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安全预防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廖文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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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卫生安全预防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廖文科 廖文科:教育部体卫艺司副司长。 600的学校配校医。小于600认得配兼职卫生老师,要培训的。 烫煮10分钟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至9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的,追究

2、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 我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作者:廖文科 在经历过“非典”疫情之后,国家对公共卫生应急机制与能力建设极为重视。国务院专门颁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如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精神,教育部结合部门的工作特点,先后制定和下发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做好入托

3、、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确定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一系列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要求。 1 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原则 1.1 一把手负责,统一指挥,快速反应 要建立一把手负责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一把手牵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全面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把突发事件的危害降低到最小。

4、1.2 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当地教育部门统一指挥应对,即事发地教育部门、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进行处置。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报告上级教育部门和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持和帮助。 要体现分级管理的原则,不同层级的教育行政部门对不同等级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不同的应急反应。例如,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其主要任务是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

5、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支持,协助解决有关问题与困难。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措施。 1.3 依靠卫生、公安部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作为学校主管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尤其是病员的救治、病因的查找、案情的侦破等不是教育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完成的,必须依靠卫生、公安部门。教育部门要迅速报请卫生

6、、公安部门给予帮助、支持,甚至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形成各部门系统联动、有效处置的工作格局。1.4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迅速组织救治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对危及生命的病员要不惜代价地迅速组织救治与抢救。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高,未达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1.5 预防为主,重视公共卫生建设 在强调科学应对、妥善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危害的同时,要特别注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做好经常性卫生防疫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

7、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尤其要从法规上、制度上、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建立有效的公共卫生防疫机制,增强公共卫生防疫能力,落实经常性卫生防疫措施。 2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要求 2.1 确定具体报告人 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内设机构的分工,确定一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责任报告人,具体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履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职责。对责任报告人要登记在册,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了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基本要求,能够胜任责任报告人的职责。 2.2 在第一时间进行报告 学

8、校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报告时限,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其中,学校(或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中毒或患病的人数以及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迅速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迅速报告教育部;学校或基层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报告教育部。 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还应进行进程

9、报告,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其中,重大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每日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 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还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 2.3 迅速组织救治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首要任务是迅速组织救治。尤其是对危重病员,要不惜代价,争分夺秒,以最快的速度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或迅速与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联系,请求紧急医疗救助

1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病员在医疗机构的监控之下,使病情能够得到控制或缓解,使危重病员得到及时抢救。2.4 果断消除可能造成突发事件的致病或致毒因素 要采取果断措施,消除有可能造成突发事件的致病或致毒因素,使之不再发生作用,有效控制突发事件波及的范围。如疑似食物中毒,要迅速追回已出售的可疑中毒食品及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并立即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中毒食品;如疑似水源污染造成中毒或疾病传播,要迅速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防止继续饮用可疑水源;如发生传染病流行,要迅速隔离传染源,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高传染性疾病患者有密切接触者也要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 2.5 保护

11、现场,为进一步查找原因保留物证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应急处置的同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包括保留剩余食品、饮品、药品及餐具、器具、用具等;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或配合公安部门封锁现场,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2.6 尽早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及时恢复,是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否得到妥善和有效处置的重要指标之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时,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

12、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2.7 针对事故原因及时进行整改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必定有其特定的原因,查清原因,吸取教训,认真整改是防止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再次发生的重要环节。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有关部门查找的原因及突发事件反映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切实落实各项整改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再次发生,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

13、告。 2.8 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 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2.8.1 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4)学校食

14、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

15、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2.8.2 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1)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2)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3)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4)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5)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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