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秩序罪及财务知识分析概述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43916191 上传时间:2022-09-05 格式:DOC 页数:37 大小: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场经济秩序罪及财务知识分析概述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市场经济秩序罪及财务知识分析概述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市场经济秩序罪及财务知识分析概述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市场经济秩序罪及财务知识分析概述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市场经济秩序罪及财务知识分析概述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市场经济秩序罪及财务知识分析概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场经济秩序罪及财务知识分析概述(3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刑法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节重点罪名;. V .-:.-* *:. - . . .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 督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 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 施受贿行为。(2

2、)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这里的财 物应包括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及财产性利益。(3)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 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允 诺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委 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 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本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 有单位中从事公

3、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 财物的,不成立本罪,构成受贿罪。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 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 旣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 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 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 组织。根据刑法第184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 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 公务的人员除外),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 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4、谋取利益 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本罪论处。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 本罪。(一0认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 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 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 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 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 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 较大的,以本罪论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 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 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

5、其他物品销售方 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 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依法组建的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 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 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 较大的,以本罪论处。认定本罪时,应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与正当业务行为相 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 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 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 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回 扣,是

6、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 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 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 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 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 做假帐等。回扣具有极为严重的危害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 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法 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经营者给对 .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 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折扣,即 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 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 惠;佣金,是指经

7、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 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 酬。对合法接受折扣、佣金的,不能认定为受 贿;但对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受贿。(三)处罚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 的行为。本罪客观上必须是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这里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包 括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

8、组织官员。为谋 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 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构成对外国公职人 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主体既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 意,并且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益是否正 当,应进行具体判断,而非抽象判断。至于实际 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本罪的成 立。(二)处罚根据刑法第16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 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的,可以减轻处罚或

9、者免除处罚。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 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 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 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应注意的 是,并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的一切行为,都成立本罪。因严重不负责任而 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不成立本罪;只有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从而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但 也不是凡是被诈骗的都成

10、立本罪,只有因为严 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才可能成立本罪。本罪主观 方面为过失。(二)处罚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第二节普通罪名一、虚报注册资本罪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 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 为。虚报注册资本,既可以表现为没有达到登 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却采取欺诈手段证明达到 了法定数额,也可以表现为虽然达到了法定数 额却虚报具有更高数额的资本。虚报注册资本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

11、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备 三者之一,即可成立本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 第158条的规定处罚。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 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 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 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名为选择性罪名。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59条的规定处罚。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本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 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 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 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 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犯本罪的,对其

1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161条的规定 处罚。四、妨害清算罪本罪是指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 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 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 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犯本罪的, 根据刑法第162条的规定处罚。五、虚假破产罪本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 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 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行为。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62条之二的 规定处罚。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 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

13、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 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 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65条的规 定处罚。七、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任务,致使国家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必须是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 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司、企 业业务的便利。(2)必须实施了下列三种行为 之一: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 友进行经营;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 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 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

14、理的单位 销售商品;三是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 采购不合格的商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可 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成立一罪。(3)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本罪 的,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处罚。八、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 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 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行为主体私自将国有资 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自己、配偶、子女 的,或者与他人串通,名义上出售给他人,实际 上自己获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犯本罪的,根 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处罚。【本章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

15、158169条之一 非家工作人员受_辱与受贿罪的主拳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国有癸司、企业或者其他 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券的人员以豕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像fl t取、收受财物的,不成; 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节重点罪名一、伪造货币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 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本罪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秩序。客观行为表现为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伪造,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根据 司法解释,伪造货币必须是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来 冒充真币。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与伪造的货币相对应的(或相当的)真币。至 于伪造的方法,则没有任何限制,如机器印制、石印、影印、复印、手描等等。同 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 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含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与纸币。伪造正在流 通的境外货币,即使该境外货币不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同样构成本罪。 行为人所伪造的货币必须是正在流通的货币,如果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 废钞,则不成立本罪。以使用为目的,伪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