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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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爱护条例202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爱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爱护条例(修正)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03-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3-03-2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1991年3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依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爱护条例的第一次修正 依据2023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爱护条例的其次次修正 依据2023

2、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二)第三次修正 依据2023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五)第四次修正 依据2023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爱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爱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的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需将环境爱护规划纳

3、入经济、社会进展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环境爱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爱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相协调。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环境爱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爱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草原、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爱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爱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鼓舞环境爱护科学教育事业的进展,加强环境爱护科学技术争

4、辩,引进、推广环境爱护先进技术,培育环境爱护人才,普及环境爱护科学学问。优先进展环境爱护事业,对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待政策。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爱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爱护科研、环境监测、环境爱护宣扬教育等方面有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赐予嘉奖。 其次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环境爱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

5、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盟行政公署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监测制度和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负责编报管辖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需照实反映状况,供应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要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隐秘和业务隐秘。 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管理工作,

6、应当由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损害的赔偿或者环境破坏的恢复有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 第三章 爱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一条 环境爱护实行目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要全面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切实爱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以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已经批准开发利用的必需实行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第

7、十四条 加强对农牧业生态环境的爱护,实行科学浇灌,合理使用农药、鼠药、化肥,综合防治植物病、虫、鼠害,回收废地膜,爱护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和草原沙化、退化,防止农牧产品污染。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和化石、火山、温泉等分布区域,建立自然爱护区。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实行其他措施加以爱护,严禁破坏。 第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爱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爱护的区域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经批准建设的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

8、规定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七条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集中把握,综合整治。 第十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要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支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科研、试制任务时,要同时实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措施。 其次十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要按下列要求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一)对

9、污染源作出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环境爱护责任制度,制定污染防治考核指标; (三)搞好设备的修理、保养,提高完好率,防止污染物集中; (四)已经投入使用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其次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依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其次十二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大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单位,必需马上实行措施处理,准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作出报告。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马上会同有关部门实行把握、防范措施,当

10、环境严峻污染、威逼到居民生命财产平安时,要马上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实行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退污染。事故查清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作出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 其次十三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要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爱护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将污染严峻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托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力量的企业生产和经营。 其次十四条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粉尘的单位,要实行除尘、净化、回收措施。排放装置要符合国家规定。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

11、者粉尘物质的,要实行密封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其次十五条 工业排水应清污水分流,分别处理,循环使用。 利用沟渠、坑塘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要实行防渗漏措施。 含有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水,应实行闭路循环和回收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其次十六条 对临时不能利用的一般废渣,要按指定地点堆放。有毒、有害的废渣,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要设置有防水、防渗、防风措施的专用场地分类堆放,防止有毒、有害的物质集中。 其次十七条 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单位,要有严格的管理和防治措施。排放浓度或者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长期储存放射性废弃物的,要经过固化处理。废

12、物库要远离城镇。运输放射性物质,必需使用有防护设施的专用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 其次十八条 在城市范围内进行产生猛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必需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四周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需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需连续作业的,必需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需公告四周居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九条 违反有关法律

13、、法规造成资源破坏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矿产、林业草原、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由于污染事故造成资源破坏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违反环境爱护管理规定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据不怜悯节,赐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二)稀释排放含有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

14、水的; (三)不按规定输送污水、废水或者贮存、堆放、运输、弃置、倾倒废弃物的; (四)拒绝现场检查,拒绝执行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在被检查和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五)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爱护规定要求的设备或者技术的; (六)转移污染严峻的生产项目、有毒有害产品的。 第三十二条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可以并惩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惩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造成环境污

15、染事故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惩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六条 对阻碍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辱骂、殴打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马上删除。资料共共享,我们负责传递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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