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推荐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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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推荐5篇 第一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 1.1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以及我区救灾工作实际情况。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

2、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4)自救为主,救济为辅。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政府重点救济灾区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群众。 1.4适用范围 1.4.1适用的灾害种类 我区境内发生的洪涝灾

3、害,干旱、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业生物灾害以及森林自然火灾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1.4.2适用的工作范围 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报预警,自然灾害将要发生或自然灾害突发时受威胁和受灾人员转移后的临时安置和管理,灾害发生后对受灾人员衣、食、住、医等方面基本生活的救助,灾后的生产恢复,倒塌民房重建,因灾毁坏的水利、交通工程和学校校舍、农村卫生院等公共设施的修复,以及相关的其他工作。 1.4.3参照适用 因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对转移安置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的,由各级政府负责协调并安排专项经费,民

4、政部门参照本预案施行救助。 2.启动条件 2.1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3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 评估工作。 (19)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灾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20)区城建办。负责协调灾后群众住房、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负责我区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监控工作。 (21)区粮食

5、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22)区统计局。负责协助查灾、核灾工作。 (23)屯溪地税分局。负责监督执行救灾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政策。 (24)区物价局。负责加强灾区价格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维持市场价格稳定。 3.2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3.2.1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构成及职责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为区生产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1)向各工作组传达救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生产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3

6、)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4)协调救灾过程中的各方关系;(5)完成生产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处置特大自然灾害,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加强办公室力量,补充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交通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区民政局联合办公。同时,将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分为8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安置及生活救济组。区民政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商务局、屯溪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粮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

7、基本生活,指导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民政局牵头,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粮食局、区统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疫组。区卫生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经委、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屯溪地税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

8、种抢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灾后恢复重建组。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力量迁移、新建受灾群众住房,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 (6)巡视组。区监察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屯溪工商分局、区物价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

9、规行为及人员。 (7)宣传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公室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生产救灾宣传工作。 (8)对外联络接待组。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组成。负责协调对外联络工作,市级以上领导来我区检查指导抗灾救灾的接待安排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2.2专家组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区民政局负责人和区民政、水利、农业、粮食、统计等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监测、查核、评估灾情; (2)分析、研判灾害趋势; (3)对救灾应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1)区级财政部门每年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上涨、农

10、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提高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3)必要时申请省、市救灾资金支持。 4.2物资准备 (1)区民政局做好本区的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每年汛期和入冬前会同区有关部门采购和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灾前应与有资质的供应商预先签订供货协议,保证受灾时群众的食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能够及时供应。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1)加强全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我区与省、市部门的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以及区与市救灾部门的微机通讯通畅。 (2)逐步建立区民政、水利、城建、农业等部门间

11、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救灾装备准备 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1)完善民政部门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加强各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

12、建设和管理。 (3)充分发挥各级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的作用,协助接收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 (4)建立救灾捐助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救灾捐助社会氛围。 4.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各镇、各街道救灾应急预案应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害需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作出规划,可以采取投亲靠友、腾住公房等方式,安置人口较多时可以搭建临时简易棚,困难较大时可以向市、区民政部门申请拨给救灾帐篷。全区遭受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区视情向省、市申请调用救灾帐篷。 4.8救灾技术准备 (1)各级政府应给救灾应急部门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船只、移动电话、计算机软硬件、摄像机和gps等设备和装备 (2)保证通信畅通,汛

13、期期间,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救灾办工作人员手机保证24小时开机,因救灾工作需要个人通信费增加者,应适当给予补助。 4.9宣传、培训和演习 (1)区级政府救灾部门要利用媒体或通过其他方式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区救灾部门每年应争取参加一次上级救灾部门组织的救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3)各镇、各街道平时应加强救灾应急训练和救灾救护训练,应对大灾大难突降时,应急队伍能够讯即赶赴灾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保护人民群众生活安宁。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1灾害监测和信息传递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

14、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镇、街道民政办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小时。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街道级民政办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级民政部门每天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级民政局上报,区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民政部门上报。 (3)灾情核报。镇、街道民政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民政局部门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民政部门协调农业、财政、水利、教育、粮食、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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