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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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日公布教育部臺(70)參字第一五八八三號令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教育部實施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第二章專科以上學校部分第三條大學及獨立學院新生入學時,應按其所屬院系,分為若干組,每組人數以三人至四十人為原則,每組設導師一人;專科學校應按其所屬科別,每班設導師一人,均由校院長聘請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得聘請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之合格助教擔任導師。外籍學生另行分組,每組以十人為原則,必要時得由訓導處組織委員會辦理之。第四條大學各學院院長、系主任,為各

2、該院系主任導師,專科學校以科主任為主任導師,分別負責協同各該院科系之導師,實施指導工作。各系(科)助教,應協助本系(科)導師辦理有關導師制之實施事項。第五條專科以上學校於每學期年度開始後兩個月,應將各組(班)導師、主任導師之姓名、職別、所授課程、任課時數及指導學生人數等項,分別造冊(格式附後)報教育部備查。第六條各校訓導處,應於每學年度開學前,依據各校訓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本學年度訓導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應行指導學生之事項,連同有關學生之身心狀況,學行成績等資料,分送各導師。各組(班)導師應於每學期結束時,將指導學生之實際進度,連同有關個案考核資料向訓導處報告,訓導處並應彙總列表向校(院)長報

3、告之。第七條各校應召開訓導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究有關訓導之共同問題。前項會議,由校(院)長召集,校(院)長不能出席時,由訓導長或訓導主任召集。第八條各校導師對於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瞭解,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健康,依據各校訓導計畫,施以適當之指導,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第九條各校導師指導學生每週至少應有兩小時為固定時間,由訓導處商同教務處,妥為安排適當時間,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各校導師除個別指導學生外,應分別利用課餘或例假時間集合本組(班)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是項團體生活之

4、指導,每學期應至少舉行二次,院系(科)主任導師對本院系(科)組(班)之團體生活指導,應輪流參加。第十條各校導師對於第八條規定事項之實施情形,均應扼要記載,並應隨時指導學生改進其缺點,同時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通知家長注意。第 十一 條各校導師於學生遇有特殊事件時,可商請院系(科)主任導師協同設法處理,必要時得提請訓育委員會討論,並由訓導處協助處理之。第 十二 條各校主任導師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導師者,每月發給導師指導活動費,按每週二小時計算,比照鐘點費標準發給。如助教擔任導師者,比照講師發給。第 十三 條各校院之研究及夜

5、間部,得視實際需要及經費情形設置導師。第三章中等學校部分第 十四 條各校每班設導師一人,由訓導處就專任教師中提報校長聘兼之。同一年級在三班以上者,得設級導師一人,由同一年級導師互選,報請校長聘請之。各校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第 十五 條導師以指導各班學生至畢業時為原則,儘可能不予更動。第 十六 條各校訓導處應於每學期開學,由訓導處依照訓導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指導學生應進行之事項,連同有關學生之身心狀況等資料,分送全班導師。各校訓導處應將全班導師指導學生之進度及情形,每二個月列表向校長報告之。第 十七 條各班導師對於學生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瞭解,對學生之思

6、想、行為、學業、身心攝衛及其所有潛力,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根據教學及訓導等計畫,施以適當之指導,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第 十八 條訓導方式,除個別指導外,各班導師應充分利用課餘及例假時間,集合本班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等,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第 十九 條各班導師根據生活綜合紀錄卡之記載,應針對學生缺點,督導改進,除每學期彙送訓導處外,並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其他特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家長。第 二十 條級導師之任務如左:一、處理本級各班間所發生之事項。二、處理本級所發生有關訓育之共同問題。三、協助各班導師依照訓導處

7、所規定之每週進度應進行之事項。四、處理訓導處所交有關本級訓導之事項。五、處理其他有關本級訓導之事項。第二十一條各級之班導師,應出席本級導師會議,報告本班訓導實施情形,並謀改進,由級導師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各班導師及級導師,應出席全校訓導會議,研究關於全校訓導之共同問題。第二十二條專任教師兼任班導師者,除發給導師費外,並減少每週授課鐘點四小時,級導師減少六小時(包括兼班導師減少四小時在內)。其因教學需要不能減少授課鐘點者,另增發鐘點費。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三條各校教師擔任導師工作,有優異成績表現者,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列舉事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並得儘先遴用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更新日期:9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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