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关系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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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照资料:博研轩职称论文网 博客:征稿邮箱:客观惩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关系要论 人民论坛(第20期)张丽【摘要】客观惩罚条件是限制刑罚权启动的悲观的实体事由,是犯罪客观方面实行行为伴生的非逻辑性危害成果,将客观惩罚条件契入国内刑法理论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冲突。因此,可将该概念引入国内刑法,还原国内立法中某类特殊要素客观惩罚条件的性质,以解决部分罪名的罪过疑难问题。【核心词】客观惩罚条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关系论问题缘起随着现代刑法调控范畴的日益扩大,国内997年刑法增设了大量经济犯罪,其中部分罪名的罪过形式认定浮现疑问。如违法发放贷款罪,该罪法条规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背法律、行政

2、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她人发放贷款,导致重大损失的,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该罪中,行为人对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持故意心态,这毫无疑问。但导致贷款不能收回(重大损失)的后果却也许是故意、过错甚至没有任何预见。由此,学界在对该罪的罪过形式进行界定期存在故意说、过错说以及故意与过错并存说三种观点,争执不下。类似问题在国内刑法多种罪名中存在。为解析此类犯罪的罪过形式,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和途径进行研究,以期达到共识。有学者受德日刑法客观惩罚条件理论的启发,将国内刑法中规定的与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之间没有直接逻辑性因果联系的危害后果界定为客观惩罚条件,排除在主观罪过认定范畴之外,仅根据行为人对客观方面实

3、行行为及逻辑性危害成果所持心态界定整个罪名的罪过形式。德日刑法中的客观惩罚条件在大陆法系刑法中,一种行为同步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有责性、违法性即成立犯罪应当受到刑罚惩罚。但也有某些例外,在同步具有犯罪构成三要件后,行为最后与否被拟定为应受惩罚,还取决于构成要件之外的其她附随条件,如个人之阻却(解除)刑罚事由及应受惩罚性的客观条件,即客观惩罚条件。客观惩罚条件,指存在于违法和责任要件之外,决定着行为的应受惩罚性,但与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错无关的某些状况。客观惩罚条件源于古代社会当权者根据犯罪人的特殊主体身份(如贵族、僧侣)或某种政治需求等因素决定与否合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后随社会文明进步,受法律面

4、前人人平等及法律拟定性原则限制,上述自由裁量权被严禁合用。但某些虽非构成要件要素却能决定某些犯罪的应罚性的客观条件仍然需要被考虑,法律即将其规定为构成要件之外决定这些犯罪应罚性的条件。无论是古代社会为谋求特定政治利益,还是现代社会为谋求一定的社会效果和价值,客观惩罚条件的产生及发展均与刑事政策理由有着难分难解的关系。换言之,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附加某种特定情状决定行为的应罚性,以灵活调节刑法打击面及合用范畴。客观惩罚条件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规定被肯定,其与对行为的评价及犯罪的成立无关,与追求刑法以外的目的有关联。因此,客观之可罚性条件即有如一种刑罚限制事由,而把本来仅由不法与罪责即可决定之应刑罚性,

5、附带地加上不法与罪责之外的条件,而限制刑罚之范畴。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国内刑法典虽未明确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规定为法定原则之一,但其却在国内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鲜活地运营着,由此,国内刑法理论通说将犯罪构成定义为: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学界从不同角度出发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涵予以了多重解释,形成如下观点:一是定罪基本说。该说觉得,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在行为人主观意识支配下完毕的一系列客观外在活动,从整体上可将其划分为主观面及客观面两个部分。由此,认定犯罪不仅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罪过(故意或过错),同步需要产生该罪过支配下实行的危害行为,两者缺一不可。二是定

6、罪行刑统一说。该说觉得,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犯罪认定及刑罚合用两个阶段均需得以体现,即同步统摄犯罪论与刑罚论。在犯罪认定阶段,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界定需兼顾主客观两个方面。在刑罚执行阶段,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各要件具体掌握刑罚从轻或从重惩罚尺度,以实现特殊避免与一般避免的良好结合和平衡。刑法领域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避免片面地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在定罪过程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能有效避免两种错误倾向:仅关注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忽视客观的外在行为和成果;或只考虑行为的客观体现及危害后果,而不考察与之相相应的主观罪过状态。二是对的看待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互相关系。犯罪行为

7、发展过程中,其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不仅可以统一并存,亦能互相独立。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是基于该客观事实,强调在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同步考虑主观及客观两方面因素,避免片面地根据游离独立的某一方面要素界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使刑罚的合用更为合理。由此可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实质在于对犯罪的评价采用主观与客观双重因素一体原则,避免片面归罪。客观惩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相耦合客观惩罚条件在概念内涵上排斥主观罪过,然而,笔者觉得在国内刑法中肯定客观惩罚条件并非是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背离。合用客观惩罚条件并不等同于客观归罪。虽然在犯罪认定中肯定客观惩罚条件要素,仍未背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实质规定。仍以

8、违法发放贷款罪为例分析。一方面,主观方面:行为人对自己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发放贷款的行为持故意心态;客观方面:行为人实行了违规放贷行为且导致了法律行政法规被违背、贷款处在失控状态的成果。虽然不考量行为人对贷款未收回的重大损失的心态,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仍然需要同步具有上述两方面内容,同样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规定。另一方面,虽然生活中行为人对贷款不能收回的重大损失(客观惩罚条件)所持的心态不尽相似。然而,行为人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对违法发放的贷款也许不能收回的后果至少存在预见也许性,即已经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该成果,行为人对客观惩罚条件性质的要素亦存在主观罪过。因此可见,虽然在犯罪认定中

9、肯定客观惩罚条件要素,亦不同于仅根据行为客观方面要件进行归罪认定的客观归罪。客观惩罚条件是限制刑罚权启动的悲观事由。客观惩罚条件与老式的犯罪构成要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是刑罚权积极扩张的合法事由,犯罪归责的实体根据,即入罪条件。客观惩罚条件却与之相反,其基于一定的刑事政策理由被肯定,是刑罚权限制根据,事实上起着行为出罪的作用。对立法设立了客观惩罚条件的行为,虽然行为已经具有刑罚可罚性,但基于缩小刑法打击面的刑事政策的考量,若客观惩罚条件事由并未浮现,则限制刑罚权的启动。由此可见,附加客观惩罚条件的行为自身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制裁,客观惩罚条件却成为排斥行为入罪的理由

10、,对行为人有利,因此,不考量行为人对之的主观罪过与入罪合用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矛盾。客观惩罚条件与实行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逻辑联系。国内刑法规定的客观惩罚条件要素体现为与实行行为相随着的某种附随情状,即附随成果。该附随成果与实行行为的逻辑性危害成果有所不同。如杀人罪中杀人行为与死亡成果之间,两者存在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因此,对此类犯罪,只要拟定行为人对实行行为所持的主观心态就能自然界定其对行为的逻辑性成果的心理态度。然而,客观惩罚条件性质的危害成果与实行行为的因果联系却与之存在差别: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实行完毕之后,客观惩罚条件性质的危害后果与否会产生尚处在或然状态,尚取决于其她外部条件

11、或第三人的行为实行状况。由此可见,客观惩罚条件性质的危害成果并非实行行为的逻辑性构成部分。客观惩罚条件要素的合用恰当衡平了犯罪人人权保障与社会法益保护,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在规定相一致。刑罚为一柄“双刃剑”的属性被现代社会所肯定,因此刑罚的恰当合用,刑法控制范畴的合适设定成为立法者关注的重要问题。评判一刑法规定及制度设计良莠的重要原则之一也在于其能否实现犯罪人人权保障与社会法益保护之间的良好平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同样承当着这样的任务一般而言,主观归罪倾向于社会保护、客观归罪更有助于人权保障,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需整体考量两方面要件,由此实现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设立客观惩罚条件的犯罪,行为人对实行行为及逻辑性危害成果均有明确的故意,客观方面已产生相应的行为及成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在此基本上附加客观惩罚条件性质的要素将未产生非逻辑性危害成果的部分行为排除在刑罚处置之外,正是基于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考虑,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在规定相一致。注释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第673页。冯军:刑法问题的规范理解,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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