局部的个人所有权;八是指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共同所有权;九是指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十是指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等等。在讨论中产生的四种别开生面的解读思路对马克思这一令人费解的历史命题,学界一再解读,但共识难达。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学问题以外,似乎还存在着深奥的德国哲学的特殊问题,所以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似乎还远未结束。在讨论中一些思路别开生面,现择要介绍如下:解读思路一:有论者认为,深入理解这一命题,需

8、要搞清楚“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的概念及其关系。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曾对“占有”和“所有”做过严格区分。“占有”是指对某物拥有使用权,而“所有”在某种意义上讲则是“占有”的本质。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资本论中曾在黑格尔意义上对两者严格地区别使用过。而且,到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为止,马克思使用的一直是“共同所有”,而不是“共同占有”,但在法文版资本论中,马克思却将“共同所有”改成了“共同占有”。恩格斯后来遵照马克思的指示,在现行的资本论第四版中将“共同所有”修订为“共同占有”。这一区分的意义在于:如果说对同一个生产资料譬如同一块土地,既“共同所有”又“个人所有”往往是矛盾的。尽

9、管通过“辩证法”似乎可以实现两者的“辩证统一”,但这在现实中会造成产权不明。然而,如果说生产资料为大家共同占有,但对它的所有权则分属于每一个个人,即“共同占有+个人所有”,则可以避免这一矛盾。因此,社会所有制是一种将每个个人的所有集合起来的所有制形式,在这种所有制中,个人所有是根本,如果有什么共同所有的话,那它也只能是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只有这样来解释共同占有、个人所有和社会所有的关系,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才变得更易为人所理解和接受。解读思路二:有论者认为,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是社会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的“个人发明”。社会资本、社会占有、公共占有,

10、这些在马克思著作中经常出现的概念,直接对应的就是我们经常使用的公有制概念。不同的是,我们所理解的公有制往往是一种使劳动者完全处于“无产阶级”地位的公有制,是一种马克思所理解的东方村社意义上的公有制,是一种“贫穷的、没有需要的人的非自然简单状态”,充其量只是一种“使劳动者富得不需要在银行存一分钱”的所有制。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所理解的公有制是一种劳动者联合起来的公有制。马克思由股份制想到的是“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或所谓的“劳动者联合体”。而他把两者对照后认为,“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

11、,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所以,马克思讲的“个人所有制”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公有制,是一种人人有份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它要求把个人所有权是否能得到充分实现作为衡量公有制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说,个人所有权愈得到充分实现,就表明公有制愈加完善。解读思路三:有论者认为,马克思在对未来所有制的设想中,对个人所有权的重视是显而易见的。股份制在19世纪出现后,虽然他对此做出了天才的分析,但依然没有提供清楚的答案。在以后的一个多世纪中股份制获得了长足的进展,全面认识它才有了可能。这种认识可以有两方面:一是它的含义和结构。股份制既不是传统的个人所有制,也不是传统的公有制。前者是以个人(

12、包括家庭)为单位的私人所有制,后者是以公法人为代理的为共同体成员无差异共有的所有制,而股份制是以个人所有为基础联合形成的差异共有制。所谓“差异共有制”,是指参与这一共有制的集合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因投入份额不等的资产,因而享有不等额(差异)的所有权。它与无差异共有制的区别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集合体成员对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是清晰的,另一个是法人产权(支配权)与股东产权(终极产权)分立,前者受后者委派并受后者的监督和制约。二是它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资本集合体阶段。股份制促使资本集中而产生了垄断资本,尽管它采取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但没有克服资本与劳动的对立。第二是“资本集合体”与“劳动

13、集合体”相交叉甚至相融合的阶段。劳动集合体成员开始是企业高级主管和高级技术人员,然后向一般劳动者扩大,他们以股份额可索取相应剩余。第三是人力资本成为股份资产的新伙伴,公司职员的人力资本所创造的剩余属于公司职员。这里产生了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这种关系为消除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展现了可喜的前景。解读思路四:有论者提出,不能把股份制与公有制、“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等同起来。理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属于基本经济制度,而它的实现形式属于具体制度,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股份制是一种企业或资本的组织形式,属于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具体制度,公有经济可以用,私有经济也可以用。它同所有制的性质不是一个层次,

14、不能混为一谈。马克思讲的,由于股份制的出现而带来的变化,都是指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这个层面上的变化。股份制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中的作用,都属于转变过程中的量变。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笼统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可能出现,与股份制相去甚远。因为马克思最初做出这种表述时,还没有共产主义两阶段的理论,这一理论是在巴黎公社经验的基础上在哥达纲领批判这本著作中提出的。况且马克思在世时,股份公司已存在和发展了几十年,他对此做过深入研究,为什么他没有把股份制同“重建个人所有制”联在一起呢?思想碰撞出的火花是珍贵的。应当说,只要是实事求是地思考问题,动机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和福祉,无论对这个历史谜题怎样看待、持何观点,对于最终达成共识都是有益的。(作者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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