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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伤残等及应具备的材料: (1)本人申请。主要说明原伤残与现伤残的变化情况; (2)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对调升伤残等级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 (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衔道)向县(市、区)民政局的正式函件; (4)调整伤残等级申报表; (5)评残(调级)医务证明书; (6)伤残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 (7)原伤残人员证; (8)原伤残人员登记卡(一份);再谈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提早退休的秘笈革命伤残人员服务指南 作者:佚名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8-11-27 查看:875服务对象:革命伤残人员 服务内容: 1、指定伤残抚恤实施政策法规 2、指导伤残抚恤政策法规的落实 3、审批革
2、命伤残人员评定和调整伤残等级 4、规定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5、办理革命伤残人员残疾辅助器械配置 6、纠正伤残抚恤违法违纪现象 主要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 2、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3、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八届人大十九次会议通过) 4、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 5、江西省伤残抚恤管理工作细则(赣民发19978号) 6、江西省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辅助器械修理管理规定(赣民发199717号) 办事原则: 1、三级管理的原则。坚持三级会审,即:县(市、区)审查,设区市审核,省民政厅审批。 2、对号入座的原则。即:
3、依据伤残抚恤政策法规行政,按照伤残抚恤规则办事。 3、政务公开的原则。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办事,实行伤残抚恤行政复议制度。评残对象: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革命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 2、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3、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党政机关、人大党委会、司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列入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4、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单位人员; 6、民政事业单位职工。 报批程序: 一、县民政局审查评残的程序: 1、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民政部门负责办理评残的对
4、象; 2、对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目测,看其是否够上评残条件; 3、审查申请人评残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对虽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的,要按规定及时补充所需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深人仔细的思想政治工作,解释相关政策法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4、准确规范地填写评残(调级)医务证书; 5、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评残报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材料一并上报设区市民政局复审。 二、设区市民政局评残的程序: 1、审核申请人的评残材料是否齐全; 2、审核县(市、区)民政局的评残意见是否合理; 3、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
5、情检查; 4、审核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初评意见和指定医院出具的残情鉴定意见是否恰当; 5、在上报的评残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对符合评残条件的,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审批;对于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将全部材料退回原报单位。 三、省民政厅审批评残的程序: 1、由评残主办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评细审阅,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审签后,对符合评残条件的,加盖印章,统一编号;对有意见分歧或在政策上把握不准的,提交集体研究;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原报单位; 2、填发相应通知或决定书,连同伤残抚恤证及有关材料寄送县民政局存档备案; 3、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对评残材料分门别类,逐份整理,装订成册,统一送厅
6、档案室集中保管。 办理时限: 自设区市审核后上报到省民政厅的评残(调级)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评残(调级)人员从批准时起享受抚恤(保健)金待遇。 评残(调级)等必备材料及要求: 一、评定伤残等级应具备的材料: 本人申请(包括负伤时间、地点、部队和具体经过); 医院原始凭证(指档案中保存的负伤治疗医院的病历、出院证以及其它有关伤残的证据,或个人保存出示的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 设区市、县民政局对申请人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申请评残人的简历、致残原因、评残理由和对评残的意见; 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残情鉴定(含x光报告单等原始凭证,如属患职业病评残须到设区市职业病防治所鉴定)
7、; 评残报批表(报省审批一份,存市、县(区)备案两份); 评残(调级)医务证书; 评残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 伤残人员证; 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评残除上述材料(不含原部队团以上的机关证明)外,还应具备以下材料: 负伤时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见证人身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须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向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正式函件;人民警察评残须附县(市、区)公安机关对其负伤时警衔等级证明;参战民兵民工评残须附县人武装出具证明;国家行政编制机关工作人员和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评残,还须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
8、部门对其负伤时所属编制性质的说明; 医疗终结时的原始病历(如属复制件需原治疗医院鉴证盖章); 因交通事故评残须附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 二、调整伤残等级应具备的材料: (1)本人申请。主要说明原伤残与现伤残的变化情况; (2)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对调升伤残等级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 (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向县(市、区)民政局的正式函件; (4)调整伤残等级申报表; (5)评残(调级)医务证明书; (6)伤残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 (7)原伤残人员证; (8)原伤残人员登记卡(一份); 三、换(补)伤残人员证应具备的材料: (1)本人申请。主要说明证件破损原因
9、,证件遗失时间、地点、原因、个人责任及今后态度; (2)县(市、区)民政局对换(补)伤残证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 (3)遗失(损坏)补发伤残证件报批表(一份); (4)伤残人员证; (5)伤残证遗失人员须在江西日报上刊登声明作废的“遗失启事”并将声明作废的遗失启事剪贴在遗失(损坏)补发伤残证件报批表中,伤残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的,要交破损的伤残人员证。 四、退役伤残军人迁入落户(编号)应具备的材料: (1)县(市、区)民政局对迁入落户(编号)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 (2)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转业(复员)军人安置单位的正式函件; (3)原部队伤残军人评残申请表、伤残军人残情鉴定表、伤残军人批准表的
10、复印件各1份; (4)原伤残人员证; (5)伤残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 五、伤残人员迁出消户应具备的材料: 本人申请; 县(市、区)民政局对迁出消户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 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复印件); 原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评定伤残等级材料(复印件); 原伤残人员登记卡(一份)。 六、对评残材料的要求: 评定因公伤残必须是在从事公务包括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伤残致残的;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致残的;以及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等。评残申报材料要按规定全部备齐
11、,审查合格,整理妥当,材料的书写要字迹工整,用词准确;填报表格、卡片栏目要完备,不漏项、不累赘。对不按规定办理或材料不齐、手续不全、错乱严重的将一律退回。 个人提供的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注明证明人的身份方为有效;上报的评残材料中的原始证明要注明其来源。如:“摘抄本人的档案材料”、“本人出示的证明材料”、“组织调查的材料”等。 本人申请一律用16开书写纸,说明要求评残(调级、补办、迁移、换证)的理由;上报材料复印件一律用B5复印纸(有新规定时按通知要求办);新评残要叙述清楚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伤残情形;调升伤残等级必须是因战、因公所致,而且是因为原伤残部 位残情变化加
12、重的;与原伤残部位无关的残情和疾病不能写在申请报告上;遗失补发伤残证件除说明遗失证件的时间、地点、原因外,要检查自己的责任和造成遗失后果的认识。 伤残鉴定应由具体承办评残的工作人员统一组织在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其他医院的伤残情形说明,一般不作为评残认定的依据;负责伤残情形鉴定只负责鉴定原伤、原残部位的残(病)情和对功能丧失的程度;医院的伤残情形鉴定必须由专门医生进行检查,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并签名,同时,加盖医务处或伤残鉴定小组公章方能有效;下级医院的诊断、残情鉴定与上一级医院的诊断、残情鉴定不一致时,以上一级医院的诊断和鉴定为准。 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签署意见,要提出新评、调升等级的意见,加盖民政局公章;伤残情形的填写内容要抓住重点,简明扼要,非因战、因公受伤致残的残(病)情不得填入;原伤残情形是指医院医疗终结时所作的结论或所描述的症状、功能受损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不得将新增的伤残部位与原伤残无关的残情、疾病等填写在现伤残情形栏。 新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由县(市、区)民政局在安置年度内上报省民政厅办理迁入落户非审批机关审批的或不符合评残条件的,不予落户。